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集资建房是一群有民事行为、有购房能力的中国公民,以民主议事的方式集合在一起,自愿签署共同合作的协议,共同成立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机构,以非盈利方式运作合作建房项目,以银行托管的方式管理资金。
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集资建房是一群有民事行为、有购房能力的中国公民,以民主议事的方式集合在一起,自愿签署共同合作的协议,共同成立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机构,以非盈利方式运作合作建房项目,以银行托管的方式管理资金。
集资建房_集资建房 -概述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所谓集资建房,是指在1998年城镇住房制度实行改革后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缺少存量房源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就由职工出资、单位按所谓的“经济适用房”待遇牵头组织建房,在单位内部销售。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区出现了部分机关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侵占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等问题。
集资建房_集资建房 -申请程序
集资建房房地产登记一般分为五个程序,即登记收件、勘丈绘图、产权审查、绘制权证、收费发证。
(1)登记收件。产权登记的第一程序就是登记收件。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因此,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
(2)勘丈绘图。它是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地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幅平面图,补测或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为产权全面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3)产权审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经过认真细致的实地勘察和丈量制图,掌握了房屋全部实况资料以后,即可转入产权审查。产权审查是以产权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墙界表、产权证件、证明,逐户、逐栋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化是否合法等整个复杂细致的工作过程。
(4)绘制权证。对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经过审查确认可以颁发产权证后,应及时转入制权证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绘制应颁发的产权证件。
(5)收费发证。它是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最后程序,要求把应收的登记费收缴入库,把应发的权证发放到所有权人手中。
集资建房_集资建房 -主要风险
集资建房1、违规建筑,国家批给的土地本不能建房,但是学校擅自建房,这样的房子是没有产权证和土地证的,更谈不到更名!
2、单位集资建房,属于单位福利,如果将来不住的话,不能擅自买卖,由学校原价收回,那你的购房款客就大大贬值了!
3、如果一个人只有一次机会购买福利房,如果你朋友将来想买……
4、如果非要借用别人的名字,当然要有协议!
集资建房_集资建房 -常见问题
一、集资建房的产权归属问题。
财政部(财企[2000]878号)及《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对此问题给予了明确,即“谁出资,产权归谁”。也就是说集资合作建房的产权归集资者所有。
二、营业税问题
营业税是在转移或销售不动产时缴纳的税种,集资合作建房直接确权给集资者的性质,说明不存在销售或转移不动产问题,因此不存在纳税问题,也不存在免征的问题。
三、产权登记问题
《房屋权属登记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属于法的范畴。国家规定建设部门来负责权属登记工作,是法律赋予建设部门的神圣职责,其他部门直接或间接确权都是不妥的。
四、关于缴纳营业税问题
在网上搜索“集资建设营业税”,会查到很多内容,各地税务部门的解释也是五花八门,有认为应该纳税的,也有认为不应该纳税的,还附加了很多条件。比较典型的规定是:按视同销售不动产处理。
集资建房_集资建房 -负面影响
集资建房其一,减少了房地产市场中的房源供应渠道,等于在事实上强化了开发商的垄断地位,房价更容易为开发商等利益主体所左右。
其二,单位集资建的房,并非都入市交易,相当一部分是自住的,一旦集资建房叫停,将把部分需求者逼向市场,使他们被迫从开发商手中买房,这将加剧买房人之间的竞争,形成推动房价上涨的一支重要力量。
其三,通过单位集资建房,人们有了一个看得见的参照,可以大致掌握建房的真实成本与相关利益主体的获利多少―――在信息不对称的房地产市场,这个信息显得非常重要。而且,由于集资建房的价格真实存在着,开发商等相关利益集团在抬高房价时,多少会有所顾忌,他们不敢走得太远。倘若叫停单位集资建房,个人集资建房又由于种种原因发展不起来,房地产市场的信息将被相关利益集团牢牢地掌控,变得更加不透明,相关利益集团很容易浑水摸鱼,伺机推动房价上涨。
集资建房_集资建房 -社会评价
集资建房“视同销售不动产”有违规越权之嫌。“视同销售不动产”客观上指定了卖方和买方,把本属集资者的财产无偿划拨给了组织者,又让组织者卖给了集资者,自行指定了财产所有者和受让者。代替房屋确权登记部门完成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两项工作,干了自己不该做,也做不好的工作。
干扰房屋登记部门正常工作。按正常程序,依据法律法规,房屋登记部门要将集资房确权给集资者。而按照“视同销售不动产”,则必须先确权给组织者,再转移确权给集资者。造成房屋登记部门无所适从,干扰了法律所赋予房屋登记部门的正常工作和职责。
造成单位(组织者)违规。一是国家规定单位不得再投资建设住房,而“视同销售不动产”,使单位凭空得到了大量公有住房,造成了实事上的投资行为。二是公房出售工作已于1999年底基本完成(房改房),新形成的公房(国有资产)出售必须按照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出售的要求进行评估,不评估违规,如果评估结果大于集资款,单位将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三是凭空获得资产,又凭空出售资产,财务部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应对审计等等。四是“视同销售不动产”实质上把单位(组织者)看成了开发商,而单位又怎样承担开发商对所建住房所应承担的相关的法律责任。凡此各种,把单位推到了一系列违规的境地。
集资建房者财产受到损失。集资建房者办证纳税,凭空加大了集资者的负担。不办证,拿不到合法拥有财产的凭证,同时影响房屋登记机关的房屋登记办证率,为以后房屋登记工作增加了难度。
因此,按照《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如果产权登记属转移登记,按照税法的要求,必须纳税。如果属于初始登记,因没有发生产权转移,故不存在纳税问题。所以,税务部门只要看是“初始登记”还是“转移登记”就可以了,简单明了,操作性强,并且与税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是一脉相承、互相不冲突也不矛盾,税务部门没有必要使其冲突。
集资建房_集资建房 -发展方向
集资建房
关于集资建房问题,在国务院24号文件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做出一些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畴进行管理。所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畴管理主要体现在两条,一是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二是它的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等都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有关规定来执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很明确是60平方米左右,供应对象就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限产权管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两类企业可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一类是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第二类是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还有第三个条件,一个是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条是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第三条是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土地,而且这个土地是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建设住房的,不是工业性质的土地。
关于社会上关注的温州、北京等地的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模式,和上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有很大的区别。主要的区别,一个是有发起人,另外土地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公开的招拍挂的市场方式取得土地,操作模式上基本上是按照房地产开发的模式进行操作。我们注意到一些通过网络的发起人,带有很强的集资倾向。比如说有的发起人公开承诺,你来参加我这个合作建房,你可以每年拿多少回报,你交多少钱可以拿多少回报。据调查,参加者有相当一部分不是无房户,他参加这个活动是以投资为目的。对于这类活动,希望媒体能够正确地进行引导、宣传。
集资建房_集资建房 -实例分析
集资建房
“单位集资建房为么事只能男的买?”王女士致电本报对所在单位此项规定表示不满。原来,王女士在武汉航空仪表厂工作了20多年,一直住在一间40多平米的房子里。最近单位决定集资兴建经济适用房,但一纸“仅限男职工”的集资资格文件,让她住大房子的愿望破灭了。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原则上困难家庭都有申请资格,女职工也不排除在外。
集资建房仅限已婚男职工
2008年03月27日上午11时,记者来到武汉市航空仪表厂基建总务处门口,公告栏内张贴着《2008年度职工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出售及旧房购售方法》文件。据悉,此次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共计划有152套,分为A、B、C三个户型,面积从85到65平方米,价格从2700元到2500元每平方米不等。在申请资格规定的第三、四、六条中,记者看到了“已婚男性职工(含双职工丧偶)”的字样。
公告栏前,爱人在该单位的李姓先生对此规定表示不满――他的爱人是厂里的职工,1969年就参加了工作,从工龄上说,完全有资格参与集资建房,但就因为是女性,失去了资格。“我们一家三口人,现在还挤在一套46平米的小房内。本来听说此次单位集资建房,心里挺高兴。可是规定一下来,我们就傻眼了,不允许女职工申请,这不是明显的性别歧视吗?”
现场也有职工对此表示理解的。一名女职工说:“我是女职工,虽然这种做法不太合理,但也是没办法的事。过去厂里一直就是给男职工分房,而女职工则由男方所在单位分房。如果女方也可以分房,可能出现夫妻俩能用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得两套住房,这也有失公平。所以优先给男职工住房,也是情有可原。”由于双方意见不同,在现场产生了激烈的争辩。
厂方:职代会已审议通过
随即,记者来到基建总务处进行询问,据总务处的有关工作人员讲:“这次集资建房的规定是3月18日通过了厂里职代会代表审议的,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且厂里有上千的职工,此次建房数只有100多户,僧多粥少,很难满足所有人的需要,这是实际情况,所以有些人也会有些抱怨。”
记者问道:“难道职代会的代表里没有女职工吗?她们没有意见吗?”这位女负责人笑答:“那也没办法啊,总还是得少数服从多数嘛。”
房产局:不应有性别限制
随后记者致电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谢伟,他听完记者介绍后表示:“困难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首先要向国资委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再召开职代会商讨具体方案。武汉市航空仪表厂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已经通过审批和职代会通过,但是具体的方案是由厂方自己决定的,我们对情况并不是很清楚。但是依照规定来说,凡是通过审查,确实在住房问题上有困难的职工,都具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不应有性别限制。但是各单位有自己的实际情况。”
集资建房_集资建房 -温馨提示
1、实际出资人是你,出资比例100%,出资额是多少
2、如果产权能过户,一定在产权下来多少时间内过户,约定具体的期限
3、如果没有产权,将来的房子的永久使用权归你所有,关于房子的所有收益权归你所有!
集资建房_集资建房 -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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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_集资建房 -参考资料
1.http://party.sh.soufun.com/html/subjectsNew/jizijianfang/2.http://www.cs.com.cn/fc/02/200708/t20070830_11868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