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移民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定义。“职业移民”美国的定义就是美国政府,根据美国的法律,允许任何美国劳工市场上短缺的合格人才,通过技术或特殊人才的资格,申请美国的合法永久居住权。
移民办理_职业移民 -解释
适用于职业移民前三类优先在美国境.
所谓“职业移民”就是美国政府,根据美国的法律,允许任何美国劳工市场上短缺的合格人才,通过技术或特殊人才的资格,申请美国的合法永久居住权,
移民办理_职业移民 -定义
职业移民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定义。
在加拿大,自雇职业的意思是申请人有能力在到达加拿大后,不会占去加拿大劳工市场的工作机会,而是能够自行以个人的才能及专业技术为自己创造工作。
《移民法》对自雇移民定义如:
例:自雇职业移民必须在加拿大创立或购买一项生意以使自己受雇用,并为加拿大经济、文化或艺术做出显著贡献。(例如:职业运动员,艺术家,演员,农场主和作家)。
加拿大自雇职业移民的特点:
1、没有其他限制条件;
2、自雇移民无需为他人创造就业机会;
3、必须提供文件以证明有能力在加拿大建立一项生意,为加拿大经济、艺术或文化做出显著的贡献;
4、自雇移民必须拥有一定的资金,用于在加拿大创立或购买一项生意及安家之费用;
5、一旦成功,马上可享受各种福利:
英国对自雇移民的定义是:
国自雇移民作为英国HSMP计划支持的另一主打项目,是英国移民签证率最高的形式之一,申请者须基本符合以下条件:
在一个新的英国业务或企业中投资20万英镑
为至少2个欧洲经济区的国民提供岗位
只能在自己投资的企业工作
在生意盈利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在英国居住和生活
拥有投资企业的控股权
对公司运营承担责任
能够执行一项完整的、可行的业务计划
香港目前没有以上这种形式的移民服务。只有一种叫作“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法令。投资移民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a)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b)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650万元的净资产;
(c)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65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房地产和金融资产)。
移民办理_职业移民 -五大职业移民知识普及
职业移民H1-B很快要开始提交申请了,根据美国的法律,允许任何美国劳工市场上短缺的合格人才,通过技术或特殊人才的资格,申请美国的合法永久居住权。按照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划分为五类。第一优先类是具有杰出才能的人士,第二优先类是专业人才和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士,第三优先类是专业人士、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第四优先类是特殊移民,第五优先类是创造就业机会的投资移民。根据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每年有140,000个名额。这140,000个名额分别分配于五个优先类型。绝大多数职业移民申请都要求申请人向移民局提交I-140移民申请的表格。部分职业移民的申请人需申请劳工证PERM,下面,我们将简单介绍职业移民的五个优先类型。
职业移民申请
*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人才EB-1):
第一优先类型占用了每年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约40,000个。所有第一优先的申请都必须向移民局提交I-140申请表格。
第一优先类型包括三个具体的分类:
o专业领域的杰出人才EB-1(a):
EB-1(a)申请中的职业人才应为在其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才能和具有很高成就的杰出人才。这些专业领域包括艺术、科学、教育、商业、体育。要满足EB-1(a)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足够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申请人在其所在领域内所获得的杰出成就,希望未来继续朝此专业贡献于美国。申请人在进行申请时并不需要已经在美国获得具体的工作职位,但在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需要进入美国并在申请的相关领域内进行工作。这一类申请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也不需要雇主的支持。
o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
EB-1(b)申请中的职业人才是指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在某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的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EB-1(b)申请需要雇主的支持,提供永久性工作承诺(Joboffer)。通常,这个工作承诺都是由大学或者其他类似的学院或科学研究机构提供,当然也可以由私人雇主提供。
EB-1(b)要求申请人必须:
+获得永久性研究职位或者终身教学职位的承诺,并由雇主支持申请;
+至少三年的相关研究经验或者教学经验;并且
+在某一科学或学术领域获得国际性认可,有一定的个人成就国际性知名度;
EB-1(b)的申请不需要劳工证,但是在进行这项申请时,未来雇主(如大学或其它研究机构)必须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并在I-140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o跨国公司主管/经理EB-1(c):
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申请,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
EB-1(c)的要求如下:
+在过去的三年中,受益人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他/她必须在美国从事经理/管理工作;
+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及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
+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EB-1(c)的申请也不需要劳工证,但是在申请时,未来雇主必须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并在I-140申请中作为申请人。了解更多关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的内容,请点击EB-1。
*职业移民第二优先(专业/技术人才EB-2):
这一优先类别的申请人一般包括两种情况:(1).申请人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申请人拥有学士学位以及至少5年的相关工作经验;(2).申请人在艺术、科学或商业领域拥有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与领域内的其他人相比,申请人拥有更出色的专长。
EB-2类的名额为每年约40,000个名额(占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以及本年度第一优先类别的剩余名额。EB-2申请需要工作职位承诺(Joboffer)和劳工证(PERM),但以下情况除外:(1).申请人获得了基于国家利益的豁免(NIW);(2).申请人满足ScheduleADesignation的规定;(3).符合LaborMarketInformationPilotProgram的申请。
如果申请需要劳工证,则需要由雇主在批准的劳工证基础上提交I-140申请。更多关于劳工证申请的内容,请点击劳工证。
国家利益豁免(NIW)的I-140申请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提交。目前,NIW是第二优先类别内被广泛使用的一类申请。了解更多关于NIW的内容,,请点击国家利益豁免(NIW)。
*职业移民第三优先(技术/非技术工人EB-3):
职业移民的第三优先类别包括熟练工人(SkilledWorkers)、学士学位持有人以及其它工人。第三优先类别的名额也为每年约40,000个(占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以及本年度第一和第二优先类别的剩余名额。但是,非熟练工人(UnskilledWorkers)的名额数不得超过10,000个。所有第三类别的I-140申请都需要由雇主提交;EB-3也需要申请劳工证,除非申请人是:(1).满足ScheduleADesignation的申请条件;(2).符合LaborMarketInformationPilotProgram的规定。
EB-3包括三个具体分类:
o熟练工人:申请人必须能够胜任至少需要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
o拥有学士学位的申请人;以及
o其它工人:申请人能够胜任不需要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
了解更多关于劳工证申请的信息,请点击劳工证。
*职业移民第四优先(特殊人员移民EB-4):
EB-4特殊职业移民的名额占总名额数的7.1%。EB-4类的申请人必须要获得I-360申请的批准。特殊职业移民需要进行I-360申请,但美国政府的海外雇员例外,他们使用DS-1884申请。第四优先类别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o宗教工作人员,包括为宗教组织工作,具有职业素养和才能的牧师,宗教工作人员或在宗教组织中参加一项宗教使命的人士;
o美国政府的特殊海外工作人员;
o前巴拿马运河公司的工作人员;
o国际组织的退休工作人员;
o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家属;
o美国军队成员。
*职业移民第五优先(投资移民EB-5):
EB-5投资移民的名额占全部名额的7.1%。EB-5申请人需要提交I-526申请。为了满足这一类别的申请要求,申请人根据投资地区雇佣率的不同要投资$500,000或$1,000,000,并为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及其它合法居留人士提供至少10个工作机会(投资人及其家庭成员除外)。
几个特殊名词
*什么是ScheduleADesignation?
劳工部(DepartmentofLabor)制定了一个职业的进程表,用来指导移民局批准劳工证的申请。表A的第一组,包括理疗师和护士;第二组包括在科学和艺术(除了表演艺术)方面有特殊技能的人士。申请ScheduleAdesignation,雇主在提交I-140申请的过程中必须还要提交一式两份的ETA-750表格。
*什么是LaborMarketInformationPilotProgram?
1990年的移民法案要求劳工部制定一份劳工市场信息的试点计划,在计划中列出劳动力短缺的10项职业。那么当外籍申请人的职业在这些短缺职业之内时,申请人的劳工证申请就应该获得批准。
*什么是优先日期(PriorityDate),它对各个不同优先类别的申请有什么影响?
当需要进行劳工证申请时,劳工证申请的提交日期为申请人的优先日期;当不需要申请劳工证时,I-140申请的提交日期为优先日期。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数量超过相应类别申请的可用签证名额数时,这一类别的申请人就必须按照申请的时间顺序进行排队,按照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进行审理,一直截止到这一类别的名额全部用完。在申请人的优先日期还没有到之前,申请人是不可能获得移民申请的批准的。特别是在申请人数过多的类别,如EB-3,申请人有时候需要等待非常长的一段时间。更多关于排期的最新消息,请点击移民签证排期。
移民办理_职业移民 -美国职业移民四个步骤
(1)、具有特别能力者:指在科学、艺术、教育和体育领域中具有超出普通人能力的人。其具有公认的杰出成就并享有全国或世界性声誉。
(2)、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是指在某一学术研究领域中取得杰出成就的教授或研究人员。
(3)、跨国公司行政主管和经理:跨国公司派驻美国的行政主管和经理也被归入“优先工作人员”类。不过,同前两个小类不同的是,这一类别涉及到若干对公司和个人的规定。本文由一起去留学编辑整理,转载自一起去留学http://www.177liuxue.cn转载请保留出处。
移民办理_职业移民 -第二优先职业类 分为两小类
(1)、具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员:即从事那些至少需要经过高等专业教育或具有同等专业知识水平才能够从事之专业性工作的人。从事典型专业性工作一般包括律师、会计师、医生、工程师、化学家等等。
(2)、具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这一分类仅指在科学、艺术和商业领域中具有杰出才能的人。
第三优先职业类 分为三小类
(1)、没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员:是泛指那些从事需要经过高等专业教育或具备同等专业知识水平方能从事之专业性工作的人。
(2)、技术工人:所从事的工作即不是专业性工作,也无需取得学位即能从事之工作。但该工作至少需要2年的培训或工作经验方能从事。
(3)、非技术工人:从事不需要培训或培训时间两年以下之工作的人,当然,具体的工作也许需某种特定的培训或经验,但如不超过两年应属于这一小类。
具体申请程序
申请美国职业移民,需要经过四个步骤:
1、获得美国雇主的雇用;
2、向美国劳工部申请劳工证;
3、正式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
4、向大使馆提出签证申请;
5、获得移民签证。
获得美国雇主的雇用
作为第一优先职业类第一小类的具有特别能力者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类。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即需雇主确认该项雇用。如果申请人已在美国境内,支持其申请职业移民的雇主可以是已经为之工作的雇主,也可以是其他雇主。
向美国劳工部申请劳工证
劳工证(laborcertification)的完整名称是“外国人工作证明”,(alienemploymentcertification)。是劳工部给移民局的一种证明,证实如果该申请人在美国永久性工作并不会因此夺走美国工人的工作机会。
劳工证又分为临时劳工证和永久性劳工证。一般所说劳工证是指永久性劳工证。其他和劳工证相似的有“健康机构证明”和“劳工情况申请表”,这几种均是雇主向劳工部的申请或报告。
永久性劳工证---通称劳工证,是雇主打算支持其雇员申请职业移民而事先向劳工部提出的一种申请。
临时劳工证---是雇主在向移民局提出雇用持h-2b非移民签证的临时性技术或非技术工人时,按规定须事先向劳工部申请的临时劳工证。这种临时劳工证的申请只同非移民签证有关,和职业移民申请无关。
健康机构证明---又通称“劳工缺乏证明”,仅仅指健康机构,如医院、诊所等,向移民局提出雇用持h-1a注册护士非移民工作签证时,必须首先向劳工部申报的一个程序,涉及的也只是非移民签证。
劳工情况申请表---是雇主在向移民局提出雇用持h-1b专业人员非移民工作签证时,向劳工部申请的一个程序,涉及的也只是非移民签证,和职业移民申请无关。
正式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
如果劳工证获得批准,雇主则可向移民局提出职业移民的申请。移民局批准与否是最终决定,比劳工证的获准更重要,但从实践上看,劳工证的获准可能超过移民局的批准,因为在通常情况下,移民局对已获劳工部批准的申请案都予以批准。
如果申请人属于职业移民类别中免除劳工证申请,或者是劳工部规定的劳工证豁免职业,雇主即无须申请劳工证,直接向移民局申请。申请应直接向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提出。当申请寄出后,如果被受理,雇主会收到连同收据的受理通知。
境外申请签证或境内调整身份
当雇主的职业移民申请获准后,申请人即可申请签证或申请调整身份,但无论是申请职业移民签证,还是申请调整身份,申请人都须核实自己所属类别的配额有无名额,如果尚无名额,则需等到有名额时方可申请签证或调整身份,不过职业移民的大多数类别一般都有现成名额,或者排期不用等候很久。
移民签证申请或调整身份,是职业移民的最后一步,也即把职业移民从申请变为现实的一步,如果说劳工证和雇主的陈情申请,重点是审核工作提供及雇主和申请人的资格,那最后一个程序即是对申请人的资格及背景的确认,如果一切符合要求,移民签证或移民身份即会获得批准。
背景资料
1990年移民法案通过之前,绝大部分职业移民的申请人均需申请劳工证,这一申请手续复杂而冗长,不仅需要雇主公司公开招聘,以证明没有美国人符合条件;而且,一旦申请批准之后,申请人还需排队等待排期。对专业人士(移民局对此有着十分严格的定义)来说,排期往往长达两到三年。国际公司经理虽然可以通过援引一项例外规定而独辟蹊径,不过,移民局对这一例外规定的解释往往失之过严,以致不少本来可以符合条件的国际公司经理也未能走通此路。
1990年移民法案改变了这一切。首先,新的移民法案增设了数个不必申请劳工证的职业移民类别;其次,移民法案消除了“排期错后”以及大排长队的现象(中国大陆、菲律宾及印度等国家的情况仍有待改善);第三,新的移民法案扩大了国际公司经理的定义,使此一类别成为十分方便的移民途径。
1990年移民法案有关职业移民的条款于1991年10月生效,四年以来,移民局的判例进一步阐明了这些条款。我们目前已能较有把握地判断一些特殊申请的成功可能性了。
根据新的移民法,职业移民分为五个类别:
第一类,(EB-1)优先人士(PRIORITYWORKER),其中包括:
1、具有非凡能力的人士;
2、杰出的教授和研究员;
3、跨国公司经理与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类,(EB-2)具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特殊才能”的人士
1、拥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人士;
2、在科学、艺术及商业领域有“特殊才能”者。
第三类,(EB-3)信参加工作的专业人士、熟练工人及其他工人。其中包括:
1、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
2、需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熟练工人;
3、不需要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工人。
第四类,(EB-4)特殊职业移民,其中包括神职人员如神甫、牧师、和尚、道士等以及从事宗教职业的专业人员和在宗教团体工作的其他人员(这类人员申请的日期现在延长至1997年10月1日。在海外美国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第五类,(EB-5)投资移民
在上述五类职业移民中,第一类、第四类及第五类不必办理劳工证,只要符合条件,即可直接办理移民手续。而第二类与第三类职业移民,以便说来均要办理劳工证。在劳工证批准后,方能办理移民,否则,会被驱逐出境。不过,符合第二类别的申请人,如能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移民美国符合美国“国家利益”,则不必再申请劳工证。第三类别的申请人,如果专业护士、物理理疗工作者也不必办理劳工证,因为劳工部已经认定上述职业为美国劳工短缺职业。下面分别介绍这五类职业移民。
一、第一类职业移民
第一类职业移民包括三种情况,(1)具有“非凡能力”(EXTRAORDINARYABILITY)的人士;(2)杰出的教授与研究人员;(3)跨国公司经理。这三类人均可直接申请移民,而不必申请劳工证。
1、具有“非凡能力”的人士。
根据1990年移民法案第121及203款,具有“非凡能力”的人士应具有如下诸条件中的三项:
(1)获得过国际或国内的专业奖项;
(2)属于专业协会的会员,其入会资格经过国际知名专家评定;
(3)专业杂志或其他媒体曾对其专业成就有过介绍,这些介绍文章应注明标题、出版日期、作者,如系外文,应译成英语;
(4)申请人曾经评审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术作品(如带博士生、参加博士论文答辩等〕;
(5)对其从事的专业一学术等方面的贡献;
(6)出版或发表过专业作品(书、论文等);
(7)艺术作品、专业设计参加过国际大展;
(8)担任过专业协会的领导职务;
(9)领取高额工资;
(10)在表演艺术方面取得商业性的成功。
凡具有以上条件中三项者,不必办理劳工证,即可直接申请职业移民手续。而且,这一类别的签证一直有名额,因而不必等待排期。更重要的是,凡属于“非凡人士”的申请人,不必有工作,即可申请,但必须证明申请人来美之后将继续从事原来的专业。
2、杰出的教授与研究员
移民法中杰出教授与研究员的定义如下:
(1)在专业领域内国际知名;
(2)有三年教学或工作经验;
(3)来美国的目的为:(A)在大学教书;(B〕在大学从事研究工作;(C)专业杂志曾予以介绍;(D)曾评审过他人的专业文章;(E)对其专业有学术贡献;(F)发表过专业著述。
同“非凡能力”人士一样,杰出教授与研究员不必申请劳工证,也不必等待排期。但是,申请人必须已有大学或研究所的工作。
应当注意的是,今年(1995)6月6日,美国移民局提出有关职业移民规定的修改意见(60FEDREG29771-81),对各类别职业移民均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其中涉及具有“非凡能力”人士的规定包括:即便具有上文中十项条件中之三项者,移民局亦可认定申请不符合条件;同时,具有“非凡能力”人士还需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注意经济收入来自他新从事的专业活动。
同样,对于杰出的教授与研究员来说,根据移民局最近提出的修改意见,即便具有上文六项条件中之两项者,移民局亦可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另外,关于第三项条件,即专业杂志曾予以介绍,移民局指出,介绍文章应重点介绍或分析申请人的专业成就,而非在脚注或引文索引中略加提及而已。关于第四项条件,即曾评审过他人的专业作品,移民局进一步规定被评审人须是教授、研究员或博士候选人。最后,移民局指出,在政府机构进行研究工作的人士也符合申请资格。在此之前,移民法仅明确规定,如果私立的研究机构雇有三个以上的研究人员,也有资格为杰出的研究员提出移民申请(注:文中研究员RESEARCHER,指研究人员,而非大陆所指的研究员这一专业职称)。
3、跨国公司经理
根据1990年移民法修正案203(B)(1)(C)款,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企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在一年之内移民美国:
1)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的三年,至少有一年的时间在美国以外的公司或企业(以下简称“海外公司”)担任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如是海外公司的所有人或总裁,均可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2)海外公司必须拥有一家美国企业,购买现有的美国企业,或在美信设企业均可在美企业(以下简称“在美企业”)。不过海外公司所拥有的在美企业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才能符合国际企业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申请移民的条件。
3)申请人必须是为了管理在美企业额调职来美。
4)海外公司和在美企业均需雇佣五至七位员工(不限于美国公民)。
以国际企业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办理移民的程序如下:
1)在成立或购买在美企业以后,将有关文件及表格寄至移民局办事处,该处处理此类申请的时间大约为七十天。
2)在移民局办事处批准申请以后,即可向当地移民局办公室申请移民(绿卡)面谈。在此期间,申请人及家属均需在美境内居住。如因商务或家事需离境则可办理“提前入境”手续。
最近,海外公司大都采取了如下做法:
1〕海外公司在美国成立一间分公司,然后,由该分公司购买开业已经一年并雇有五至七名员工的在美企业。
2〕成立分公司后,即申请L-1或E-2(双边贸易协定投资签证)来美。
3〕在取得L-1或E-2签证来美工作之后,即以“国际企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申请移民。
4〕移民申请批准以后即申请绿卡面谈。
全部手续不到一年即可办理完毕,申请者获准后即为美国永久居民。
另外应该说明的是,如果申请人符合条件,即使是在美国境外,也可直接提出移民申请,而不必先申请L-1签证。对于那些已在美国境内分公司工作超过三年的经理人员,只要他们在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间有一年在海外公司担任经理职务,也有资格提出申请。最后,移民局在最近的修改意见中明文指出,已经在美为其他公司工作的经理人员,如在提出申请之前的三年中有一年是在为其申请的跨国公司中担任经理职务,也有资格提出申请。
与“百万美元投资移民”相比,以“国际企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移民有以下优点:
1〕申请人不必在美投资一百万美元。
2〕申请人可购下现有的在美企业,如汽车旅馆、加油站等而不必新开设在美企业。
3〕最重要的是移民申请批准以后,申请人即可获得永久绿卡而百万美元投资移民者则有为期两年的临时绿卡限制。
二、第二类职业移民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第二优先职业移民每年有四万个名额。第二优先职业移民的条件如下:
第一,申请人必须拥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或学士学位加本专业五年以上连续工龄,或者:
第二,在科学、艺术及商业领域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ABILITY〕。
1、申请人的条件
我们知道,申请人如果拥有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加本专业五年以上连续工龄,即可符合第二类职业移民的条件。但对于那些没有专业学位的人,或没有学士或硕士学位的专业人士来说,要想符合第二类职业移民的条件,则必须具有如下条件中的三条:
1〕本专业的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其他类似的证书;
2〕以前或现在雇佣单位的证明信证明申请人在本专业工作至少十年以上;
3〕从事本专业所必需的执照;
4〕高额工资;
5〕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
6〕专业协会、政府机构或同行专业人士对其成就与贡献的认可。
2、移民局的最新规定
根据移民局九五年六月六日的最新规定,申请人即便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三种,移民局也可以拒绝批准申请,或要求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3、科学、艺术及商业的定义
关于科学领域的定义,显然是不言而喻的。至于商业,移民局的解释也颇为广泛,几乎包括所有商业行为。倒是艺术领域,移民法执业者与移民局一直进行着争议。现在,举凡绘画、雕塑、音乐、建筑、舞蹈、戏剧,乃至机械与工业艺术都被认可为艺术。皮影也被视作艺术实属必然,而专业高尔夫球员讲师也被视作艺术,更有人争论说修车也是艺术,不过已被法庭否决。至于体育人士,移民局认为,国会此法令只提及科学、艺术与商业,而没提到体育,显然,体育人士不在此例。
一九九零年移民法规定,假如移民局认为,第二优先申请人省免申请劳工证”符合美国国家利益“,则不必申请劳工证,可以直接申请移民。
不过长期以来,无论是移民法,还是移民局的具体规定,均未具体说明何种情况属于”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直到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移民局的行政上诉部门(AAU)才在一个案例中对此作了法律上的规定,从而使部分第二优先人士得以申请省免劳工证。
七个因素如下:
(1)促进美国经济发展;
(2)改善美国工人的工资及工作条件;
(3)发展美国儿童和未受过良好训练的工人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4)促进卫生保健;
(5)为青年、老年及穷人提供更多的居住条件;
(6)促进美国的环境保护,更加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
(7)由美国国家部门出面提出的申请。
这一案例出台之后,许多符合移民局行政上诉部门在该案例中提出七个作为审核的标准。这条件的申请人均援例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然而,由于没有具体的标准,移民局只能做个案处理,处理的结果难免很不一致。有鉴于此,移民局最近提出了新的四点意见,以便能够统一处理“国家利益豁免”的申请。
这四点意见是:
(1)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两年的专业经验,这两年经验不包括在学期间的实习时间。这样,刚刚获得学位的申请人就难以符合条件了。
(2)如果申请人仅能做到缓解当地劳工短缺,则无法得到“国家利益豁免”。这一条显然针对那些主动去缺少医生的地区去行医的医学院毕业生及其他类似的专业人员。
(3)申请人所从事的研究计划或其他事业将给美国带来重大利益,如促进一项重大的国家目标。
(4)申请人应在所从事的研究计划中发挥重大的作用,而不是在重要的研究计划中仅起到不太重要的作用。这样,对于一个初入公司的工程师而言,尽管公司的研究计划极为重要,他也难以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条件。
由于上述规定刚刚出台,尚无案例加以说明,我们还不能了解移民局在执行这些规定时的具体尺度。但有一点可以看出,在以后“国家利益豁免”的申请中,申请人要提出证据,证明其对“国家利益”作出贡献的方式,以及所从事的研究计划与工作本身的重大意义。
三、职业移民第三优先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职业移民第三优先的函盖范围。
根据移民法INA§203(B)(3),每年移民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八点六为职业移民第三优先。第三优先分三类:(1)熟练工人(至少两年以上工作经验);(2〕专业人士)学士学位以上)以及(3〕其他工人(两年以下经验)。
(一)具体规定如下:
(1)熟练工人
熟练工人是指具有至少两年工作经验或训练的工人。如不具备两年工作经验,高中以上的学习时间也可算作训练。确定一个工作是否需要具有两年工作经验取决于申请劳工证所提出的工作职责。
一般来说,熟练工人都需要申请劳工证。在劳工证批准之后,方能申请移民。整个过程约需两年左右。
(2〕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是指具有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士。学位可以是美国大学授予的,也可以是外国大学授予的。如果外国大学不是名闻遐迩的著名学府,则需要经过有关学位评定机构认可。这些机构大多是私营机构,收费标准不齐,一般都经移民局认可。
一般说来,第三优先的专业人士类也均需要先申请劳工证,而后才能申请移民。属于例外的只有两种职业,即护士和理疗人员:
A、护士不需要办理劳工证
长期以来,美国劳工市场一直缺乏专业护士,因而,从事护士职业者不必通过劳工证来证明其申请的职位没有符合条件的美国人来做。应该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护士工作都能避免申请劳工证,此处的专业护士是指通过州一级护士考试的注册护士,即REGISTEREDNURSE。
B、理疗人员(PHYSICALtherapist)
理疗人员也被劳工部认定为劳工缺乏的职业,因此不必办理劳工证就可直接申请移民。同专业护士一样,从事理疗专业必须经过州一级的考试。有关考试的具体要求可向州政府卫生管理部门查询。
对于在国内从事医护、中医的人士来说,努力通过考试拿到理疗专业证书,不失为一条申请绿卡的便捷之路。据了解,得到理疗专业证书的人士求职也较容易,得到绿卡后,更可自己开业,接待病人。
(3)其他工人
其他工人是指工作不需要两年经验的申请人,这类申请通常旷费时日,移民排期很长。新移民法刚刚通过时,其他工人类一般要等待四年,现在则更长了。按国务院的估计,这类排期的进展通常为每月进展一个星期。所以有人要等上八、九年亦不足为奇。有鉴于此,即令这类的劳工证获得批准并在排期之中,如工作要求有变,可按熟练工人申请,重新申请也是值得的。
更重要的是,其他工人类的许多职业都属于劳工部认定的劳工过剩职业,劳工证是无法通过的。
(二)劳工市场信息实验计划已寿终正寝
根据移民法,劳工部可以认定十种劳工缺乏的职业,凡属此十种之列的职业,不必申请劳工证即可直接申请移民。劳工部也曾公布过初步的决定。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计划始终没有落实,现在已经被取消了。
四、职业移民第四优先:特殊移民--宗教人士移民的便捷之路
根据移民法INA§203(B〕(4)职业移民第四优先每年有一万个移民名额。职业移民第四优先又称特殊移民,其中包括:
1、神职人士及其他从事宗教工作的人员;
2、美国政府的海外雇员或退休雇员;
3、根据1979年巴拿马运河条约受雇的人员;
4、1978年1月10日以前以H或J身份来美的医学院学生;
5、常设在美国的国际组织的雇员;
6、少年法庭认定的由州政府监护的少年;
7、曾在美军服役的人士。
本文将重点讨论神职人员及其他从事宗教工作的人员的移民规定。
(一)具体规定
申请宗教移民的人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提出申请移民美国以前,至少有两年时间信奉其宗教,而该宗教在美国设有非盈利宗教组织(比如说,申请人为佛教徒两年或两年以上,而佛教在美国设有庙宇)。
2、在这两年期间,申请人必须担任神职人员、宗教组织附属机构的专业人员,或其他宗教职务,并且来美也将担任上述职务。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则可由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移民美国:
(1)来美担任神职人员
--移民局认为,只要在提出移民申请前担任过两年神职人员即可。因此,即令申请人在美国境内担任神职人员,只要在此期间没有提出过移民申请,两年期限满足之后,即可提出申请。
--攻读神学学位的时间也可算作两年的工作时间。换句话说,如果在神学院,或佛学院等同类性质的学院攻读两年,即符合申请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移民局最近的修改意见,两年工作经验必须是全日工作时间,即每周工作三十五个小时以上。
(2)在宗教组织中担任专业工作者,如教授、图书管理人员等,须具学士学位。
(3)其他宗教人士,如尼姑、和尚、修女、修道士或宗教讲学人员、宗教医院或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传教士、宗教翻译人员、宗教电台、电视台播音员等。
(二)申请手续
宗教人士的具体申请手续如下:
(1)填写I-360表;
(2)由宗教组织的负责人出具信函,证明该宗教组织及申请人均符合有关规定;
(3)如果申请人不是神职人员,也非在宗教组织机构工作的专业人员,上述信函则应写明附属机构具有1986年税法规定下的免税资格证书。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宗教人士申请移民的截至日期为1997年10月1日,但神职人员没有此一最后期限的限制。
(2)宗教人士的配偶及二十一岁以下未婚子女也可一起申请。
(3)宗教人士移民的名额为每年五千名。
(4)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宗教人士也可申请R签证,来美从事宗教活动,期限为四年。
五、职业移民第五优先:百万美元投资移民
美国1990年移民法每年提供一万个名额给创造就业机会的商界人士(EMPLOYMENT-CREATIONENTRE-PRENEURS〕,这就是大家通常听到的百万美元投资移民。简单说来,百万美元投资移民的条件有三:
(一)申请者必须投资一百万美元(高失业区五十万美元);
(二)必须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三)必须在两年内合法经营。
下面我们来详细讨论这三个条件。
(一)投资金额
百万美元投资,顾名思义,需要一百万美元。在州政府认定的高失业地区,五十万美元也符合条件。同时,申请人需要证明,所投入资金来自合法途径。如果申请人所在国禁止将外汇汇往境外,申请人如果不能提供合法出外汇的证据,这样的资金也会被移民局视为非法。证明注入资金来源合法的资料包括:外国企业财务报表、公司或个人的报税单或其他有关资料。
(二)十个就业机会
申请百万美元投资者必须创造十个就业机会。这十个就业机会必须给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在此例。这十个就业机会可以以下三种形式创造:(1)创立一家新的企业;(2〕收购一家已有企业后加以改组,使之成为一新的企业结构;或(3)将资金注入一家已有企业,使其资金增加40%。
然而,申请人不必在创业之初就雇佣十个工作人员。申请人可提供一份企划报告书,表明企业的性质与规模将需要在两年之内至少雇佣十个员工,并说明这十名员工将在何时雇佣。
(三)两年的临时期限
为了防止欺诈和滥用,移民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获得为期两年的临时绿卡。在两年期满之时,申请人必须提出足够的材料,才能转换成永久绿卡。这些证明材料包括:联邦报税表,以证明确实创立了新的企业;经过会计审计的商业报税表,以证明注入了足够的资金;其他材料,如银行存款证明,各种收据、合同书等,还有工资单、I-9表等,以证明确实雇佣了十名员工。
(四)如何申请投资移民
申请人应填写I-526表,向位于企业所地辖区的移民局服务中心申请。根据8CFR§2964(J)款,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六个范围:
(1)申请人在美国创立了一个新的企业
--应提供公司章程、合并证书、合伙人协议、合资协议等资料;
--州政府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如不需此类许可证,应在申请中写明;
--股票购买协议、投资协议、公证过的财务报告、工资单等,以证明已经投入足够的资金。
(2)申请人已经投资或正在积极投入百万美元
--表明已存入公司商业帐户所需投资的银行证明(仅存入个人帐户是不够的);
--所创立企业购入资产的证明,如收据、定购合同(购买股票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接受);
--从国外转入美国资产的证明,如海关文件、海运单、投保单;
--汇入或准备汇入用以购买股票的资金;
--贷款证明、借款证明或其他以申请人财产作担保的借款协约。
(3)投资款项来源合法
--外国企业报表;
--公司、个人的报税单;
(4)证明新设企业至少雇佣十个员工的材料
--报税记录、I-9表;
--企划报告书,表明企业的性质与规模及未来两年雇人的计划。
(5)申请人将亲自主持企业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或主持日常事务或负责发展策略)
--说明申请人担任的职务职责范围;
--证明申请人系公司负责人合伙董事会成员;
--如新成立的企业为PARTNERSHIP,证明申请人亲自管理或制定政策的材料。
(6)如果企业位于偏远地区
--企业所在地为农村,人口不超过二万人;
--或企业所在地失业率为全国失业率的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