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土主权神圣不可侵犯 闲话“卖淫嫖娼是一个人不可侵犯的主权”

闲话“卖淫嫖娼是一个人不可侵犯的主权”

陈宣章

看到这个题目,你不要吃惊,因为2013-08-31连岳发表文章《卖淫嫖娼是一个人不可侵犯的主权》。连岳就是那个“原《南方周末》记者,当今中国最活跃的专栏作家之一”。连岳“以在报刊杂志上发表自由评论为生,他的妻子是一位律师。”“在汶川地震发生之后,连岳在博客中对政府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但是他把焦点错误地集中在了地震可以预报而政府似乎瞒报方面,而且还混淆了地震速报和地震预报,这引起了批评。连岳没有就地震预报的错误进行公开澄清。”

连岳经典语录:“一想到别人也要自由,心里就不爽,这样的人构成的群体是不会进化的;一想到别人还没有自由,心里就不爽,这样的人构成的群体才配得上人类的文明。”现今,连岳提出一个令人震惊的“自由”命题:“卖淫嫖娼是一个人不可侵犯的主权。”

我不知道连岳是否问一问妻子(律师):中国法律是怎么对待卖淫嫖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文章阅读网 www.aIhUau.com )

我国刑法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也分别作了规定: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领土主权神圣不可侵犯 闲话“卖淫嫖娼是一个人不可侵犯的主权”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不同层次的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卖淫、嫖娼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这就是必须“严禁”的原因。如果“卖淫嫖娼是一个人不可侵犯的主权”,那么就不能“严禁”,就允许“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自由放任。这样下去,社会就变得混乱不堪,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连岳“导读”:“只要你承认,一个人是自己身体的主人――我认为你一定会承认,不然你就是在支持奴隶制――那么,卖淫嫖娼就是一个人不可侵犯的主权,十分正当,不容侵犯。”这个论调十分荒谬:1.人类社会不是“孤立人”的混杂,每一个人都是“社会人”。也即在社会学中指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的完整意义上的人。通过社会化,使自然人在适应社会环境、参与社会生活、学习社会规范、履行社会角色的过程中,逐渐认识自我,并获得社会的认可,取得社会成员的资格。梅奥:“人是独特的社会动物,只有把自己完全投入到集体之中才能实现彻底的‘自由’。”2.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一致是相对的,矛盾是绝对的。不管什么社会,必然有法规维护其相对稳定。每个人的自由都是相对的,必须受到法规和道德规范的限制。3.家庭与婚姻的形式中、两性关系中的变化,是由物质生产的发展、由社会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所引起的。“群婚是跟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是跟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破坏夫妇贞操与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跟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的高级阶段,在对偶婚与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支配和一夫多妻制。” “我们现在正在迎接着一种社会革命,那时,迄今所存在的一夫一妻制的经济基础,以及它的补充物――卖淫――的基础,都不可免地要归于消灭的。”“卖淫消灭了,一夫一妻制不是终止其存在,而是对于男性最后也成为现实了。”(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社会已经发展到社会主义制度,连岳却要回到旧社会,保留卖淫嫖娼,这是为什么?4.按照“一个人是自己身体的主人,所以就可以卖淫嫖娼”的逻辑,我是身体的主人,我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这个世界就成为无法无天者的天下。5.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连岳允许自己的妻女卖淫吗?其妻女允许连岳嫖娼吗?

连岳:“很多人写文章、发议论时,为了抨击世风日下,很爱用一句话:这是一个‘笑贫不笑娼’的时代。”连岳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连岳:“一个有自由的国家,一个公民有权利的国家,一个尊重财产权的国家,一个想繁荣的国家,一个人与人互相尊重的国家,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一个好国家,色情业必然应该合法化。成年人有卖淫嫖娼的自由,在进行性交易时,不用担心任何人的打扰。”“一个人可以用自己的身体去当清洁工,去当建筑工人,去当建筑师,去烤面包,去写文章,甚至挤破头去当公务员,为什么不能去卖淫?”“剥夺一个人卖淫的自由,就是局部奴役此人,甚至让此人陷于永远贫穷。比如,一个贫穷地区的漂亮姑娘,没有家庭资源,没受过好教育,没有一技之长,她在自愿的情形下卖淫,几年时间里赚了一大笔钱,让一家人脱离贫困。这哪有什么不对?”这就是连岳!当然,他不会同意自己妻女卖淫,去“几年时间里赚了一大笔钱”。也许其理由是自己有家庭资源,受过好教育,有一技之长(写一些狗屁文章),不需要妻女“在自愿的情形下卖淫”。当然,如果连岳穷途末路时,他会让自己妻女卖淫,去“几年时间里赚了一大笔钱”的,而且认为此事“不可笑”。可是,他的妻女会怎么想呢?会“在自愿的情形下卖淫”吗?

有一件连岳非常不满的事:“在中国的舆论里,一沾卖淫嫖娼,此人逼格急降十档几乎是必然的。也就是说,‘娼’应该无条件取笑。”连岳不取笑“娼”,比李银河的“薛蛮子嫖娼或是行为艺术”低调,但是对社会的恶劣影响却是相同的。

连岳:“涉及色情业话题时,最能欣赏到普遍存在的某种性格分裂。一方面,中国色情业发达,购销两旺,官方也没动真格去打击(这点要表扬一下);另一方面,又无尽地污名色情业,需要整人的时候,冲击一下色情场合,总是有收获的。客观说,这是人类共有的虚伪,色情业是人类历史最悠久的产业之一,其业者却至今不可能获得多少尊重,在中国甚至是违法人员。”连岳要表扬“官方也没动真格去打击”色情业,而且希望色情业“获得尊重”,永久发达下去,而且认为“抓嫖娼”是为了整人,而且说:“政府之心,路人皆知。”我真的不敢相信:这种人竟然还是“当今中国最活跃的专栏作家之一”。可见:中国的思想界混乱到何种程度!资产阶级自由化确实祸害无穷!

连岳:“这位贫困地区的姑娘……不受嗟来之食,却愿意通过工作(卖淫)赚钱改变命运。后一种选择,难道不是充满了自强自立的道德光辉吗?”我只希望连岳的妻女获得这种“自强自立的道德光辉”。

连岳:“‘娼’不可笑,禁娼才可笑。禁娼还埋下了公权力肆意敲诈的伏笔,既可以通过卖淫嫖娼违法定点打击不顺从的人,也可以对从业者收取保护费。”早就是对《刑法》的恶意攻击。难道所有执行《刑法》者都是为了“肆意敲诈”、“打击不顺从的人”和“对从业者收取保护费”?

连岳:“笑贫不笑娼,虽然有些刻薄,但价值观是正常的,活在那个时代不要害怕;笑娼不笑贫,倒真是虚伪而残忍,活在那个时代是不幸的。”这种人还谈“正常价值观”?难道是卖淫与嫖娼之间的讨价还价吗?

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卖淫嫖娼是一个人不可侵犯的主权》应该让广大群众一起来贬斥。这是教育广大群众的极好反面教材。20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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