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家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考试,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考试及报考时间全国各省有差异。该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地自行编制教材及安排考试时间的政策,考试大多涉及《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与实务》(或为《会计实务》与《会计基础知识》)、《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通过后可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它是一种资格证书,是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不分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_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考试

报考手续

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无纸化考试报名时间和程序在当地财政网站、考试管理机构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保留足够的公告期。

采用现场报名方式的,报名现场应当配备具有直接读取二代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存储信息功能的设备、采集考生影像的设备和采集考生指纹信息的设备等,增强考生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加强对考生信息的审核程序,有效杜绝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

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的,应当在网上报名页面上告知网上报名具体流程,具备网上申请、图片数据上传、网上审核、在线支付、准考证下载打印等功能。同时,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的审核程序,采取现场复核考生身份信息、现场采集考生指纹信息、现场核对考生影像等有效方式核实考生报名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杜绝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

报考费用

各地报名考试的费用不同,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财会1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会同所在地或具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委和物价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考试收费标准,并及时予以公布。

全国各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用汇总北京:统一报名费每科80元天津:全市统一考务费每科25元河北:统一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次50元湖北:全省统一考务费专业每科45元,电算化60元江苏:统一报考费每科50元安徽:统一收费,报名费用每人每科30元山东:全省统一收费每人每科目考试费60元上海:统一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门科35元江西:全省统一考试费用每考生30元/科福建:全省考试费为每人每科50元湖南:全省统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宁夏:全省统一每人每科收取60元内蒙古:全省统一每人每科80元河南:全省统一考试费用每科40元四川:全省统一考务费每人每卷(科)50元重庆:全省统一报名费每科收费50元贵州:全省统一报名收费标准每人每科40元广东:全省统一收费每科65元广西:统一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科35元海南:全省统一统考单科收费50元/科陕西:全省统一报名费为60元/人科甘肃:统一考务费每科45元,报名费为每人10元新疆:报名费每考生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目30元青海:报名费每科52元,辅导材料44元云南:专业考务费40元/人/科,电算化60元/人/科黑龙江:双鸭山三科140元 单科45元辽宁:沈阳每科50元,大连每科30元浙江:考试收费每科目35元宁波:法规60元/人次,基础与电算化100元/人次吉林:专业35元/人科,电算化40元/人科,报名10元/人

时间

会计专业知识(会计证)考试:一般在每年的6月和11月

会计技能(会计电算化)考试:《初级会计电算化》每月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2012年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2012年4月8号

地区考试时间【江西】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时间为9月22号初级会计电算化常年报名考试,具体安排询问当地财政部门【广西】上半年:6月21号-30号下半年:10月8-15日【青海】上半年:5月5号下半年:11月19号开始【重庆】第一次:5月1号至30号第二次:7月1号至30号第三次:9月1号至30号第四次:11月1号至30号【兵团】5月26号【江苏】12月15号截止【新疆】第一季度:4月18号起第二季度:6月27号起第三季度:9月11号起【北京】2012年3月3号开始【浙江】2012年4月8号【黑龙江】3月至6月期间6月至8月期间【陕西】2012年3月24号【中央机关】上半年:2012年5月26号、27号下半年:2012年11月3号-4号【贵州】上半年:5月21号-6月20号下半年:11月19号-12月19号【云南】上半年:2012年3月3号-23号下半年:2012年9月15号-28号【湖南】上半年:2012年4月14号-29号下半年:2012年9月8号-21号【海南】第一次:3月26号起第二次:10月9号起【福建】第一季度:3月5号起第二季度:6月15号起第三季度:9月10号起【山西】3月份考试:3月19号至23号6月份考试:6月25号-29号9月份考试:9月17号-21号【湖北】上半年:6月2号、3号、9号、10号、16号、17号下半年:11月10号、11号、17号、18号、24号、25号【天津】第一次:统考6月4号-21号/电算化考试6月25号-7月4号第二次:统考9月11号-27号/电算化考试10月10号-18号第三次:统考11月份/电算化考试12月份【安徽】第一阶段考试时间:2012年4月中旬至5月上旬第二阶段考试时间:2012年7月上旬至7月底具体考试号期和地点等事项在考生准考证上明确。亳州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4月9-20号【河北】第一次:6月1号第二次:9月5号第三次:12月3号【吉林】第一季度:2012年3月31号-4月1号第二季度:2012年6月30号-7月1号第三季度:2012年9月22号-23号第四季度:2012年12月22号-23号【宁夏】上半年3月24号起,下半年9月22号起【上海】2012年2月份-2013年1月【广东】各市自行组织考试,考试时间各市不同,2月份开始【山东】各市自行组织考试,考试时间各市不同,3月份开始【辽宁】各市自行组织考试,考试时间各市不同,2月份开始【河南】各市自行组织考试,考试时间各市不同,3月份开始【四川】各市自行组织考试,考试时间各市不同,3月份开始【甘肃】各市自行安排时间,考试时间各市不同【内蒙古】各市自行安排时间,考试时间各市不同【深圳】2013年第一深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为1月4号开始考试

大纲

2008年,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财办会9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3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对2005年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和《会计基础考试大纲》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未作修订,继续使用。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

财办会13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综合计划局、武警总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9年10月26号,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10号)(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自2010年1月1号起施行。

教材

考试教材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编写,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一般每年都会有所调整。由于考试大纲是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各省的教材也有一定的通用性.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指定用书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考试教材一般为一科目一本,通常会附一本"应试指南"或"历年试题汇编",总计教材费用约在100元以内,订购教材时交付。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

成绩有效期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_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证书年检

《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年检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持证人员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按"证书号码"尾号相应月份)到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年检。

年检期间,下列人员提供有效证明可以不参加年检,但最多只免检一次。

1、出国进修会计专业人员;

2、住院(六个月以上)的病人;

3、休产假人员;

4、应征入伍后非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5、其他特殊情况。

会计证年检时,原则上要求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要求会计证年检时必须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情况、会计电算化合格登记情况,否则不予年检会计证。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_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号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号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号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号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号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号起20个工作号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号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号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号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_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应试技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改成机考之后,有很多考生对考试感到恐慌,甚至一到考场就发挥失常,大脑一片空白,考完试一出来,就什么都想起来了,最后自己懊悔不已。因此,请考生特别注意无纸化考试的应试技巧。

1、计划好答题时间,保证答题速度考生应根据试题的分量对每道题应占用的时间做出估计,在单选题和判断题上,不要浪费太多时间,争取在短时间内作答,这样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去考虑其他相对较难的题型。

2、按照题目要求答题考生须看清题目要求,不要慌乱作答。考生一定要分清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的,称之为多项选择题,而不定项选择题则是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答案的题目,两者一定要区分开。

3、按照难易程度答题考生答题时要先挑自己会的、有把握的题答,不会的、或者模棱两可的题暂时跳过,最后作答,千万不要在一道题上钻牛角尖,这样不仅浪费时间,而且影响心情,导致后面会的题反而没有时间去做。

4、不要漏答题不要因为题目难就放弃答题,因为放弃就意味着零分,努力一下也许还有得分的希望,不要忽视这些小分数,因为往往就是这些小分数会决定考试的成败。因此,前面跳过的题一定要补上。

5、注意对绝对概念词的敏感度一般情况下,出现绝对概念词的地方都是陷阱,所以遇见绝对概念词的时候,考生一定要加倍注意,特别是在判断题里面容易出现。在你进行判断的时候,无论是对、是错,都要有充足的理由来证明。

6、可根据常识答题有些考生工作任务重,学习时间紧张,在很短的时间里要把所有课程内容完全“死记硬背”地记住是不可能的,很有可能在这种高压的情况下就会忘记,这个时候也不要惊慌,根据常识来答题,虽然不会全对,但是也会有希望得分。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_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专业自考

课程设置

类型序号
课程代号
课 程 名 称
学分
类型
考试方式
001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必考笔试002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4必考笔试00304729大学语文4必考笔试00400020高等数学(一)6必考笔试005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6必考笔试00600146中国税制4必考笔试00700041基础会计学5必考笔试008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6必考笔试009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4必考笔试01000155中级财务会计8必考笔试011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2必考笔试
00019计算机应用基础2必考实践考核01200067财务管理学6必考笔试01300156成本会计5必考笔试01400144企业管理概论5必考笔试01500157管理会计(一)6必考笔试23100040法学概论6加考笔试课程设置:必考课15门75学分;加考课1门6学分。说明:港澳考生可不考001、002两门课程,但须加考231课程。类型序号
课程代号
课 程 名 称
学分
类型
考试方式


001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必考笔试002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5必考笔试003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4必考笔试00400159高级财务会计6必考笔试00500161财务报表分析(一)5必考笔试00600160审计学4必考笔试00700150金融理论与实务6必考笔试00800158资产评估4必考笔试009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3必考笔试
00052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1必考实践考核01000060财政学4必考笔试01100089国际贸易4必考笔试01200162会计制度设计5必考笔试01300058市场营销学5必考笔试01406999毕业论文不计学分必考实践考核10100015英语(二)14选考笔试10204531微观经济学6选考笔试10300974统计原理学4选考笔试10403703国际会计与审计准则5选考笔试20100067财务管理学6加考笔试20200155中级财务会计8加考笔试20300156成本会计5加考笔试204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6加考笔试20500157管理会计(一)6加考笔试231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6加考笔试课程设置:必考课14门60学分;选考课4门29学分;加考课6门37学分。说明:1、101至104课程中须选考不少于14学分。2、港澳考生不考001,但须加考231。3、会计、会计电算化、财务会计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其他专科(或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201至205五门课程,已取得相同名称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考。4、本专业仅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或以上)毕业生申办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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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简介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期货从业准入性质的入门考试,是全国性的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受中国证监会监督指导,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主办,考务工作由ATA公司具体承办。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和考试次数  目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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