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简介,聚众扰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扰乱公共秩序罪_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简介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罪_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构成要件

主体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只能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不以本罪论处。但是,如果一般参加者在扰乱活动中犯有其他罪行,如行凶杀人、伤人、毁坏大量公私财物等,应按其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

客体


2008年,黎强等人聚众制造的出租车集体罢工案件

1、客体要件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

公共场所根据本条所列举的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贸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皆可认定为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这种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所谓聚众,是指聚集众多的人参加,除首要分子外,参加活动的人往往是不确定的,人数可能随时有所增减。聚众扰乱,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领导、指挥,聚集纠合多人,破坏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至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在人群集结地进行煽动性讲演游说,静坐示威;冲击会场、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围攻、殴打公共场所维护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妨害社会正常生活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扰乱公共秩序罪_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立案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1、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2、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3、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扰乱公共秩序罪_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罪责与罪量

罪责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

扰乱公共秩序罪_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罪名认定

罪与非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构成本罪,要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三个条件同时具备,且行为人必须是首要分子。缺少其中的一项,情节较轻,或者属于一般参与者,则属于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本罪。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1、两者的相同点是:从客观方面看,两者的乱行为都是聚众进行的;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而且都以某种借口,意图通过聚众扰乱活动来对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要求,情节要求上,都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2、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一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场所不同。本罪发生在车站、码头、公园、运动场、展览会、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等人员集结和通行的地方;而扰乱社会秩序罪发生的场所一般在机关、单位、团体的门前、院内;

二是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场所秩或者交通秩序;而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机关、单位团体的生产、工作、营业和教学、科研的秩序。

三是对犯罪主体的具体要求不同。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则即有首要分子,又有其他积极参加者。

扰乱公共秩序罪_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处罚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扰乱公共秩序罪_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扰乱公共秩序罪_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款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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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_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相关事件

2013年9月13日上午,投资人王功权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警方以传唤名义带走。当晚9点半,北京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发微博称,王功权被正式刑拘,北京警方已向家属送达刑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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