网络诽谤罪 网络诽谤罪-概述,网络诽谤罪-诽谤案例

网络诽谤罪,由于法律对于网络诽谤这种新型犯罪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网络诽谤案件在办理中经常面临“不作为”和“乱作为”指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逮捕嫌疑人、自诉案件却由检察机关公诉等现象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

什么是诽谤罪_网络诽谤罪 -概述


网络诽谤罪

由于法律对于网络诽谤这种新型犯罪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网络诽谤案件在办理中经常面临“不作为”和“乱作为”指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逮捕嫌疑人、自诉案件却由检察机关公诉等现象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合同纠纷,因为其中一方的“恶意中伤”,演变成了一宗全国罕见的网络诽谤案,引起了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与热议。

什么是诽谤罪_网络诽谤罪 -诽谤案例

2009年7月13日,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由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吸引了百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西安鑫龙公司副总经理韩兴昌,严重危害抗震救灾期间的社会秩序,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兴昌在网络上发帖披露汉中市万邦集团董事长涉黑和拖欠四川灾区农民工工资、殴打农民工,并组织工人到汉中市政府和陕西省人大上访后,被公安机关立案追捕并长期采取强制措施。这致使韩兴昌健康状况恶化,取保候审期间,留下遗书赴京上访。韩兴昌的遭遇引起了社会及网民的同情,一些网民指责公安机关不该插手。

这起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件再次掀起了网民和媒体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诽谤罪、逮捕嫌疑人并由公诉机关起诉等司法机关行为争论的高潮。令人称奇的是,当事双方组织的法学专家的论证结论完全相反;办案机关也数十次开会研究,为几个焦点问题伤透脑筋:究竟是甲地还是乙地管辖?应该是自诉还是公诉?

什么是诽谤罪_网络诽谤罪 -适用法律

网络诽谤罪 网络诽谤罪-概述,网络诽谤罪-诽谤案例

近年来,网络诽谤案曾在多个地区发生,但大多以撤诉或办案机关道歉而不了了之。河南青年王帅诽谤案,发帖遭跨省追捕后,公安机关不仅向王帅赔礼道歉,而且追究了办案人员责任。山东青年段磊诽谤案,段磊起初不仅被公安刑拘,而且还遭逮捕审判,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案,公检法主要负责人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在这样的背景下,此案最终以“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之名进行了公开审理,激发了公众更大的疑惑。


网络诽谤罪

第246条

虽然近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网络诽谤事件,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都引起了网民的口诛笔伐,但是这种现象依然在各地此起彼伏,“246条”亦成热门词汇。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

是否立案

网络诽谤案公安机关该不该立案侦查、原本自诉案件该不该公诉在网络上辩论已久,但在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罪处理过程中,已升级到上下级执法机关、全国法学界专家的争论。西安鑫龙公司韩兴昌被捕后,公司向陕西省有关部门反映汉中市公安机关违反管辖权立案调查、将告诉案件移交公诉等违法行为。 陕西省公安厅在接到鑫龙公司控告后经调查认为汉中市公安机关违法,并建议撤销案件,释放韩兴昌。据陕西省委给鑫龙公司的回复中称,陕西省委政法委也召集会议,决定让汉中警方纠正违法行为。但是汉中市政法委和执法机关则认为,韩兴昌的诽谤行为在汉中市抗震救灾期间已经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秩序、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什么是诽谤罪_网络诽谤罪 -各方观点

法学专家

除了上下级执法机关对此案认定不一,当事双方在北京邀请的全国知名法学专家也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西安鑫龙公司提供的北京樊崇义、卞建林等8名刑诉法专家对韩兴昌诽谤案的论证认为,从诽谤内容上看此案并不构成诽谤罪。即使构成诽谤罪,也不在刑法第246条规定之例外情形内,不属于公诉的范畴。汉中市有关部门侦查、公诉、审理此案均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另一方在北京邀请的高铭暄、赵秉志等8位刑法专家认为,这起诽谤案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传播,并打横幅围堵滋扰万邦公司、汉中市政府、陕西省人大,在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凭空捏造的事实涉及拖欠灾区农民工工资、打伤返乡救灾的民工,对生产经营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韩兴昌应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网络诽谤罪

司法尴尬

面对网络诽谤事件,一些警方的体验是左右为难。 汉中市公安干警说,网络诽谤案造成的后果往往比现实诽谤案严重,受害者提起自诉的难度也更大。如果不借助公安网监部门的侦查手段,受害者根本无法锁定匿名诽谤者,也无法取得有效的指控证据。而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如果不予立案,就无法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即便取得了证据,也无法向受害者提供,这样会被报案人指责公安机关不作为。而立案调查,又常常会因诽谤案件应该告诉才处理的相关规定而被指责乱作为。

律师观点

西安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等法律界人士建议,目前应该尽快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网络诽谤案件中的职责,明确公安机关在群众无法调查取证报案后要提供侦查取证的法律帮助,根据诽谤案产生的社会后果,建议群众自诉或者移交检察机关公诉。同时,法律应该细化明确诽谤案产生何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从而从根源上平息社会对网络诽谤案件司法该不该介入的争论,营造健康的网络监督环境。

什么是诽谤罪_网络诽谤罪 -构成要件


网络诽谤罪故意贬损他人人格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a、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

b、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

c、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d.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表现为: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诽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一般诽谤行为需要年满16岁,16岁以下是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16岁也是刑事责任年龄。16岁以下的人有诽谤行为,其监护人有赔偿责任。

4、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

什么是诽谤罪_网络诽谤罪 -定罪依据


网络诽谤罪诽谤别人

在网络诽谤案件中,有可能涉及诽谤责任的主要有三方,即网络服务商、公告板服务商及图片及文字的作者。

如果有人在报刊上撰写文章诽谤别人,不仅作者可能被起诉,编辑、报刊出版机构也可能被起诉。由于法律规定不同,在有的国家印刷商也有可能被起诉。如在我国清未的报律就规定,如涉官司,作者和印刷者要共同负责。在网际网络上,网络服务商就像印刷商那样的角色,而公告板服务商就好像编辑和新闻机构。

那么如果有人在网络上撰写文章、散布谣言诽谤他人,网际网络服务商(ISP)是否也须负法律责任呢?一般来说是不用的,这就好像在我国的新闻官司中,印刷单位一般不负责任,因为印刷单位只负责印刷技术工作。 对于网络服务商不负诽谤责任这一点,在有的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新加坡就有电子交易法。该法令有条文规定,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让第三方能在网上提供资料。所谓第三方也就是指不在网络服务商控制范围内的人。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无须负诽谤的责任。

什么是诽谤罪_网络诽谤罪 -责任承担

所以一般来说网络诽谤的责任承担者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诽谤言论的作者;另一部分是诽谤言论的传播者。编造诽谤言论者,自然会被起诉诽谤,那些只是用手指轻轻一按,通过电子邮件把这些言论转而传递出去的人,也可以被起诉诽谤。传播者或许会觉得不公平,认为言论又不是他写的,他做的只是将信息传送(forward)出去。但是应该考虑到,当他接获诽谤言论时,可以读过就算了,即读过后就将有关言论删除,但他却选择将之传播出去。每传出去一次,在法律上就等于一次发表或散布(publication),所以应承担法律责任。只要起诉人有办法查出传播者的真实身份,传播者就可能被起诉。

网上言论多是匿名或用假名发表的。有的律师认为,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没有人可以迫使知道发布者真实身份的人公布其所了解的信息,但是如果知情者被列入诽谤案的起诉对象,他就必须说出他了解的有关案情的所有事实,否则将以藐视法庭罪论处。但是时至目前,还未有这样的判例。关于公告板服务商(BBS)的诽谤责任问题似乎有些复杂。
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网络诽谤案件责任者赔偿的。一般来说,法庭在估算书面诽谤赔偿额时,考虑的重要因素是读到有关诽谤言论的人有多少。也就是说,读到有关诽谤言论的人越多,起诉人的名誉损失越大,被起诉者须赔偿的款额也就越高。报刊发行量是多少人阅读到有关诽谤言论的重要指标,而网页、公告板的浏览人次则是多少人阅读到有关网络诽谤言论的指标。

什么是诽谤罪_网络诽谤罪 -诉讼特点

网际网络传播超越了国界,那么网络诽谤案件起诉也可能是跨越国界的。如果有人被诽谤,应该到什么地方的法庭起诉呢?某人在A国,很可能在B国的公告板上被C国的人诽谤,究竟应该到A、B、C哪个国家的法庭提出起诉呢?从目前网络诽谤案件的审理来看,起诉点可以由起诉人进行选择,自由度很大。对此有人认为,当事人可以像选购货品一样,比较各地各店不同的货品,看看哪里的最好。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比较一下,看看在哪里起诉最有利,就选择那里。


网络诽谤罪定罪依据

从理论上当然可以这样认为,但因为是跨国诉讼,还涉及其他诸多问题,诸如国与国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审判执行的受理协作问题等等。如新加坡和共和联邦国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都有互相执行民事诉讼判决的安排。也就是说,在新加坡法庭获得的判决,可以到对方法庭申请执行。但新加坡同其他国家如美国之间则没有类似的安排,就算持有新加坡法庭的判决到这些国家,还是必须按照当地的法律,再对有关的当事人进行起诉,而新加坡法庭的判决,最多只能成为起诉的证据之一。这些因素是网上被诽谤的人在采取法律行动时所必须考虑的。

当然网络诉讼的诽谤案件一般来说是自诉案件,被诽谤者告诉了才有可能受理,如果当事一方不起诉,则听任其处置。当事一方有权利诉讼人的范围确定,也可比照一般诽谤诉讼案件进行。网络诽谤诉讼中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有关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这就可以根据后文中有关民事诽谤和刑事诽谤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另外还应根据各国的立法情况进行个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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