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情况介绍,《循环经济促

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中国在重视废物再生利用的同时,也将同样重视对资源的高效利用与节约使用。草案规定,国家将就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有利于节约的价格政策;县级以上政府都要编制循环经济规划,并要根据当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安排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建立总量调控制度。


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正在进行审议

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中国在重视废物再生利用的同时,也将同样重视对资源的高效利用与节约使用。草案规定,国家将就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有利于节约的价格政策;县级以上政府都要编制循环经济规划,并要根据当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安排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建立总量调控制度。此外,草案还加强了对化工、造纸等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管理。中国《循环经济法》曾酝酿多年,于2007年8月进入立法程序。2008年8月26日进行第三次审议,有望于近日通过。

循环经济促进法_《循环经济促进法》 -情况介绍


李重庵

自从2007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循环经济法》草案进行初审以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循环经济法》草案进行的第三次审议。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重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这些问题与我国资源利用效率相对低下密切相关,《循环经济法》的立法变得非常迫切。在报告的最好阶段,李重庵表示“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循环经济促进法_《循环经济促进法》 -名称变化

继上次二审删除了水、气等资源性产品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之后,本次审议稿,比较重要的修改只有一次,
洗煤厂煤泥水闭路循环

就是循环经济法名称的变更。名称问题是几次审议中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全国人大提供的立法资料显示,在前面的几次审议中,严隽琪副委员长,王宁生委员、白克明等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孙陶生等人就已经提出了变更名称的提议。这几位委员和代表认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实践经验不足,制定这部法律内容比较原则,主要是通过立法引导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将名称定为“循环经济促进法”比较合适。法案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向高等院校征求意见时,中国政法也提出相同的修改建议。此外,杜宜瑾、李春亭、王立平等委员、代表也在草案二审分组讨论中表示,“发展循环经济是一个正在努力的目标,目前正在试点之中。考虑到成熟程度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本法的主要作用是促进。” 针对这些意见,李重庵在8月25日的报告中表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草案的内容较多的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为使法的名称与主要内容相衔接,应将本法的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于这项名称的修改,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循环经济法立法研究专家组组长张天柱告诉本报记者,将《循环经济法》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我个人认为区别并不是特别大,因为法律本身的内容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张天柱提出,针对这部法律本身,最重要的就是它的真正落实,只要政府、企业和公民按照这部法律要求的内容去做,那这个法律就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而无论它采用怎样的名称。

循环经济促进法_《循环经济促进法》 -取消争议

已经过两次审议修改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有望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此次审议对关系民生的一条重要条文做了修改,删除了关于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就是用电、气、水量超过一定额度时,电、气、自来水价随之上浮,实行消费越多单价越高的梯级价格。 在全国661个设市城市中,只有近80个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北京、天津、上海、沈阳、石家庄、济南、杭州、西安、乌鲁木齐、贵阳10个城市未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目前各地都没有对居民生活用气实行累进加价。只有云南、浙江、四川三省规定对城市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首先,很难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用电、气、自来水的基数。合理的累进加价幅度也难以确定。其次,由于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加价承受能力弱,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此外,目前许多城市已实行用卡购电、购水、购气的办法,从技术上很难做到按每户的不同基数累进加价收费。“删除该条款的目的,估计是为了防止相关部门利用该条款来寻求不当收入,同时避免物价失控的情况发生。”广东省委环境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科学院广州地理研究所资源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陈俊鸿对早报记者表示。不过,为此全国人大增加了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循环经济促进法_《循环经济促进法》 -改名背景

此次打破了以往立法中只要求“不能做什么”而无任何相关“做了什么有什么好处”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项目发展;对于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和产业化发展有符合规定的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和设备,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本次审议将《循环经济法草案》改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两字之差,更像是一个经济发展扶持和引导政策法案。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实践经验不足,制定这部法律内容会比较原则,约束性条款不可能太多,草案的内容较多的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

循环经济促进法_《循环经济促进法》 -人物介绍


张天柱

张天柱教授,《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研究专家组组长,重点进行清洁生产,环境系统规划管理的教学与科研,是我国早期投入清洁生产领域的科学家之一。1993年,作为技术专家,参加了首次由世界银行支持、国家环保局组织的我国实施清洁生产的B-4示范项目。承担过清洁生产方法的引进,印染、电镀、食品等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宣传培训与审核示范。先后参加了国家环保局《关于推进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的起草,我国第一部清洁生产法规《太原市清洁生产条例》的起草工作,《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起草。负责编制国家“三河三湖”的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是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和全国环境管理标准技术委员会环境绩效评估分委会委员。

循环经济促进法_《循环经济促进法》 -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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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草案、清洁生产、环境管理体系、立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_《循环经济促进法》 -参考资料

[1]http://finance.qq.com/a/20080826/000538.htm

[2]http://www.nfdaily.cn/finance/zhengjing/content/2008-08/26/content_45632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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