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延河是山东济南长青人,现任职务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和省书法协会会员。2010年1月14日被撤职。
陈延河_陈延河 -简介
陈延河,男,汉族,籍贯山东济南长青人,1954年10月出生,197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1年12月参加工作。文化程度:省委党校研究生,现任职务: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喜爱书画多年,工作之余与书画都有涉猎,1989年拜张炳男先生为师,以汉隶,篆书为主,现为省书法协会会员。
陈延河_陈延河 -简历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延河在座谈会
1983年9月至1985年7月山东农大专修科农学专业学员。
1992年12月至1993年1月中共长清县委常委。
1993年1月至1995年1月长清县委常委、副县长。
1995年1月至1997年12月长清县委副书记、副县长。
1997年12月至1998年1月中共济阳县委副书记。
1998年1月至2001年1月中共济阳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1年1月至2001年3月中共济阳县委书记。
2001年3月至2002年12月中共济阳县委书记兼县委党校校长。
2002年12月至2003年7月济南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2003年7月至今济南市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
陈延河_陈延河 -被撤职
陈延河
2010年1月14日下午,济南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听取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终止陈延河市十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报告,陈延河的市十四届人大代表职务已于1月13日被济南市市中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罢免,其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相应撤销;听取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罢免刘子栋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议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确认。
陈延河_陈延河 -一审判决
2011年7月1日,济宁市中级法院对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延河(正厅级)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延河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被告人陈延河,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第十三届、第十四届济南市人大代表。曾任山东省长清县副县长、副书记,济阳县县委副书记、书记,济南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主席、党组书记等职。
法院审理查明:(一)受贿罪。2005年11月至2008年1月间,被告人陈延河利用担任济南市总工会主席的职务上的便利,在济南市总工会下属的济南市第二工人文化宫改建工程中,为他人谋取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利益,先后8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99.6万余元。(二)贪污罪。被告人陈延河在担任济南市总工会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侵吞济南市总工会公款6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延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陈延河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其贪污犯罪具有如实供述和坦白情节,亦可从轻处罚;陈延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退缴赃款,涉案款项已全部追回,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陈延河部分受贿犯罪具有索贿情节,应予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陈延河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