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 职业病-发展历史,职业病-饮食保健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 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

职业病目录_职业病 -发展历史


颗粒粉尘易导致的尘肺病

中国古代医籍中已提到有关职业病的内容。古罗马的老普林尼记述了奴工用猪膀胱预防熔矿烟气的办法,瑞士医生帕拉切尔苏斯提出铸造及熔炼中的劳动卫生问题,G.阿格里科拉报告矿工中呼吸病多发,B.拉马齐尼所着《论工匠的疾病》一书,详细分析和记载了多种生产有害因素与职业病的关系。随着大工业生产及自然科学发展,职业性疾病越来越多。

职业病目录_职业病 -饮食保健

多以清淡食物为主,注意饮食规律。

职业病目录_职业病 -预防护理

职业性病伤既是一类人为的疾病,应按四级预防措施,来保护接触人群的健康。

原始级预防 原始级预防的目标是用立法手段,经济政策,改变生活习惯,避免已知增加发病危险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因素,以预防某一种疾病,如已知吸烟导致多种慢性病和加剧职业病(尘肺),则用改变国家经济政策,禁止青少年吸烟,创建无烟学校,工厂等预防策略,对职业性病伤的预防,公布劳动法,制订职业病防治条例(如上海市于1996年1月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等法令。

第一级预防 又称病因预防,是从根本上杜绝危害因素对人的作用,即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应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工人接触的机会和程度,对化学和物理因素,国家制订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79,1983-1989及1989年后分别公布的),应作为共同遵守的接触限值或"防线"和预防措施的准则,这在职业病预防方面,常起到有效的作用,对人群中处于高危的个体,可依据职业禁忌证进行检查,凡有该职业禁忌证者,不得参加该工作。

第二级预防 又称发病预防,是早期检测人体受到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第一级预防措施虽然是理想的方法,但实现时所需费用较大,有时效果不理想,仍然可致病,所以第二级预防成为必需的措施,其主要手段是定期进行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对接触者的定期体格检查,以早期发现病损而予及时预防,此外,还有长期病假或外伤后复工前的检查及退休前的检查,定期体格检查的间隔期可根据下列原则而定:

①疾病的自然演变,发病快慢和严重程度;

②接触的职业危害程度;

③接触人群的易感性,体格检查项目可用特殊的生物检测方法作评价,肺通气功能的检查或X线肺部摄片,常用作对接触粉尘作业者的功能性和病理性改变的指标;其他如心电图,脑电图和神经传导速度和听力检查等,均可做为早期的特异性检查方法。

第三级预防是在得病以后,合理康复处理,其原则有:

①对已受损害的接触者应调离原有工作岗位,并予以合理的治疗;

②根据接触者受到损害的原因,推动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的改革;

③促进患者康复,预防并发症。

除极少数的职业中毒有特殊的解毒治疗外,大多数职业病主要依据受损的靶器官或系统,用内科治疗原则,给予对症综合处理,特别对接触粉尘所致肺纤维化的病损,目前尚无可靠方法予以逆转,所以处理对策,还在于全面执行四级预防措施,做到早期检测,及时预防,早期处理,合理补救,对接触粉尘者劝阻吸烟。

原始级和第一级预防都针对整个的或选择的人群,后者对健康个人更具重要意义,虽然这两级对人群的健康和幸福能起绝大部分的作用,但第二和第三级是对病人的,及时补救,仍然重要,所以四个水平需要相互补充。

职业病目录_职业病 -病理病因

人类的环境是由一些自然因素组成的:如空气,水,食物,气候以及供人活动的空间,人们生活的社会与精神环境对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很大的影响。

人的疾病多数由环境危害因素所致,或受环境因素的影响;为保护人的健康,首先要阐明这些因素影响健康的方式,统称为环境医学,而职业医学仅研究工作场所中环境因素,特称为职业因素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见表126)

表12-7可影响健康的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包括内容生物的病毒,细菌,寄生虫物理的工作负荷,噪声,振动,气象,气压,辐 射线(放射线或非电离),工效学化学的化学品,尘埃,药物,烟草,皮肤刺激物, 食品添加剂心理的精神紧张,换班,夜班,人际关系事故与工伤有害境遇,超速,酒精影响,药物

疾病的发生不外乎由于环境和遗传两方面的因素,后者包括衰老所致的自然退化,遗传因素对职业人群影响,必须通过优生学予以防止,难以在后天阻断,环境危害因素对人的危害程度,还受个体的特性决定,这可以解释在同一职业环境中,各人所受的影响有不同,这些个体特性有性别,年龄,个性,健康状况,营养,疾病等,但职业人群多为年轻和中年人,且比较健康,至少他们刚开始工作时是健康的,即在工作人群中的总发病率与死亡率将会低于总体人群,这现象称为"健康工人效应",在职业医学中不应予以忽视。

(一)环境因素

1.物理因素 对人体产生生物物理作用;也可因机械压迫和血管内空气栓塞而引起组织病理变化,如减压病。

2.化学因素 在生产中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物,成品和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废渣等,凡少量即对人有毒性的,都称为毒物,毒物以粉尘,烟尘,雾,蒸气或气体的形态散布于车间空气中,主要经呼吸道和皮肤进入体内,其危害程度与毒物的挥发性,溶解性和固态物的颗粒大小等因素有关。毒物污染皮肤后,按其理化特性和毒性,有的起腐蚀或刺激作用,有的起过敏性反应,有些脂溶性毒物对局部皮肤虽无明显损害,但可经皮肤吸收,引起全身中毒。生产中毒物经消化道进入人体而引起中毒者较为少见,常由于毒物污染食品或吸烟等所致。从车间排出的废气,废水和废渣中的毒物,虽不直接使工人患职业病,但能损害居民健康,影响生态,危害也大。

3.生物因素 生产原料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致病微生物或寄生虫,如炭疽杆菌,真菌孢子(吸入霉草粉尘所致的外源性过敏性肺泡炎),森林脑炎病毒等。

(二)社会经济因素

国民生产总值(GNP),财富分配,文化教育水平,生态环境和劳动立法,医疗卫生制度,都可影响职业人群的健康,如生产管理水平低,设备简陋,需要更多体力工作,或生产布局不合理,导致无效劳动,或骨骼肌肉的损伤性疾病。

(三)生活方式

与职业有关的生活方式有工作节奏的变动,工作过度紧张,换班和夜班工作,缺乏体育锻炼,吸烟或无节制地饮酒等,生活方式常与本人的心理状态有关,如个人漠视健康和预防的观念,则无视安全规范和自我保健。

(四)卫生服务的素质

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至为重要,加强医德,应是卫生服务中重要的观念,为此国际职业卫生协会(ICOH)在1992年订立了职业医学的医德准则,供会员们遵行。

以上职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是环境因素,在某一环境中,可能存在几种不同的有害因素,对人起着综合作用,加剧危害程度,此外,同一种疾病也可由不同性质的有害因素引起,如稻田皮炎可由于物理,化学和机械刺激引起,接触有损于呼吸道健康的环境因素如粉尘,有害气体或蒸气,加上吸烟,可加剧呼吸道的病损。

预防工作中的失误,使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职业性病损,包括工伤,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和工作有关疾病。

工伤属于工作中的意外事故,常在急诊范围内,但其预防应是职业医学与劳动保护部门的共同任务,因其发生常与劳动组织,机器的构造和防护的不完善有关,又与个人的心理状态,生活方式等因素有关。

职业病目录_职业病 -鉴定程序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如下:

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组织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注意事项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目录_职业病 -疾病目录

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职业病 职业病-发展历史,职业病-饮食保健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附:发生在接触生产性毒物的工人中。最常见的有铅、汞、锰、苯、有机磷农药、一氧化碳、三硝基甲苯、砷、磷等中毒。中毒者一般常有头痛、头晕、乏力、睡眠障碍、食欲减退等神经衰弱症状。

短时间接触高浓度毒物引起的急性中毒,症状出现迅速,严重者意识丧失,甚至死亡。长期接触低浓度毒物者,可出现慢性中毒,症状发生比较缓慢而轻微,常与一般不适相混淆,易被忽视。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病情加重时才被发现。因毒物作用特点不同,出现的症状、体征、发病规律、化验检查的改变均不同。

侵犯造血器官的毒物(如苯)可出现白细胞减少、贫血、出血症状,严重时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白血病;铅可抑制血色素合成中卟啉代谢通路中的巯基酶活性,而引起低血色素贫血。苯胺、亚硝酸盐、氮氧化合物可引致高铁血红蛋白形成,使血红蛋白失去带氧能力,造成组织缺氧,皮肤粘膜出现青紫。一氧化碳易与血红蛋白形成碳氧血红蛋白,使血红蛋白失去带氧能力,还妨碍氧和血红蛋白的解离,导致组织缺氧,中毒者皮肤粘膜呈樱桃红色。侵犯神经系统的毒物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物、苯、汽油等引起严重急性中毒时,可致电击样昏倒;慢性中毒者多出现神经衰弱症状。铅、汞、锰中毒可引起肌肉震颤和神经麻痹。四乙基铅、汽油、一氧化碳中毒,可引起中毒性脑病或中毒性神经病。侵犯消化系统的毒物(如铅、砷)可引起腹痛。四氯化碳、硝基苯、有机氯可引起中毒性肝炎。

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耳鼻喉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放射性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附:职业病常常发生于特定的作业人群中,在接触相同职业危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同种的职业病常有一定的发病部位及相同的病理改变,其临床症状、化验检查所见亦基本相似。控制职业有害因素及其作用条件,可消灭或减少疾病。

职业病的发病原因比较明显,因此完全可以预防其发病,最主要的预防措施是消除或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发生源;控制作业工人的接触水平,使其经常保持在卫生标准允许水平以下;提高工人的健康水平,加强个人防护等措施;为及早发现职业性损害,减少职业病人发生,应对接触者实行就业前及定期健康检查。

职业性皮肤病的成病原因有:

(一)导致接触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三氯乙烯、重铬酸盐、三氯甲烷、β-萘胺、铬酸盐、乙醇、醚、甲醛、环氧树脂、尿醛树脂、酚醛树脂、松节油、苯胺、润滑油、对苯二酚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接触性皮炎

(二)导致光敏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焦油、沥青、醌、蒽醌、蒽油、木酚油、荧光素、六氯苯、氯酚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光敏性皮炎

(三)导致电光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线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光性皮炎

(四)导致黑变病的危害因素:焦油、沥青、蒽油、汽油、润滑油、油彩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黑变病 (五)导致痤疮的危害因素:沥青、润滑油、柴油、煤油、多氯苯、多氯联苯、氯化萘、多氯萘、多氯酚、聚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痤疮

(六)导致溃疡的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铍及其化合物、砷化合物、氯化钠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溃疡

(七)导致化学性皮肤灼伤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化学性皮肤灼伤 (八)导致其他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油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油彩皮炎 高湿: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浸渍、糜烂 有机溶剂: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角化过度、皲裂 螨、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痒疹

物理因素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生物因素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职业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职业病目录_职业病 -危害分类

粉尘类

(一) 硅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硅肺

(二) 煤尘(煤硅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工尘肺

(三) 石墨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墨尘肺

(四) 炭黑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黑尘肺

(五) 石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肺

(六) 滑石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滑石尘肺

(七)水泥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水泥尘肺

(八) 云母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云母尘肺

(九) 陶瓷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陶瓷尘肺

(十) 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铝尘肺

(十一) 电焊烟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焊工尘肺

(十二) 铸造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铸工尘肺

(十三) 其他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其他尘肺

物理因素

(一)高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中暑

(二)高气压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减压病

(三)低气压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高原病、航空病

(四)局部振动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手臂振动病

生物因素

(一)炭疽杆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疽

(二)森林脑炎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森林脑炎

(三)布氏杆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布氏杆菌病

化学物质类

(一)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铅及其化合物

(二)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三)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四)镉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五)铍及其化合物铍病

(六)铊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七)钡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八)钒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九)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一)铀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铀中毒

(十二)砷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化氢中毒

(十三)氯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气中毒

(十四)二氧化硫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硫中毒

(十五)光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光气中毒

(十六)氨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氨中毒

(十七)偏二甲基肼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偏二甲基肼中毒

(十八)氮氧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氮氧化合物中毒

(十九)一氧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氧化碳中毒

(二十)二氧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碳中毒

(二十一)硫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硫化氢中毒

(二十二)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二十三)氟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工业性氟病

(二十四)氰及腈类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二十五)四乙基铅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四乙基铅中毒

(二十六)有机锡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锡中毒

(二十七)羰基镍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羰基镍中毒

(二十八)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中毒

(二十九)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苯中毒

(三十)二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甲苯中毒

(三十一)正已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正已烷中毒

(三十二)汽油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汽油中毒

(三十三)一甲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甲胺中毒

(三十四)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三十五)二氯乙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氯乙烷中毒

(三十六)四氯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四氯化碳中毒

(三十七)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乙烯中毒

(三十八)三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三氯乙烯中毒

(三十九)氯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丙烯中毒

(四十)氯丁二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丁二烯中毒

(四十一)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N,N-二甲基苯胺、二苯胺、硝基苯、硝基甲苯、对硝基苯胺、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四十二)三硝基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三硝基甲苯中毒

(四十三)甲醇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醇中毒

(四十四)酚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酚中毒

(四十五)五氯酚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五氯酚中毒

(四十六)甲醛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醛中毒

(四十七)硫酸二甲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硫酸二甲酯中毒

(四十八)丙烯酰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丙烯酰胺中毒

(四十九)二甲基甲酰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五十)有机磷农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磷农药中毒

(五十一)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五十二)杀虫脒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杀虫脒中毒

(五十三)溴甲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溴甲烷中毒

(五十四)拟除虫菊酯类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五十五)导致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化学类物质: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五氯酚、硫酸二甲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五十六)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的危害因素

放射性物质类


维权难

电离辐射(X射线、r射线)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职业病目录_职业病 -病人待遇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8、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尘肺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病目录_职业病 -相关信息

书籍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这一目录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是以矽肺、煤工尘肺等为代表的一类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职业病的统称。

救济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要求督促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2.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未告知劳动者将从事的工作可能具有的危险,或者在变更劳动合同时没有告知劳动者新工作可能增加的罹患职业病的可能--------------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单位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请求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居住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3.未经体检,即安排劳动者上岗从事可能罹患职业病的工作,或者终止与从事可能罹患职业病的工作的劳动者的合同没有按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体检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督促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体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警告,限期改正。

5.用人单位不安排疑似职业病劳动者检查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单位 安排检查.,警告并限期改正。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病例

在参加2011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于3月11日表示,已经实施10年的《职业病防治法》将进行修订,除了职业病目录有望扩大之外,“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做法拟改为“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所需材料,否则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诊断。

张鸣起委员3月11日在小组会间隙表示,《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正在进行的工作是简化职业病的认证程序,解决‘认证难’的问题。”

据悉,目前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申请补偿时,首先要过“验明正身”一关,即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按照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做法,对劳动者来说搜集证据较难,不仅需要证明自己在该单位工作,更得证明长期有职业接触史等,取证时经常遭到单位阻挠。

张委员介绍说,目前考虑改为举证责任倒置,即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提供诊断机构要求的全部材料,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应当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诊断。他透露,鉴定为职业病后的补偿问题也会有所变动,“这些已经达成共识,修订正在进行当中。”

另据张委员介绍,目前列入目录的“有名有姓”的职业病共有115个,其中最严重的是尘肺病。随着经济发展、新材料的更新和对其认识的加深,诸如“毒苹果”正己烷中毒等新型危害会不断出现,全国总工会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并积极配合推动将新的职业危害增入职业病目录。

2011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在征集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草案规定,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职业病患者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法律委员会表示,应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源头的预防和监控,草案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要的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国务院提出的草案说明中提及,有少数职业病患者因其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对这部分人员的职业病救治难以纳入草案的规定办理,拟另行研究解决办法。而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应建立专门的职业病救治基金,解决这部分人的救治问题。

“考虑到这个问题情况十分复杂,实践中对这部分人员主要通过地方政府救助解决其医疗和生活困难”,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相关要点:

草案增加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而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履职并且辖区内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草案规定,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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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有哪些表现及如何诊断?确诊职业病,关系到工人能否享受国家的劳动保险待遇,故不仅是医学上的问题,也涉及到正确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一般说,正确诊断依赖于下列三个条件:(一)职业史 包括工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机会和接触程度(最简单是专业的工龄),环境条件等资料,为深入了解病因,除口头询问外,有时需要直接到现场观察,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接触史的资料,仅有定性还不够,还应该是定量的,即环境监测资料或工龄的记录。(二)体格检查 与一般临床所用方法类同,但对某一类职业因素所致疾病,如职业史比较明确,则可根据发病的特点,选择某些项目重点检查。(三)实验室检查 有一些职业病,临床表现不明显,常靠实验室检查,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测定生物材料中有害物,以检测身体吸收量,如尿,头发,指甲等中重金属量;②测定吸收入体内,经代谢后排出代谢物的量,如吸收苯系物后,可分别测定尿中酚,马尿酸或甲基马尿酸;③测定机体受职业危害因素作用后生物化学或细胞形态方面的改变,如对接触苯者检查血常规,必要时检查骨髓象等。根据以上三方面取得的资料,经过综合分析,得出诊断结论,对慢性职业病,往往需要长期动态随访,才能作出最后判断...更多>>

预防

职业病应该如何预防?职业性病伤既是一类人为的疾病,应按四级预防措施,来保护接触人群的健康。原始级预防 原始级预防的目标是用立法手段,经济政策,改变生活习惯,避免已知增加发病危险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因素,以预防某一种疾病,如已知吸烟导致多种慢性病和加剧职业病(尘肺),则用改变国家经济政策,禁止青少年吸烟,创建无烟学校,工厂等预防策略,对职业性病伤的预防,公布劳动法,制订职业病防治条例(如上海市于1996年1月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等法令。第一级预防 又称病因预防,是从根本上杜绝危害因素对人的作用,即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应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工人接触的机会和程度,对化学和物理因素,国家制订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79,1983-1989及1989年后分别公布的),应作为共同遵守的接触限值或"防线"和预防措施的准则,这在职业病预防方面,常起到有效的作用,对人群中处于高危的个体,可依据职业禁忌证进行检查,凡有该职业禁忌证者,不得参加该工作。第二级预防 又称发病预防,是早期检测人体受到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第一级预防措施虽然是理想的方法,但实现时所需费用较大,有时效果不理想,仍然可致病,所...更多>>

治疗

职业病治疗前的注意事项? 按照四级预防原则,职业性病伤与一般病因或发病过程不明的疾病不同,欲求预防效益,在干优良的卫生服务,包括:1.环境监测(environmental monitoring)及健康监(保)护(health surveillance)。前者为识别环境中潜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强度(接触量)和接触的机会,并应向职工公布,为改进生产环境提供依据;健康监护着重于早期检测在特定生产环境中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并通过就业前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疾患应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早处理,及时阻断接触。对劳动能力已受到损害者,应作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2.职业流行病学 明确的职业因素所致疾病,在临床上比较容易识别和诊断。但有些疾病如职业性肿瘤和其他工作有关疾病;或长期接触微量的职业危害因素,疾病与环境因素的因果联系难以确认,需要用职业流行病学方法,对接触人群予以"诊断"。3.为制订有关政策法令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两个方面工作除直接服务所必需外,所积累的资料,又可作为制订有关法令提供科学依据。卫生标准和职业病诊断标准是职业卫生法令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卫生部门需要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如劳动部门、各工业部门、工会等共同协商而贯...更多>>

检查

职业病的检查:这个要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来定夺检查事项为好。 一、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二、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三、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四、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五、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六、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七、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并发症


开胸验肺

职业病可以并发哪些疾病?这个病一般无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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