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辉之,原名星荣。湖南长沙人。1922年参加粤汉铁路徐家棚分工会,从事工人运动。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任武昌材料总厂工会主任。1927年赴苏联,先后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列宁学院学习。1930年回国。后任上海印刷总工会特派员、中共奉天省委职工运动委员会书记、全国铁路总工会党团书记、中共河北省委书记。领导冀东人民抗日起义和开辟冀热察抗日根据地。后任中共冀热察区委书记、冀中区委副书记。1945年后,任中共晋察冀中央局民运部部长。建国后,历任最高人民政府检察署东北分署副检察长、东北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共中央东北局纪委副书记、交通部副部长。是中共七大、八大代表,中纪委常委,第二、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四、五届全国政协常委。
马辉_马辉之 -简介
马辉之(1901-1994)中央纪委常委,交通部副部长,全国政协常委。湖南省长沙县人,1901年出生于长沙县一个劳苦工人家庭。15岁到粤汉铁路做工。在共产党员郭亮等教育鼓动下,参加工人补习学校,思想觉悟大为提高,积极投身党领导的工人运动。1922年9月,他参加了粤汉铁路工人大罢工。1923年2月,震惊中外的二七惨案发生后,他又参加了著名的二七大罢工,成为工人运动的骨干分子。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7年受党组织派遣到苏联莫斯科东方大学和列宁学院学习。1930年回国后,任全国铁路总工会党团书记、中共河北省委书记,在白色恐怖严重的天津、北平等地秘密发展党组织,领导工人群众开展革命斗争。1931年因叛徒告密,在北平被捕入狱。关押“北平军人反省分院”5年多时间,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始终坚贞不屈,直到1936年经中共北方局报请中共中央批准,履行“出狱手续”后方出狱。他出狱后,根据党组织的安排赴天津,负责中共天津市委、冀东特委及华北抗日救国联合会工作。1937年,为了适应全民族抗日战争的形势,中共中央决定将河北省委划分为平汉线省委和敌后河北省委。河北省委驻天津,由他任书记,具体负责北平、天津、京东地区及津南地区党的工作,领导北平和天津市委、唐山工委、京东和冀热边特委及冀鲁边工委。在他为首的敌后河北省委领导下,积极恢复建立党的各级组织,将平津等城市中的共产党员、干部及进步青年大批送往河北等地农村去工作,极大地加强了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为华北敌后游击战争的开展和抗日根据地的开创,准备了干部和组织力量。1938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创建冀热察区抗日根据地的重要决策,为了统一领导平西、平北、冀东地区党的工作,决定将敌后河北省委改组为冀热察区党委,任命他为书记。1939年2月,冀热察军政委员会在平西野三坡正式成立,他任军政委员会副书记。解放战争时期,历任晋察冀中央局民运部长、晋察冀抗联主任、晋察冀边区总工会主任,为发动晋察冀人民群众投身解放区建设,支援解放战争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工作。
马辉之
新中国建立后,历任最高人民检察署东北分署副检察长、东北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共中央东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国家交通部副部长兼党组第一副书记等职,他是中共七大、八大代表,第二、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四、五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在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1994年4月24日在北京逝世,终年93岁。
马辉_马辉之 -生平
马辉之,1901年11月20日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曾用名马星荣、王得山、吴泽民、冯俊斋、冯楚才。中共七大正式代表。贫苦工人家庭出身。
1917年至1919年在粤汉铁路长沙工程处当学徒。
1920年至1927年在粤汉铁路武昌徐家棚材料总厂当木工。
1922年参加工人运动,加入工会。
1923年春参加二七大罢工南段粤汉路的罢工斗争。
192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任中共徐家棚特别支部组织干事、徐家棚材料总工厂工会主任、工人武装纠察队第一队队长,参加大革命时期武汉地区的工人运动和收回英国租界的群众斗争。
1927年8月至1928年9月在苏联莫斯科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学习,任班长、党小组长。
1928年9月至1929年9月在莫斯科中国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学习,任班长、支部局干事。
1929年9月至1930年9月在莫斯科列宁学院工人班学习,任班长、党的民族组组长。
1930年7月被指定为中国职工候补代表出席赤色职工国际第五次代表大会。9月回到上海。10月至12月任上海印刷总工会特派员。12月被派到沈阳,任中共奉天省委候补常务委员兼职工运动委员会书记。
1931年2月任中共奉天省委常务委员兼职工部部长。5月至6月任中共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党团书记,主持全国铁总工作并参加河北省委工作。6月至11月任中共河北省委委员。7月上旬参加中共河北临时省委。同月至11月任中共河北省委代理书记、铁总党团书记。11月因叛徒告密在北平被捕入狱。关押草岚子监狱期间,在秘密党支部领导下坚持斗争。1936年9月被党组织营救出狱。10月任中共中央北方局天津组成员,负责天津市委、华北抗日救国联合会、冀东特委工作,恢复发展党的组织,开展抗日救亡运动。1937年4月至7月主持中共河北省委工作。
全国抗日战争爆发后,1937年7月至9月任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部长,同年9月至1938年10月任省委书记。发动党员,领导群众投入抗日武装斗争。1938年5月到延安汇报冀东抗日武装起义的准备工作。7月参与领导冀东人民抗日起义和开辟冀热察抗日根据地。9月去冀东配合八路军第四纵队坚持游击战争,协助成立中共平津唐点线工作委员会。
1939年1月至1942年2月任中共冀热察区委书记,兼八路军冀热察挺进军军政委员会委员(1939年2月起),参与领导创建、巩固和发展冀热察抗日根据地,同时受聂荣臻指令代管中共平津唐点线工作委员会(至1940年春)。
1942年4月至1943年2月任中共北岳区委常务委员、民运部部长。1943年2月至9月任中共冀中区委员会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同年8月至1944年10月任中共冀中区工作委员会主任。
1944年4月至1945年8月在中共中央党校学习。1945年4月至6月作为晋察冀代表团成员出席中共七大。同年8月至1947年1月任晋察冀中央局民运部部长。
1945年11月至1946年4月任中共晋察冀中央局民运委员会书记。1945年9月至1948年5月间任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晋察冀边区抗联主任(至1946年5月)、晋察冀边区工会主任。1948年8月出席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同月至1949年9月任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8月至1953年1月任最高人民检察署东北分署副检察长。1951年3月至1953年1月任东北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副主任。1952年12月至1954年11月任中共东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
1953年1月至1954年8月任东北行政委员会委员、人民监察委员会副主任。1955年5月至“文化大革命”初期任交通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至1960年),1960年3月至1964年7月任交通部党组副书记。
“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1978年党中央予以平反,恢复名誉。
1978年12月至1982年9月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第二、第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四、第五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共八大代表。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
1994年4月24日逝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