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_《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简介
海岸与海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字母缩略字:UNCLOS)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由于英语中的“Convention”同指“会议”与“公约”,所以此一词汇可以同指该公约本文,以及总称三次会议的内容。
不过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海洋法公约与相关会议的行政管理为其“秘书处”,设置于联合国“海洋事务与海洋法总署”(英语:UnitedNationsDivisionforOceanAffairsandtheLawoftheSea)。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_《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源流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新的领海基线
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西方强权扩张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oftheSeas)”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