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对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羁押的场所,中国劳动改造机关的一种。关押处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的未决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在2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也可以交由看守所监管。这部分已决犯应与未决犯分别关押,凡有劳动能力的都要参加生产劳动。中国近代的看守所制度是清末新政时期借鉴日本的司法制度而形成。光绪三十三年,中国第一处看守所正式成立。光绪三十三年后,除大理院外,全国各地都设有看守所。至宣统二年底,各省、地方设立的看守所共有66处。
拘留所_看守所 -历史发展
看守所
新中国成立后,革命战争时期的历史传统得到了完全的继承,1950年11月政务院(1954年根据宪法规定,政务院改称国务院)发布决定将法院看守所移交给公安机关管理。1954年政务院颁布《劳动改造条例》,在中央、省、市、县为单位设立看守所,由各级公安机关管理,主要负责看管羁押未决犯以及余刑为两年以下、不便送劳改队执行的罪犯。
1983年开始的监管体制改革决策,当时中央政法委就曾经考虑过将看守所与监狱一同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但考虑到当时的严打情况以及司法部刚刚成立,一时难以承担起监狱与看守所两部分监管职能,最终的决定是先将监狱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2009年4月13日中国政府发表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其中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部分以前所未有的大篇幅谈及了中国看守所和其他羁押场所中保障在押人员权益的各种具体、务实的举措。
拘留所_看守所 -关押罪犯
看守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拘留所_看守所 -主要任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拘留所_看守所 -方针原则
看守所监管在押人员,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
拘留所_看守所 -基本权利
看守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押人员在被监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在押人员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任何人不得歧视、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
3、生命健康权。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看守所应当保证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
4、基本生活保障权。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按规定供应,居住环境通风、采光、防寒、防暑,居住面积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5、通信权。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经办案单位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
6、举报、控告、申诉、辩护权。在押人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举报、控告、申诉的权利。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
7、已决在押人员会见亲属权。已决在押人员依法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
8、取得赔偿权。在押人员对看守所和看守所民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拘留所_看守所 -收押条件
看守所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拘留所_看守所 -收押程序
看守所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书收押人犯。对再审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凭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裁定书》(副本)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
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看守所收押人犯时,看守干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带入监室。
收押人犯时应当进行讯问,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
收押人犯必须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执行。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对被收押的人犯,应当告知他依法享有辩护、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以行使选举权。同时,还应当告知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
对于男性人犯与女性人犯、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应当分别关押。对初犯与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需要单独关押的人犯,由办案机关提出,并报告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实行。
人犯入所后应当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连同底片归入人犯档案。
看守所人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押凭证、《收押人犯登记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换押证》、羁押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出所凭证等。
看守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人犯档案。
查阅人犯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办案机关需要将羁押人犯移送另一机关管辖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被羁押人犯的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
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报送《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同时抄送办案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
人犯延长审理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于批准之后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
拘留所_看守所 -警戒看守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一)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拘留所_看守所 -会见通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拘留所_看守所 -出所条件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
拘留所_看守所 -区别其他
监狱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拘留所
拘留所是羁押治安拘留以及司法拘留的人的羁押机关,羁押的对象是行政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拘留所内拘留期限一般是十五日,但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可达二十日。由公安机关管辖。
拘留所_看守所 -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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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1日,河南鲁山县将看守所内一名叫王亚辉的男青年在看守所内死亡,而当地警方解释为“喝开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