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死 尊严死-简要介绍,尊严死-观点

尊严死,是一种自然死,即不再做延命医疗措施。可以尊重植物人患者的意愿或观念,停止延命治疗,任由患者死亡。对于一些自我意识丧失而无治愈希望的病人,可由亲属凭他们的生前预嘱向医院、法院等提出停止治疗的要求因而死亡。这样的死使病人摆脱了凄惨状态,亲属也摆脱了沉重的精神负担,人们认为这样的死是高尚而尊严的。尊严死的观念涉及到伦理道德、文化传统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广泛地重视和讨论。

尊严死_尊严死 -简要介绍


卡伦・柯因兰

尊严死,是一种自然死,即不再做延命医疗措施

。可以尊重植物人患者的意愿或观念,停止延命治疗,任由患者死亡。

英文:death with dignity,或passive euthanasia。

对于一些自我意识丧失而无治愈希望的病人,可由亲属凭他们的生前预嘱向医院、法院等提出停止治疗的要求因而死亡。这样的死使病人摆脱了凄惨状态,亲属也摆脱了沉重的精神负担,人们认为这样的死是高尚而尊严的。尊严死的观念涉及到伦理道德、文化传统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广泛地重视和讨论。

尊严死_尊严死 -观点

概述

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2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占总人口的14.3%,预计2013年将突破2亿,2034年突破4亿,2054年突破4.72亿。空巢老人家庭增多,老年人的临终选择愈来愈引起社会的重视。


尊严死

当我们身边的人因为疾病、年老而濒临生命终点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要全力抢救。很多时候,即使没有希望,我们还是要做诸多努力。可是,一个走到生命尽头的人,不能安详离去,反而要忍受心脏按摩、气管插管、心脏电击以及心内注射等等惊心动魄的急救措施。即使急救成功,往往也不能真正摆脱死亡,而很可能只是依赖生命支持系统维持毫无质量的植物状态……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人们正在寻找保持临终尊严的办法,而“生前预嘱”正在帮助人们实现这种愿望。在中国,许多讲求生命质量的人也已经开始践行“生前预嘱”。

意见

究竟是谁在选择我们的生死?

赵女士的公公今年65岁了,去年突发脑溢血,做了开颅手术。身体每况愈下。最近已经卧床不起,只能依靠氧气面罩呼吸,大小便也要在床上解决。老人是一个自尊心非常强的人,屡次想下床活动,自己解决卫生问题。可是在繁重的面罩和沉重的病痛面前,每次尝试都以失败告终。

在病床上躺了几个月,肺部严重感染,持续低烧、抽搐。每天靠鼻饲管维系着生命。老人清醒的时间越来越短。即使在清醒的时间里,由于身体上插入的各种输液管道,老人不能动弹、甚至不能说话,有几次想说话,脸憋得通红却什么都说不出来。

医院告知家人已经没有有效措施,建议转院静养,可是家人不愿意放弃治疗。就在这时,病人因为呼吸不畅再次转进了ICU。家人选择了抢救。老人抢救了过来,可是清醒的时候老人因为痛苦手指攥紧了床单,家人看到后心如刀绞。为了缓解这种痛苦,医生给老人注射了镇静剂。老人现在经常处在一种沉睡的状态中。

赵女士说,看着公公痛苦的表情,还不如回家静养,顺其自然地走完剩下的时间。可是丈夫坚持要抢救,她也能理解丈夫的心情。

认知

谁也不知道究竟哪一种选择是正确的?

万女士的母亲在弥留之际,选择了不插管治疗。母亲安详地走了,万女士却陷入了深深的自责之中。


尊严死

万女士的母亲去世时61岁,因为意外事故,生命危在旦夕。在度过了最危险的48小时,又经过了临床上危险的7天后,医生还是下达了病危通知书。

万女士不能接受这个结果,坚持要让母亲接受治疗。医生说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选择插管维持生命。万女士迷失了,不敢做出决定,因为她不知道怎样对母亲才是有帮助的。

最后还是父亲做出了决定:不插管,因为既然已经如此,不能让病人遭受更多的折磨。万女士没有阻止,眼泪涌出了眼眶。她不敢继续留在医院看着母亲离开。

事后,万女士却时常责怪自己,不能原谅自己没有尽力去救母亲。她总是想:如果当时坚持让医生抢救母亲,是不是母亲还可以回来?是不是还能像从前一样?没人能告诉她该怎么做,也没人能帮助她走出心理阴霾。

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的家庭都面临着这样的生死选择。

在老人临终时,给予他们关怀,是对老人的尊重,是一种文明的表现。1987年,中国第一家临终关怀医院成立,至今已经送走了1.6万名老人,他们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在这里得到关怀,享受着人间的友爱和温暖。

在英国,1967年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临终关怀机构,目的是为临终病人提供服务。目前,时间上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有临终关怀机构。目前,英国已建立了700余家,美国建立了3000余家。

在中国,这一领域却鲜为人知。罗点点,部队医生,见证了太多的生死离别,经常思考一个问题:如何选择自己的死亡?2006年,罗点点作为创始人之一,创办了“选择与尊严”网站,倡导“尊严死”,将这一概念引入了我们这个忌讳谈论死亡的国家。

尊严死_尊严死 -最初起源

美国引起尊严死的争议源于卡伦・柯因兰(Karen Quinlan)事件。一位二十岁的女孩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喝鸡尾酒后昏迷不醒,没有恢复,所以其父母希望医院不再作延命医疗措施,医院和法院都不同意。最后,卡伦的父母作证她生前的如此意思表示,法院方才同意以隐私权的保障为由,将终止医院措施的决定权从医院收归法院。

日本在报道“凯伦案件”时,首次采用为“death with dignity”的译名。

凯伦案件后,美国也孕生了一种观念,认为“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虽使生命的延伸成为可能,但如果只为了短短的延长,而带来令患者陷于人格崩溃般的苦难,则未必可说是蒙受近代医学的恩惠”,因而有人开始主张:“生物学上的死亡可以确定时,与其使患者的人格崩溃或暴露在周遭人们的冷漠眼光之下,不如取下生命维持装置,同意庄严的死去”。因此,在此种历史背景之下,尊严死被定义为罹患不治之症、且属于末期的情况,为免招致患者的人格崩溃,而终止使用生命维持装置。

尊严死_尊严死 -产生意义

1、尊严死是遵从自然规律、体现生命和谐的主张。通过本人事先签署的“生前预嘱”,在生命末期按照尽量自然的方式,有尊严地离世,不仅是对生命的最大尊重,也能让医务人员和家属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产生心理上的崇高感和强烈的道德伦理要求。

2、这种建立在个人“知情同意权”基础上的死亡方式,是缓和医患矛盾的良药。而对生命本身而言,死亡是所有生命的归宿,在生命尽头选择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也是一种基本权利。

尊严死_尊严死 -推动人员

罗点点,开国大将罗瑞卿的女儿,曾经做过医生,是中国尊严死推动者,2006年,罗点点和她的朋友成立了“选择与尊严网站”,并成立了“不插管俱乐部”,提倡“尊严死”,希望人们在意识清醒时在网上签署“生前预嘱”。

尊严死_尊严死 -引发关注

2013年7月,北京市已经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北京市卫生局主管下开展业务。市卫生局表示,生前预嘱概念在我国并无法律明确支持或禁止,还尚处民间推广阶段。

对于“尊严死”,生死问题各方观点不一。

赞成观点

以人为本 很有必要

无论“尊严死”还是“安乐死”,都是为了减轻患者痛苦和家属负担的一种死法。人固有一死,选择“尊严死”和“安乐死”,何尝不是一种死法?生前预嘱已经在民间推广,“尊严死”入法还远吗?

“尊严死”入法,世界上早有“他山之石”:美国35个州立法支持自然死亡,英国1967年就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临终关怀机构。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有临终关怀机构。

很多人离世前都是很痛苦的,生前预嘱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人要活得有尊严、有价值,也要死得有尊严、有价值,这才是真正的人生、快乐的人生、完美的人生,这才是以人为本、具有人文情怀的做法。

当然,“尊严死”的实现是个“复杂的事”。比如,患者20岁写下生前预嘱,其80岁临终前,医学水平也许完全可以救治;比如,其生前预嘱交给了其前妻或前夫,其临终时谁来出示、家人不出示怎么办……这些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只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中国是文明古国,人的生与死都得讲文明。让已经走到生命尽头的人有尊严地死去,无疑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和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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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观点

活着才有尊严可言

与安乐死相比,尊严死有进步。安乐死是在医生协助下的“他杀”,而尊严死则是按照预嘱的“自杀”,两者相比,“自杀”当然要人道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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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尊严死”毕竟是消极被动地等死,其建立在患者亲人和医疗措施不作为的基础

上。当其时患者生命尚存,患者亲人和医疗机构不行施救,任凭患者在无助中慢慢死去,这样的终结可能更痛苦,对患者也是一种人道残忍。

“尊严死”就怕被滥用,患者一旦“被尊严”,则更不人道。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称,签订“生前预嘱”的患者,如因病或因伤导致身体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不管是用何种医疗措施,死亡来临时间都不会超过6个月,这时就得允许患者亲人和医院不作为,任凭患者自然死去。这里令人担心的是,“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怎么才能判断得准确无误?如果判断不准,岂不是糟蹋了生命?比如,有的患者处于“持续植物状态”好几年甚至十几年都被亲情唤醒了过来,假如此前放弃施救,其还有死而复生的可能吗?

还要看到,“尊严死”很容易被打上利益的痕迹。有的利益相关方若利用患者生前预嘱,为抽逃责任放弃救治患者,别人奈何不得,只会加速患者死亡。比如,有人为节省财力、节省时间、减少自身麻烦,能救治而不去救治,患者过早地离开人世,这还谈何尊严?

生命只有一次,人要讲尊严,但活着是前提,没有活着的尊严,将是空泛的、虚伪的。在有尊严地活着和有尊严地死去的天平上,前者显然更重要,没有前者,任何尊严死都会无从谈起。

让生命最大化,是现代高科技的重要课题,甚至可以说,现代高科技的意义就在于让人更好地活看。因此,推崇好好活着远比推崇自然死重要,而且只有这样才可为现代高科技提供重要课题。当然,有的拯救到头来还是做无望的抗争,但是,宁可救过一百人,也不可错过一人。宁可救过一人一百回,也不可错过一回。因为错过任何的一人、一次,后果都会无法挽回,都会让生命黯然失色。

建议

没有“监督人”就不要“尊严死”

“尊严死”最让人担心的问题是患者是否真正得到尊重,是否真的有“尊严”。“尊严死”的执行面临太多干扰:院方、家属都可能出于利益考虑而作出违背患者意愿的决定,甚至伪造生前预嘱;即便患者本人曾立过预嘱,患者的意愿也可能随时间和情况的改变而改变。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方法是尊重患者的意愿,落实患者的选择权。

不得不承认,“尊严死”有许多好处。节省医疗资源、减轻患者家属负担、让患者少受“折腾” ……但一切“好处”都应该给患者的选择权让道。否则,“尊严死”就是彻底的反伦理、反道德,比谋杀还可耻的行为。如果连患者的意愿都不尊重,还谈什么“尊严”呢?

要确保“尊严死”不会步入歧途,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来监督、管理。执行生前预嘱必须严格考证其真实性;还要考虑到情况的改变是否会改变患者的志愿,比如患者立预嘱时是否有轻生心理;医生也可根据判断选择不执行预嘱,对执行预嘱的监管从严,对不执行预嘱的监管从宽。

总体来说,推行“尊严死”是值得“试一试”的。而且出于对患者选择的尊重,最起码它不应该被禁止。但笔者认为,这次推广“尊严死”有些草率。虽然我国法律已涉及对生前预嘱的监管,但对“尊严死”的执行还缺乏监督。“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尊严死”监管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贸然推广,恐怕在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引出一些道德法律问题。

不过,既然“尊严死”已有先例,对其监管和推行也就成为必然。当务之急是针对“尊严死”的执行出台相关监管制度、法规,落实患者的选择权,确保患者真正被尊重。法规完善前,既然“尊严死”本身合法,那就可以执行。但最好是保守推行,而非贸然推广。没有“监督人”,最好不要“尊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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