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史料记载,在1259年,中国就制在了以黑火药发射子窠的竹管突火枪,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管枪支形射击火器。燧发枪是利用燧石与铁砧撞击时迸发的火星来点燃火药的,它的出现标志着纯机械式点火技术时代的结束,随之而来的是爆炸式点火技术,击发枪也就应运而生了。螺旋形的膛线出现以后,人们发现使用这种膛线的枪支,子弹出膛后飞行更稳定,射击精度更高,射程也更远。后膛迅速装弹兼之击发式枪击带来的高射速使德雷泽枪成了一种优越的武器,并于1840年装备普鲁士军队。
枪支_枪支 -历史
枪支
据史料记载,在1259年,中国就制在了以黑火药发射子窠的竹管突火枪,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管形射击火器。随后,又发明了金属管形射击火器――火铳,到时代已在军队中大量装备。14世纪时欧洲也有了从枪管后端火门点火发射的火门枪。15世纪欧洲的火绳枪,从枪口装入黑火药和铅丸,转动一个杠杆,将用硝酸钾浸过的阴燃着的火绳头移近火孔,即可用手点烯火药发射。比较有名的火绳枪是16世纪20年代出现于西班牙的“穆什克特”火枪。这种火枪的口径在23毫米以内,枪重8-10千克,弹丸重约50克,射程达250米。弹弹刃用木制的或铁制的通条从枪口装填。装备“穆什克特”火枪的步兵称为火枪手。由于火绳雨天容易熄灭,夜间容易暴露,这种枪在16世纪后逐渐被燧石枪所替代。
枪支_枪支 -火器
世界上第一支完全装配“火器”(现代意义上的枪支)的军队出现在哪个国家说法不一
早先的枪和炮实际上是同一类武器,枪不过是火炮的缩小型。追溯枪发展的历史,应当归功
枪支
于中国火药的发明。远在公元995年,我国宋朝的唐福,就已使用火药造出火箭、火铳和火枪。至1280年,中国军用火枪传到阿拉伯,又由阿拉伯传到欧洲。到明朝初年,即十四世纪中期,世界上才开始出现最早的枪――火绳枪。
由于火绳枪使用的火绳雨天容易熄灭,夜间容易暴露,这种枪在十六世纪初正式被燧发枪所取代。燧发枪是利用燧石与铁砧撞击时迸发的火星来点燃火药的,它的出现标志着纯机械式点火技术时代的结束,随之而来的是爆炸式点火技术,击发枪也就应运而生了。
在点火技术发展变化的同时,子弹的出膛速度以及射击的准确性也在稳步提高。在枪膛内刻上膛线,便是其中意义重大的举措之一。最初的膛线是直线形的,这也主要是为了装弹的方便,因为早期的枪都是前装式的,也即是说,弹药是从枪口处加装的。螺旋形的膛线出现以后,人们发现使用这种膛线的枪支,子弹出膛后飞行更稳定,射击精度更高,射程也更远。
但是由于子弹装填很费时间,因而直到后装枪真正得到发展以后,螺旋形膛线才被广泛采用。最早的后装枪是由普鲁士军械工人冯・德雷泽发明的。这种枪同时又是一种击发枪。一扣扳机,一根长撞针便从弹药筒的底部穿过,插入炸药,刺穿雷管,引发炸药爆炸,将弹丸发射出去。后膛迅速装弹兼之击发式枪击带来的高射速使德雷泽枪成了一种优越的武器,并于1840年装备普鲁士军队。
1866年,正是凭借这种枪的优势,普鲁士军队才在普奥战争中大获全胜。这种从后面装弹的武器才真正具有了前人无法想象的射程、准确性和发射速度。后装枪和击发式枪击的出现,标志着枪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现代枪械)。
自此后,战事频仍,先后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洗礼的枪械,在功能和性能上,更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从手动单发到自动连发,从纸壳子弹到无壳子弹,从肉眼瞄准到激光瞄准,枪的种类从此不再单一,枪的家族也日见壮大起来。
要想做到弹无虚发,必须得瞄得准。枪械上的瞄准装置就是服务于这一目的的。普通的枪支主要是利用枪支上的准星进行瞄准的。当人眼、准星和射击目标连成一条直线时,也就意味着瞄准好了,这就是瞄准时必须牢记的三点一线。而要对最重要的单个目标(如敌指挥员)实施精确射击时,则要使用具有光学瞄准具的枪支。使用时,射手只须将瞄准具中的指示刻线对正放大了的目标图像,即能正确命中目标。光学瞄准具的主要类型有望远式瞄准具、激光瞄准具、热成像瞄准具和自动跟踪瞄准具。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枪支始终是步兵手中基本的战斗武器。即使是在现代高技术条件下的战争,也仍然离不开步兵,离不开枪支。由于战术条件的变化,现代军用枪支的品种及性能发生了翻天复地的变化,但步兵装备的重点仍然是步枪、冲锋枪与机枪。而军用枪械的另一大类--手枪,则因战争双方日益拉长的交战距离逐渐成为一种自卫用的武器。
步枪的英文是Rifle,音译为"来复",所以最早人们称步枪为来复枪。Rifle的原意是膛线,因此,确切地讲,步枪是一种枪管内刻有膛线的、单人使用的长管肩射武器。步枪是步兵手中最基本的武器,它主要是以火力来杀伤暴露的有生目标的。步枪种类繁多,各有千秋。按发射方式分类,步枪可分为非自动步枪和自动步枪。按作战使用分类,步枪可分为卡宾枪、突击步枪、狙击步枪和反坦克枪等。
世界上第一支完全装配“火器”军队我想应该是普鲁士军队在1840年他们就配备上了火枪。
枪支_枪支 -报废与销毁
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