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成立于1994年4月23日,是在中央统战部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积极推动和倡导下,由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港澳台及海外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社会团体。
光彩事业促进会_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简介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是1994年4月为配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而发起的。以刘永好为代表的10位民营企业家在全国工商联七届二次常委会议上联名倡议“让我们投身到扶贫的光彩事业中来”,进而在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间商会)发起下成立促进会。她是光彩事业的组织机构,是经由国家民政部注册的非营利社团法人组织,享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她以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民营企业为参与主体,包括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共同参加。2003年9月刘延东当选为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会长。
光彩促进会成立十三年以来,坚持义利兼顾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坚持和提倡对祖国尽义务,对社会尽责任,又承认和尊重个人的合法利益,达到二者的统一。
光彩事业以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为理念。通过十三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光彩事业以造血为理念,以项目投资为主要形式,先后实施了农业产业化扶贫、生态建设扶贫、资源开发扶贫、医药卫生扶贫、智力开发扶贫、移民安居扶贫、招工就业扶贫、建设市场扶贫、公益捐款扶贫和国际援助扶贫等多项扶贫工程。截至2006年6月30日,光彩事业在中国西部、老、少、边、穷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实施项目15429个,参与光彩事业项目投资的民营企业家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19982人,到位资金总额1247亿元,培训人员近400万人,安排就业479.81万人,帮助770万人实现了脱贫,对社会公益事业捐款达170亿元。
光彩事业不仅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评价也得到了受助地区群众的赞誉,而且还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取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特约观察员身份。
光彩事业促进会_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理念
中国光彩事业是中国民营企业家响应《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所发起并实施的一项开发式扶贫的社会事业。1994年4月23日,刘永好等10名民营企业家联名倡议《让我们投身到扶贫的光彩事业中来》,光彩事业由此而发起。
内容:光彩事业以扶贫开发为重点,面向“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以项目投资为中心,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发展贸易,并通过包括捐赠在内的多种方式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的进步。
宗旨:以广大非公有济人士和民营企业家为参与主体,包括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共同参加,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与“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共求发展,共谋利益,共享文明安乐,以先富带后富,促进共同富裕。
理念:义利兼顾的社会主义义利观,“义”是对爱国主义情操和共同富裕理想的追求,是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道德精神表现。“利”是对正当、合法的利益追求,是物质利益的表现,义利兼顾就是既坚持和提倡对祖国尽义务,对社会尽责任,又承认和尊重个人的合法利益,达到二者的统一。
原则:自觉自愿、量力而行,互惠互利,义利兼顾。
光彩事业既体现了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又遵循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同时顺应了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光彩事业实施近八年,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誉。广大参与光彩事业的非公经济人士也塑造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了光彩的人生历程。2001年11月,王兆国同志在中国光彩事业二届二次理事会上,将光彩事业及其参与者的精神追求和价值取向概括为32字“光彩精神”: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光彩精神: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光彩事业促进会_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业务范围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鼓励、引导、组织、推动国内民营企业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到老少边穷地区、中西部地区和其他有关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安排就业,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
(二)为会员提供服务,排忧解难,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三)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举办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
(五)为促进光彩事业的发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沟通信息,反映情况。
(六)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联合国有关机构、国际非政府组织及国际工商社团、工商经济界人士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往来,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光彩事业促进会_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会 员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实行会员制:
凡热心参与光彩事业,承认该会章程,认同光彩事业宗旨,赞同光彩事业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经申请批准可成为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国内民营企业和港澳台侨工商企业,经申请批准后,为促进会企业会员。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为企业会员的代表。
(二)各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为促进会团体会员。
(三)各省光彩事业促进会企业理事均为促进会个人会员。
与光彩事业和促进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促进会个人会员。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促进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促进会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促进会的活动。
(三)享受促进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对促进会工作提出批评,进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促进会决议。
(二)维护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促进会活动,办理促进会委托的事项。
(四)向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并两年无故不参加促进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严重违反促进会章程,促进会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光彩事业促进会_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组 织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由各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和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推荐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需要,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设顾问,由全国工商联主席担任。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代表性。
(三)身体健康,有较强组织、工作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可设常务副会长。
经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该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二)主持、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聘任。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会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根据需要,可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
光彩事业促进会_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经费来源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人士的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光彩事业促进会_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奖 章
中国光彩事业奖章是经中共中央统战部和全国工商联批准的,由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设立的,对参加光彩事业并做出突出成绩的非公有经济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人士进行表彰的全国性荣誉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