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简称中国农资流通协会)是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管、由全国从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农资行业社团组织。会员单位主要由全国及各地农资流通的重点企业组成。协会以自律、协调、服务、维权为工作宗旨,在农资流通行业管理中发挥着政府参谋和助手作用,在政府和会员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在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和联合上起组织和推动作用。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_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 -机构简介
2013年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会长会议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简称中国农资流通协会)是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管、由全国从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农资行业社团组织。目前中国农资流通协会的会员单位主要由全国及各地农资流通的重点企业组成。
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以自律、协调、服务、维权为工作宗旨,在农资流通行业管理中发挥着政府参谋和助手作用,在政府和会员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在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和联合上起组织和推动作用。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_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 -工作任务
中国农资流通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流通方面方针、政策,监督会员企业对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行业自律,规范农资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配合政府的农资打假工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农资流通方式和业态创新,促进和推动农资流通企业的改革,宣传和推广农资流通体制改革的典型和经验;组织和加强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和非会员企业之间及会员企业和其他行业部门之间的纵横向联合,增强系统的凝聚力;对农资市场进行调研,搜集整理农资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多层次的培训,组织开展各类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活动。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_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 -发展思路
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实行开放办协会,面向全社会的农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会员的吸纳要立足于流通又跳出流通,立足于供销社企业又不局限于供销社的企业,立足现实又着眼未来。各地方农资流通协会及其会员单位、农资生产企业、农业“三站”、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等等,只要具备合法的农资经营资格,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即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履行入会手续后可成为会员。同时,协会积极吸收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加入协会,吸收有名望的个人参加协会,使中国农资流通协会成为跨越生产、流通、使用,跨越不同所有制,包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大流通意义上的行业协会,发挥出为大农业、大流通服务的功能。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_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 -领导成员
会长:顾国新会长
顾国新
常务副会长
杨建平
副会长(排名不分先后次序)
龙文肖仲凯曾峰张忠林唐利民肖涵贺伟张永埔戴立根陆立新汪路平赵国丰李永东袁敦华牟志仁高义
苏泽文钟伯清李震赵思俭李庆高源廖慧张文学孙景太李殿平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_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gricult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Association,缩写:CAMP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及团体、个人和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 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会员企业,服务农资行业和政府部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发挥自律、协调、服务、维权功能,成为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本团体在行业内协调各方面关系,维护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快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为农服务水平,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中国农资流通协会第四届四次理事会议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农资流通行业产业政策,准确传递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监督会员企业对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开展农资流通行业发展调查研究,掌握本行业的发展现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产购销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三)开展农资流通领域行业自律,规范农资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处理和协调行业内部、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积极推进农资流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农资商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建立并完善全国农资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和农资质量追溯体系,形成准确完整的数据调查体系,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为行业和企业提供服务。组织本行业的信息交流,通过发行刊物、设立网站等形式,为本行业和有关部门提供市场信息与咨询服务。
(五)结合供销总社“新网工程”的开展,推动农资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促进农资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向社会推荐流通企业的先进经验,宣传推广农资流通体制改革的典型。
(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多层次的行业培训与业务考察;举办各类有益于本行业的交流活动,为会员和行业提供交流、合作平台;发展与行业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七)积极参加与国际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开辟多渠道的国际间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出国考察,逐步扩大国际交流和合作领域,开展国际经贸合作。
(八)接受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相关社会团体,可申请加入中国农资流通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五)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在本行业有专长、熟悉业务的同志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2013年度中国农资经销商年会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高级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人代表。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1 年1月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