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诞生于19世纪末的欧洲,最早在英国和德国等地萌芽。
出口保险_出口信用保险 -概述
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合同对进口方的信用放帐期长短不同,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为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中国信保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
出口保险_出口信用保险 -起源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诞生于19世纪末的欧洲,最早在英国和德国等地萌芽。1919年,英国建立了出口信用制度,成立了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紧随其后,比利时于1921年成立出口信用保险局(ONDD),荷兰政府于1925年建立国家出口信用担保机制,挪威政府于1929年建立出口信用担保公司,西班牙、瑞典、美国、加拿大和法国分别于1929、1933、1934、1944和1946年相继建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机构,专门从事对本国的出口和海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二战后,世界各国政府普遍把扩大出口和资本输出作为本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战略,而对作为支持出口和海外投资的出口信用保险也一直持官方支持的态度,将其作为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大力扶持。1950年,日本政府在通产省设立贸易保险课,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60年代以后,众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建立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于1988年创办信用保险制度,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出口信用保险部,专门负责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和管理。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其业务中也包括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代办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而成。
出口保险_出口信用保险 -现状简介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20世纪80年代未发展起来的。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1992年,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代办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而成。
当前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必须采用"统保"的方式。所谓统保,就是说承保出口商所有的出口业务。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从承保人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使承保面扩大,有利于分散风险。但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对于风险不大的出口业务,如老客户或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则没有必要进行投保。统保方式不被出口商认同,这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缓慢、没有和对外贸易同步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有了近20年的发展,承保金额大为增多。1999年当年的承保金额比1989年增长了213倍,年增长速度达到46.9%。即便如此,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大概只有1.1%左右投保了出口信用险,还有相当于我国出口总额98%左右的出口贸易并没有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我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我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
经过这20年的探索,出口信用保险有力地支持了大陆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商品的出口,在保证企业安全收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初步统计,到1998年11月,大陆出口信用保险金额约24亿美元,从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成立到2009年底,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的规模约4880亿美元。目前,中国大陆的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信保一家经营。保险按付款期限长短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又分为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买方违约保险和特定合同保险六种。中长期险分为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和再融资保险三种。2007年,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额占一般贸易总额的7%。而全世界范围内受到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贸易占到全球贸易总额的12%。
数据显示,20112年前三季度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突破2000亿美元,达到2047.5亿美元,同比增长27.3%,是同期外贸出口增幅的3.7倍。
出口保险_出口信用保险 -保险种类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
出口保险_出口信用保险 -保险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出口保险_出口信用保险 -保险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1、有利于出口企业降低收汇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弥补了货物运输保险所不能涵盖的买方商业信用风险和国家政治风险的空白,保证了出口商的安全收汇,使其能够避免坏账,保持良好的财务纪录。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补偿应收账款的损失,一般情况下,赔偿商业信用风险所致损失的80%-90%,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90%。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出口商对进口方无理拒收货款或周财政困难、倒闭破产而蒙受损失的担忧,使收汇有了一定的保障,减少了出口收汇风险。
2、有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方式,开拓多元化市场。
随着国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出口商的竞争手段也呈现多样化。从质量、价格、交货期直至支付条件等不一而足。其中,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和富有弹性的非信用证支付条件(D/P、D/A、O/A)成为出口竞争能力的一个主流趋势。有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便可通过缴纳少量保险费将承担的收汇风险转嫁给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从而灵活采用D/P、D/A、O/A等非信用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
3、便于贸易融资和出口押汇。
出口企业以灵活的贸易方式和延期收汇方式出口,固然提高了其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扩大了出口,但随着应收账款的增加,也加大了企业资金的占用,影响本身的资金周转。尤其对那些出口价值大、期限长的资本货物或大型工程项目而言,如何获得贷款以及贷款的利率、期限等条件是参与竞争的前提条件。而发放出口信贷对银行来说风险特别大,银行只有在出口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之后,才同意对其发放出口信贷。
4、对出口方提供了信息咨询服务。
出口方出于自身的实力原因,无力对买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进行调查,更不可能对买方国家的市场行情及国家状况进行了解。况且如果这样做,成本也是巨大的。但是如果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就可利用其健全的资信组织、追偿网络和庞大的信息库对进口方进行调查,为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资信。
出口保险_出口信用保险 -保险现状
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国际竞争力,以国家财力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利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特殊政策性支持措施。它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
商业信用风险又称买方信用风险,指买方破产;倒闭或买方违约造成出口企业的风险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在出口贸易中,出口企业执行出口合同后债权的保障。它可以保障货物出口后不按期收汇的损失,还可以保障货物出运前由买方毁约或其他境外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给出口商造成的损失。这种保障与担保的功能和作用非常相近,因此,采用信用放账出口或延期付款,可以把它作为一种对收汇的担保来看待。当出口企业为完成出口合同申请融资时,出口信用保险又因其所具有的担保作用,被融资银行作为一种有效的抵押品或担保。
出口保险_出口信用保险 -发展策略
出口信用保险1、企业外贸部门应充分重视出口信用保险。
每一个外贸出口企业,从经营者到业务员都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出口信用保险对化解风险、扩大出口的重要作用。企业内部应制定一套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制度,对信用等级较低、出口规模较大或新发展的客户,规定必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避免只出口而不顾收汇,从而在制度上给予保证。
2、注意自身对出口信用风险的管理。
外贸行业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可以由经理和财务共同负责,大的企业要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日本的许多大公司每年都要通过各种途径调查其国外客户的资信,他们的指导思想是,无论合作伙伴是大公司还是小企业,老客户还是新客户,都有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尤其现在世界经济正处于世界性的企业重组的大转变时期,既加强自身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又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外贸出口企业规避出口信用风险的较好选择。
3.保持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改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
1、加强立法,规范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目前缺乏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专门立法,使具有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只能等同于其他一般商业保险行为,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难以满足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现实需要。
2、拓展承保方式,改变单一统保局面。
中国目前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方式单一,保险费相对较高,使得外贸企业很难接受这样的承保方式;保险额较低,那些高风险的外贸企业又处于无处投保的状况,难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作用。因此,人们应充分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经验,改变传统的承保方式,扩大承保范围,调整费率标准。
3、对外贸易主体资格局限性较大,制约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
1999年以前,中国企业外贸经营权限制较死,造成投保主体缺位,出口倌用保险也因此发展极为缓慢。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的逐步放宽,多元化的外贸经营主体结构为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