锶-89 锶-89-简介,锶-89-在食品中其放射性物质检验测定方法

锶-89是锶元素的一种具放射性的同位素,半衰期比较长(50天)。日本2011年4月12日宣布,从福岛第一核电站附近土壤和植物中首次检测出微量放射性锶-89和锶-90。

锶_锶-89 -简介


锶-89药品

锶-89(89SrCl2)是第一个用于治疗原发性和转移性骨肿瘤的放射性药物,锶-89发射纯β射线,其能量为1.46MeV,半衰期比较长(50天),可持久地维持药效,一般在注射一次后镇痛效果平均可维持6个月,有的可长达1年多。

它几乎不含γ射线,使病人的全身辐射剂量大大减少,对周围的亲友和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影响。静脉注射后,锶-89很快自血液中消失而聚集在成骨细胞组织,其在骨转移灶的摄取量是正常骨的2~25倍。全部病灶疼痛都能减轻或消除,有效率达85%。89锶的主要治疗作用是镇痛,以改善病人的生活质量,减少临终前的痛苦。以缓解病情,延长病人的生命。89锶亦可用于治疗不伴骨痛的骨转移,以预防和延缓骨痛的发生。副作用小,仅部分病例在注射后四周左右出现了轻度白细胞、血小板下降,十二周后可恢复到治疗前水平。少数病人在治疗后2~3天出现疼痛加重(反跳痛或闪烁反应),一般持续3~4天。

89锶的注射剂量为每次40~80uCi/kg体重,必要时可在4个月后重复治疗。注射后要密切观察血象变化并随访至少三个月。

日本2011年4月12日宣布,从福岛第一核电站附近土壤和植物中首次检测出微量放射性锶-89和锶-90。

日本文部科学省3月16日至19日对福岛第一核电站30公里外的浪江町和饭馆村等地进行了土壤和植物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土壤中锶-89的放射性活度为最高每千克260贝克勒尔,锶-90则为最高每千克32贝克勒尔。植物样本检测结果显示,锶-90的放射性活度为最高每千克5.9贝克勒尔。

文部科学省表示,由于量极小,这些放射性锶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不过此间专家认为,日本政府有必要继续调查放射性锶的分布情况。

锶_锶-89 -在食品中其放射性物质检验测定方法

锶-89 锶-89-简介,锶-89-在食品中其放射性物质检验测定方法

锶-89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食品中锶-89(89Sr)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中89Sr的测定。铝片吸收法对89Sr的测定限为2.3×10-2和4.2×10-2Bq/g灰。

二、引用标准
GB14883.1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总则

三、测定方法

一、6:89Sr测定方法――90Sr扣除法
6.1原理
89Sr的分离纯化步骤与90Sr完全相同,其衰变率通过将总锶的放射性计数率减去90Sr计数率(用草酸钇样品源测得的90Y计数率来换算)除以89Sr的计数效率而获得。

6.2主要试剂和仪器
6.2.189Sr放射性标准溶液:配制成约2×103衰变/(min・mL)。其余同90Sr发烟硝酸法测定(3.2~3.3)。
6.3计数效率的标定
6.3.190Sr计数效率-质量曲线的绘制
6.3.1.1取4个100mL烧杯,准确加入锶载体溶液0.40、0.35、0.30、0.25mL,各加入1mL已知强度的90Sr-90Y标准溶液和1mL钇载体溶液,用0.1mol/L盐酸稀释至30mL左右。煮沸片刻,加入无二氧化碳氨水调节溶液呈碱性,过滤,并用热水洗一次沉淀,沉淀可保留做90Y计数效率的标定。

6.3.1.2收集滤液于100mL烧杯中,滤液用盐酸酸化后,再加入1mL钇载体溶液,煮沸片刻,用无二氧化碳氨水调节溶液呈碱性,再次进行锶、钇分离。收集锶溶液于烧杯中,弃去氢氧化钇沉淀。

6.3.1.3向锶溶液中加入5mL饱和碳酸铵溶液,加热使沉淀凝聚后,冷至室温,然后将沉淀抽滤于可拆卸漏斗已恒量的滤纸上,用水、无水乙醇依次洗涤,干燥后计数(整个操作过程须在2h内完成)。105℃干燥至恒量。

6.3.1.4将各质量的样品源在选定测量条件下测量,将计数率换算成计数效率,绘制计数效率-质量对画图。

6.3.289Sr计数效率-质量曲线的绘制
取4个100mL烧杯,准确加入锶载体溶液0.40、0.35、0.30、0.25mL,各加入1mL已知强度的89Sr标准溶液,用0.1mol/L盐酸稀释到30mL左右。煮沸片刻,用氨水调节溶液至碱性,以下按6.3.1.3~6.3.1.4操作绘制出89Sr计数效率-质量对画图。如没有89Sr标准溶液,可用研磨至60目的氯化钾粉末100~200mg范围内制4~5个不同厚度的源。制源时可与少量丙酮混合,抽滤于可拆卸漏斗已称量滤纸上。样品源用几滴1%火棉胶溶液湿润,空气中干燥,通过铝吸收片测量并绘制计数效率质量对画图。氯化钾的40K比活度按880衰变/(min・g)计算。

6.3.390Y计数效率的标定
6.3.3.1准确吸取1.00mL已知强度的90Sr-90Y标准溶液于100mL烧杯内,并准确地加入锶、钇载体溶液各2.00mL,用2mol/L硝酸将总体积稀释到30mL左右。

6.3.3.2用无二氧化碳氨水调节溶液呈碱性,离心,弃去上清液,并用热水洗一次沉淀,记录锶、钇分离时间。

6.3.3.3其后操作同3.5.11~3.5.12条。
6.3.3.4计数效率Ey的计算

式中:I――四份平行样品分别经过90Y衰变系数和化学回收率校正后净计数率的平均值,计数/min;
D――所加入1.00mL90Sr-90Y标准溶液中90Sr的衰变率,衰变/min。

6.3.4监督源制备及用标准源校正监督源
同3.4条。

6.4测定
6.4.1采样、预处理按GB14883.1规定。
6.4.2除为了减少自吸收,只加入0.4mL锶载体溶液外,其余同3.5.2条。
6.4.3同3.5.3条。
6.4.4同3.5.4条。
6.4.5同3.5.5条。
6.4.6同3.5.6条。
6.4.7同3.5.7条。
6.4.8向合并液中加入10mL饱和碳酸铵溶液,加热至近沸,冷却,抽滤于可拆卸漏斗已恒量的滤纸上,用水、无水乙醇每次各10mL依次洗涤2次后在干燥箱内105℃干燥0.5h,在标定过计数效率的测量仪器上测量总锶放射性。从除去氢氧化铁到总锶放射性测量相隔不超过2h,以防90Y干扰。随后测量监督源,以校正测量效率变动。样品在105℃干燥至恒量,以求得锶回收率。

6.4.9以下操作同3.5.9~3.5.13条。
6.5计算
式中:A――样品89Sr浓度,Bq/kg或Bq/L;
D――样品源中89Sr的衰变率,衰变/min;
E3――89Sr计数效率,从89Sr的计数效率-质量曲线图中查出;
E2――90Sr计数效率,从90Sr的计数效率-质量曲线图中查出;
E1――90Y计数效率;
I――总锶样品测出净计数率,计数/min。应校正测量效率波动的影响,即乘以一个校正因子。这校正因子等于监督源在样品测量与标准源标定时测出计数效率的比值;
I1――样品90Y源的净计数率,计数/min。测量效率波动校正同上;
M――样品灰样比,g/kg或g/L;
Rsr――锶的化学回收率;
RY――钇的化学回收率;
t――89Sr衰变时间,d;
t1――从氢氧化铁沉淀至锶、钇分离的间隔时间,h;
t2――锶、钇分离到90Y测量间隔时间,h;
W――分析样品灰质量,g;
λ――89Sr衰变常数,d-1;
λ1――90Y衰变常数,h-1。


将三个含样品及一个试剂本底的试液按A3所列工作条件,分别测定样品和试剂本底的吸光度,第一至三个容量瓶中试液测出吸光度减去试剂本底吸光度分别得出Ax、A1、A2,以此对样品中加入锶量作图(图A1)。

二、锶-89测定方法――铝片吸收法
1、原理
本法适用于89Sr放射性活度较高时的快速测定。锶分离纯化与90Sr扣除法完全相同,其计数率是将总锶样品源用100mg/cm2的铝吸收片吸收90Srβ射线而测出。计数效率用相同质量的89Sr标准源(或用0.200g氯化钾代替)在同样通过该厚度铝吸收片测量条件下测得。

2、主要试剂和仪器同6.2条。
3、89Sr计数效率-质量曲线的绘制加上100mg/cm2铝吸收片测量,其余同6.3.2条。

4、测定
除测量时加上100mg/cm2铝吸收片覆盖外,其余同6.4.1~6.4.8条。

5、计算
A的计算同式(5)。

式中:I――样品源通过铝吸收片后89Sr的净计数率,计数/min;
E――89Sr标准源或氯化钾标准源的计数效率-质量对画曲线上查得的89Sr计数效率。

附录A 锶的测定(补充件)

A1、原理
用6mol/L盐酸浸取食品灰中锶,采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以增量法测定。
A2、主要试剂和仪器
A2.1、锶标准溶液:10μgSr2+/mL。可用已标定过的锶标准溶液(3.2.1)用1mol/L盐酸稀释。
A2.2、氯化镧溶液:30mgLa3+/mL。称取80.2g三氯化镧(LaCl3・7H2O),溶于水中,转入1L容量瓶,用水稀释至刻度。
A2.3、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A3、测定锶的工作条件
波长460.7nm
狭缝0.1mm
灯用电流12mA
燃烧器高度光轴下10mm
乙炔流速1500mL/min
空气流速4500mL/min
A4、测定
A4.1、称取1g(精确至0.01g)灰样于100mL烧杯,加5mL6mol/L盐酸蒸干,冷后再加5mL6mol/L盐酸蒸干一次,残渣用2mL1mol/L盐酸溶解,加10mL水稍许加热后,用滤纸过滤入25mL容量瓶,用热水洗残渣数次,弃去不溶物,合并洗出液入容量瓶,用水稀释到刻度。

A4.2、等量地吸取样品溶液2.00~4.00mL三份,分别置于三个10mL容量瓶中,各加1.00mL氯化镧溶液。

A4.3、第一个容量瓶中用水稀释到刻度;第二个容量瓶中加2mL锶标准溶液,再用水稀释至刻度(m1=20μg锶);第三个容量瓶中加入4mL锶标准溶液,用水稀释到刻度(m2=40μg锶)。另取一个10mL容量瓶,只加入1.00mL氯化镧溶液,用水稀释到刻度,供试剂本底测定用。

A4.4、摇匀后将三个含样品及一个试剂本底的试液按A3所列工作条件,分别测定样品和试剂本底的吸光度,第一至三个容量瓶中试液测出吸光度减去试剂本底吸光度分别得出Ax、A1、A2,以此对样品中加入锶量作图(图A1)。将线延长交于横轴上的截距mx,即为第一个容量瓶中试液含锶的微克数。

A5、计算
式中:G――样品稳定锶含量,μg/g灰;
mx――第一个容量瓶中含锶量,μg;
V1――样品浸取液稀释后体积,mL;
V2――三个容量瓶中加入样品液的体积,mL;
W――分析所用样品灰质量,g。

锶_锶-89 -临床应用


锶-89

核素89锶治疗骨质疏松性压缩性骨折顽固性疼痛的临床应用
一、资料与方法
1、一般资料:共6例患者,女5例,男1例,平均年龄67(62~73)岁,因腰背部疼痛发作,行动受限或变体加剧而入院。体检见患者表情痛苦,仅能平卧,变换体位十分痛苦。腰椎和/或胸有明显压痛。X光片检查显示胸椎骨和/或腰椎骨退行性病变,1至数个椎体变形,出现压缩性骨折。超声骨密度仪检查提示严重骨质疏松。ECT全身骨扫描显示病变椎体变薄,放射性分布局灶性异常浓聚。临床诊断: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性骨折。

2、方法:病人应用内科止痛药如:安痛定、曲马多等无效或者效果不明显,经检查血常规,肝肾均正常。给予病人一次性静脉注射89锶4~5mci(89SrCl2中国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公司提供)。口服钙片和维生素AD等辅助治疗。

二、结果
静脉注射89锶5~7d后,病人腰背部疼痛逐步缓解、消失,无需服用任何止疼药物,血常规及肝肾功能均正常,可以下床自理生活,轻度活动。出院后遵医嘱继续服用维生素AD丸和钙剂继续治疗。随防1年,病人疼痛消失,活动能力恢复正常。X光片显示胸椎骨和(或)腰椎患处新生骨痂形成。ECT全身骨显像示胸椎骨和(或)腰椎患处异常浓聚明显减少或消失。

三、讨论
骨质疏松性骨折是骨质症最严重的后果,日常生活活动中由轻微损伤引起的骨折,此类骨折属于完全性骨折,在老年人中患病率较高。更年期后的妇女,因卵巢功能衰竭,雌激素水平降低,骨钙丢失大于摄入,导致骨质疏松症。常见的骨折部位是胸腰段脊椎、肱骨近端、桡骨远端。骨质疏松性骨折严重威胁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降低生存期生活质量。尤其是髋部骨折及椎体多发骨折致残率及病死率均显著增高。骨质疏松症是一个骨强度降低的骨骼疾病,表现为患者骨折危险增加,易发生骨折,脊椎骨折所发生严重的背痛常使患者行动受限,长期卧床,最终导致长期的失去功能,严重地影响生活质量。

本组患者最小年龄62岁,随着年龄的增长,骨钙丢失日益加重,骨质发生疏松,均有轻微的运动损伤史,导致脊椎骨压缩性骨折。压缩性骨折患处骨膜损伤以及患处牵拉神经导致顽固性疼痛。治疗骨质疏松的目的在于缓解疼痛,然后是增加或维持骨量和预防骨折的发生。本组病人住院后应用一般的内科药物如安痛定、颅痛定、曲马多止痛,难以获得满意的疗效。该组病人ECT核素骨显像示患处放射性摄取增加,提示患处成骨作用旺盛及摄取钙增加。锶和钙属于同一族的化学元素,具有相似的化学性质,可以被成骨细胞摄取。

临床上给予患者静脉注射89锶后,很快聚集在成骨细胞组织,89锶发射的β射线作用于感觉神经起到止痛疗效。同时,锶是一种与钙代谢密切相关的微量无素,在人体的骨骼中浓度最高。它具有刺激成骨细胞形成和抑制破骨细胞功能。所以该组病人应用89锶后,骨质疏松压缩性骨折顽固性疼痛症状得以有效的控制,成骨细胞活性增加,骨质疏松症也得到一定的治疗作用。病人出院后补充维生素AD和钙剂后续治疗对于增加骨矿物质吸收和预防骨质疏松性骨折是十分必要的。

锶_锶-89 -其治疗中的护理工作


锶-89

一、资料与方法
1、一般资料2007年1月-2010年4月,柳州市人民医院及柳州市工人医院核医学科89锶治疗骨转移癌病人55例。男35例,女20例;年龄51岁~81岁。临床诊断:乳腺癌、肺癌、膀胱癌、前列腺癌等引起的骨转移导致全身骨痛。

2、治疗方法建立静脉通道,一次性静脉注射。打开密闭包装的铅罐将89锶注射液拿出后3min内,注射器吸取药液无需稀释给病人缓慢静脉注射。注射前应仔细核对病人姓名、药名、放射性活度、药物批号、外观性状及有效期等。

二、结果
89锶注射后15d、3个月、6个月各随访1次,期间随时电话随访。治疗后2d~14d病人疼痛缓解,46例(83.6%)的病人在治疗后10d效果明显。一次注射药物止痛效果持续4个月~6个月。6例(10.9%)止痛效果仅持续3个月左右,80%止痛效果达到5个月以上。

三护理措施
1、心理护理本组病例在进行治疗前存在紧张,恐慌的心理表现,主要是晚期癌症剧痛带来心理负担。护士在治疗前耐心解释药物疗效、治疗效果,使病人树立信心。治疗过程关心体贴病人,使其消除紧张、恐惧心理,保持良好的心态接受治疗。本组病人均以积极心态接受治疗,并积极反馈治疗的效果,收到良好效果。

2、定期检查血常规89锶治疗前必须进行血常规检验。注射后部分病人有可能出现骨髓造血功能抑制(主要是白细胞、血小板总数会下降),在治疗后期可逐渐恢复,因此需定期复查血常规。

3、耐心解释用药注意事项告知病人,给药数天后,部分病人可能会出现短期疼痛加重,一般发生在用药后5d~10d,持续2d~4d,通常预示有好的疗效,不用过于紧张和担心,这是正常的一过性反应,可暂时使用止痛药减轻疼痛或遵医嘱治疗,待89锶止痛作用见效后,在医生指导下停用其他止痛药物,以减轻止痛药的副反应和降低治疗费用。89锶治疗期间,停止使用钙剂至少两周以上。多数病人89锶治疗后2d~14d出现疼痛缓解,少数病人需再次治疗,间隔必须在3个月以上。本品为放射性药物,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放射性药物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操作、防护和使用,护士注射过程必须做好防护,使用过的棉签和一次性医用手套放置在专用的内套塑料袋放射性废物容器中,集中存放。

4、健康指导89锶治疗期间,不影响病人正常活动,但不宜进行剧烈活动,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多与医护人员和家人沟通,及时反馈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不适症状严重者及时报告医生、护士,以便对症处理。加强营养,多食鱼类、蛋类、瘦肉、牛奶等高蛋白食物,活动少及长期卧床的病人需要多进食粗纤维食物,促进肠蠕动,保持大便通畅。89锶属放射性核素药物,放射纯β射线,β射线射程很短,体外辐射剂量极低,因而治疗无需特殊防护,其代谢产物经肾脏排泄,嘱病人治疗后多喝水多排小便。

四、讨论
89锶治疗骨转移癌具有如下优点:治疗范围广。适用于绝大多数骨转移癌;治疗效果显著。止痛总有效率高达80%;一次给药后其治疗作用的持续时间长达3个月~6个月;方法简便、安全。1个疗程仅需静脉注射1次,安全无痛苦,副反应小,仅有部分病人白细胞和血小板一过性降低,本组病例无其他副反应表现。89锶治疗骨转移癌虽是姑息治疗,但有显著的止痛效果,目前放射性核素已成为治疗肿瘤骨转移癌首选方法。

锶_锶-89 -相关案例


相关案例

锶89医疗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为张宏民所实施的锶89治疗属特殊治疗,被告并未告知张宏民治疗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被告未履行该告知义务且没有征得张宏民本人同意,剥夺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被告对此存在过错。

本案中,被告为张宏民所注射的锶89是一种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受检者和患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进行诊断、治疗、检查时,必须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上述规定足以说明国家对使用放射性物质进行治疗的要求是相当严格的,使用放射性物质进行治疗治疗费用较高,有一定的危险性且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此种治疗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四款(一)、(二)、(四)项对“特殊治疗”的解释,应当属于特殊治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由此看出,对患者进行特殊治疗征得患者同意是强制性规定。本案被告虽然在两次开庭中均口头提出曾经告知,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没有得到原告方的认可,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曾经告知张宏民使用锶89会造成什么后果、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只能认定被告没有征得张宏民本人的同意即进行了相应治疗。显然被告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该未告知及未征得张宏民同意即进行治疗的行为剥夺了张宏民的知情同意权。

二、张宏民之妻虽然在《人民医院骨转移灶治疗表》上签字,但该治疗表上并没有列明接受锶89治疗的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该治疗表并非治疗同意书,且张宏民之妻并未征求张宏民及张宏民父母即原告的意见,因此,该签字行为不能免除被告的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该规定中的“同意并签字”是并列关系而非选择关系,因此,被告即使无法取得患者张宏民的意见,也应当让张宏民的家属同意并且签字,被告所出示的《治疗表》仅有张宏民之妻的签字而无是否同意治疗的意思表示,由此无法判断张宏民之妻是否同意该治疗,因此,被告仅凭张宏民之妻的签字便进行特殊治疗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事实上病历显示张宏民之妻签字之日张宏民神志清醒,被告不让完全能够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张宏民本人签字而让张宏民之妻签字,这本身就是被告的过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被告让张宏民之妻签字的是一张《治疗表》,且该《治疗表》上并没有列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因此,该《治疗表》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特殊治疗同意书,不能以张宏民之妻的签字免除被告的法定告知义务。

原告方所提供的二炮总医院2005年11月10日《出院小结》(原告证据第8页)显示,张宏民之兄张泽民于同日将张宏民转院至人民医院的目的是“进一步行腰4椎体手术治疗”,可张宏民之妻第二天即2005年11月11日却在《治疗表》上签字,该签字行为显然与张宏民到人民医院的治疗目的相左。事后张宏民之母即原告彭庆芝得知被告为张宏民进行锶89治疗后,多次找被告医生提出质疑,并且到其他医院咨询专家,专家均认为根据张宏民当时的病情不适合进行锶89治疗。事实上,张宏民此前曾在被告处进行过两次住院治疗,张宏民之妻与彭庆芝在对张宏民的治疗问题上曾经在被告病房发生过多次争执,被告医生明知张宏民家属对治疗问题存在争执而在对张宏民进行锶89治疗时既不征得张宏民的同意又不征求原告的意见,显然被告是有过错的。

另外,由于张宏民当时的病情和身体状况不适合使用锶89治疗,被告为张宏民进行锶89治疗必然加重病情,必然给张宏民人身造成损害,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一)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不但张宏民之妻的签字行为无效,即使张宏民本人同意这种治疗并签字,该行为也是无效的。不论患者及家属签字与否,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者,如果被告在注射锶89之前明确告知张宏民之妻或在《治疗表》上注明锶89的禁忌症、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或副作用,则张宏民之妻绝不会无视张宏民的生命危险而在所谓的《治疗表》上签字。

三、被告为张宏民实施锶89治疗违反了用药禁忌和诊疗常规,被告对此存在过错。
被告虽然以没有原件为由对原告第一次庭审中所提供的锶89使用说明书提出质疑,但在第二次庭审中,当法官向被告代理人询问锶89的详细情况时,被告代理人以原告提供的锶89使用说明书为依据回答法官的询问,称锶89是止痛的一种放射性药品,有禁忌症和副作用,由此看出,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锶89使用说明书是认可的。在被告没有提供新的锶89使用说明书且以原告所提供的锶89使用说明书作为其阐述事实的依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原告所提供的锶89使用说明书是证明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明知锶89是放射性药品、有禁忌症和副作用而不按相关规定告知患者并盲目用药,显然存在过错。

根据原告所提供的锶89使用说明书和《现代骨转移瘤诊治学》第284页及被告提供的《治疗表》,能够证明被告为张宏民进行锶89治疗违反了如下禁忌和诊疗常规:

1、放化疗后造血机能已经损害的患者禁用。二炮总医院2005年11月10日病历(原告证据第8页)显示,张宏民在两周前还在接受放疗;认定张宏民放疗后造血机能是否损害的指标之一为血小板总数不得小于8.0×1010/L,而被告提供的《治疗表》上显示张宏民的血小板总数为76.3即7.63×1010/L,显然锶89对张宏民这样的病人是禁止使用的。在医学上禁止使用就是绝对不可用,被告违反该医学用药常规为张宏民使用锶89治疗,其过错极其明显。

2、严重肝肾功能障碍的患者禁用。二炮总医院2005年11月10日病历(原告证据第8页)显示,张宏民左肾襄肿,肝功变化,并且张宏民是肝移植患者,此说明张宏民是有严重肝肾功能障碍的患者,是禁用锶89的,被告违反该禁忌为张宏民进行锶89治疗,其过错显而易见。

3、脊椎转移造成脊髓压迫者或瘫痪的患者不推荐使用。病历记载(原告证据第5页),张宏民曾于2005年8月3日实施过腰椎体减压内固定术,说明张宏民有脊髓压迫症状,针对这样的患者是不推荐使用的,被告明知而不予重视,显然存在过错。

4、注意事项中注明:本品为放射性药物,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放射性药物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操作、防护、使用。《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第十条二款规定:“放射治疗医师提出治疗方案,经物理人员核定照射剂量,或由放射治疗医师会同物理剂量人员、临床医师共同制订有效的放射治疗计划。”可是本案被告所提供的《治疗表》上测量计量一栏空白,显然被告并没有测量计量,由此看出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安全视同儿戏、严重违规操作。

5、即使没有明确的骨髓抑制毒理,在4周内接受过放疗的患者慎用。被告称2005年11月14日为张宏民注射了锶89,2005年11月10日病历(原告证据第8页)显示张宏民在二周前接受了末次放疗,这说明张宏民接受末次放疗的时间与被告给张宏民注射锶89的时间不足4周,显然被告无视该慎用提示,是有过错的。

6、《治疗表》上注明张宏民的体重为30(Kg)公斤,锶89的用量标准为1.48MBq/Kg,也就是张宏民的合理用量为52.4MBq,锶89的规格为150MBq(4mCi)/4mL(瓶),《治疗表》上记载被告给张宏民的用量为4mCi,也就是达到了合理用药量的3倍!通过这一系列数字的比较,被告的治疗过错暴露无遗。

四、被告为张宏民实施锶89治疗后,张宏民病情加重直至死亡,被告对此存在过错。
国家对放射治疗是极其重视的,先后制定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对放射性物质的治疗机构、从业资格、治疗对象、施用范围和剂量均做出了严格限制,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用放射性物质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同时,因辐射而产生的副作用对人体的危害极大,即使正常人被辐射也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后果。为了避免辐射的扩散,《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甚至规定,连患者的排出物都要进行特殊处置。本案张宏民在接受锶89治疗时已是癌症晚期、接受过肝移植手术、进行过放疗和椎体减压术,其体重仅达30公斤,由此看出张宏民的身体条件极其不好,被告无视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用超大剂量为张宏民进行锶89治疗,这无疑于雪上加霜,必然给张宏民造成致命的损害。

北京中医医院2005年11月17日(即被告为张宏民注射锶89的第三天)病历(原告证据第14页)显示:发热、口干、周身乏力、疼痛;与被告出院诊断(原告证据12页)相比,张宏民在肝癌多发骨转移术后和肝癌术后的两项诊断基础上,2005年11月22日又增加了两项(原告证据第16页)即肺部感染和低蛋白血症。由此看出,被告为张宏民进行锶89治疗后,疼痛依旧并无缓解,相反发热、口干、周身乏力,而且增加了两项病症,足见张宏民病情加重,这显然从事实上证明了被告为张宏民超剂量注射锶89后给张宏民造成的损害后果。

被告为张宏民注射锶89之前的2005年11月10日病历(原告证据第11页)显示:双下肢肌力4级,双侧肌张力正常,活动不受限,皮肤感觉正常,直腿抬高试验(一),双侧病理征(一),双侧腱反射正常,这说明张宏民在注射锶89前活动自如;而2005年12月11日病历(原告证据21页)显示:双下肢感觉运动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月来,患者精神萎靡,纳差,体重明显减轻约5Kg,此足以证明被告为张宏民注射锶89之后不足一月,张宏民的病情已经发生的质的恶化,生活已经从活动自如恶化为完全不能自理,可见注射锶89给张宏民带来的损害之大之快之无可挽回,被告该过错最终导致张宏民在2005年12月29日临床死亡。

五、张宏民虽然是癌症晚期,但张宏民仍然享有继续生存的权利,被告应当对张宏民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被告负有为张宏民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延长生命的义务,被告违反用药禁忌和注意事项为原告实施特殊治疗,加速了张宏民生命的终结,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二炮总医院的病历中并没有反映出张宏民曾经在被告处进行过锶89治疗的这一重大治疗事实,在病历记载的治疗事实不全及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的规定,二炮总医院是不能作出死亡原因诊断的,即使作出死亡诊断,也是不客观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说,二炮总医院的死亡原因分析(原告证据22页)是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因此,不能认定张宏民的死亡是癌症的自然转归。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该细则第八十八条二款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本案中被告不但没有对张宏民实行保护性治疗,更没有为张宏民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延长生命,更谈不到消除疾病、恢复健康,反而不顾用药禁忌及治疗常规进行治疗,显然违反了该规定,同时给张宏民造成了损害,最终导致张宏民加速死亡,因此被告应当对张宏民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即使是一位马上被执行的死刑犯,在没有被执行之前,其生存权仍然受到保护,若有人在执行前的一瞬将其伤害致死,则这一人不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还要对死刑犯的死亡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同理,张宏民虽然是癌症晚期,但张宏民仍然享有继续生存的权利,被告无视张宏民的生命权,违规用药,加速了张宏民病情的恶化,最终造成张宏民死亡,被告应当对张宏民的死亡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张宏民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存在过错,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仅提供了一份证据即《治疗表》,该《治疗表》并不能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张宏民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即应当推定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张宏民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因此,应当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

退一步说,本案被告并没有提供为张宏民进行治疗的会诊记录、检查和化验报告、用药测量计量记录、锶89使用说明书等一系列病历资料,根据举证倒置原则,只能推定被告为张宏民进行锶89治疗时没有病历依据,仅此一点,也应当由被告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九、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种损失计255712.4元。
张宏民共有四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宏民的父母(本案二位原告),张宏民的妻子和女儿,原告在起诉时,仅主张了二原告应得的赔偿份额,并没有包括张宏民妻子和女儿应得的赔偿份额。在本案诉讼中,人民法院征求张宏民妻子和女儿是否参加诉讼的意见时,二人已经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径行判决,支持二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如下:
1、丧葬费8547.75元。本案全额丧葬费为34191元/年÷12个月/年×6个月=17095.5元,鉴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为4人,而且张宏民妻子和女儿不参加诉讼,因此,原告主张此项赔偿为17095.5元÷4人×2人=8547.75元;

2、被抚养人生活费70634.7元。原告彭庆芝1936年5月28日生,原告张德炎1922年6月14日生,二原告均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均有常年治疗依赖,其收入无法保证正常生活和治疗,二原告均需要子女扶养,二原告共有三个子女,此项费用的计算公式为:13244元/年×(10年+6年)÷3人=70634.7元;

3、死亡赔偿金176530元。本案死亡赔偿金总额为17653元/年×20年=353060元,现张宏民妻子和女儿不参加诉讼,因此,原告主张此项赔偿为353060元÷4人×2人=176530元。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为张宏民进行锶89治疗存在诊疗过错。张宏民因注射锶89导致病情加重,加速了张宏民的死亡。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并没有举证证明其治疗行为与张宏民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应当认定被告的治疗行为与张宏民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升200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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