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
举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是为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检阅全区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发展的成果,促进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锻炼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本届运动会要办成文明、热烈、精彩、节俭、圆满、和谐的高水平体育盛会,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赛出友谊,为重振广西体育雄风做出积极贡献。
广西第十二届运动会_广西第十二届运动会 -举办单位
一、主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钦州市人民政府。
广西第十二届运动会_广西第十二届运动会 -比赛时间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十二届区运会”)于2011年11月6日至11月16日在钦州市举行,部分项目于2011年8月先期举行。
广西第十二届运动会_广西第十二届运动会 -比赛项目
四、竞赛项目
(一)青少年组
游泳(跳水、水球)、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足球、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手球、柔道、帆船(帆板)、射击、乒乓球、跆拳道、网球、举重、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散打)、技巧、蹼泳等共20个大项,具体小项设置见附件3。
(二)行业体协组
羽毛球、篮球、足球、乒乓球、网球、围棋、中国象棋、桥牌、气排球等共9个大项,具体小项设置见附件4。
广西第十二届运动会_广西第十二届运动会 -比赛单位
五、参加单位
(一)青少年组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等共14个代表团。
(二)行业体协组
行业体协组以国有企业和公司、体育行业协会为单位组团参赛。
六、参加办法
(一)青少年组
1.运动员必须携带《广西运动员注册证》或代表广西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相关证件(以下简称“注册证件”)、在广西办理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身份证”)和县级以上(含县级)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参赛。
2.符合十二届区运会青少年组年龄组别设置表(见附件5)规定的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聘用、试训或集训运动员、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学生运动员均可代表原输送单位或协议交流单位参赛。此类运动员必须代表广西在国家体育总局进行青少年注册或项目注册并持有注册证件者。
3.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赛,参加一个比赛项目(大项)的一个年龄组别的比赛,不得兼报其他大项或跨年龄组别参赛。
4.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聘用、试训或集训运动员、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学生运动员因参加国内外重要比赛(指国家体育总局指派参加的世界或国际各级各类比赛、国内锦标赛或冠军赛、全国城市运动会)任务而不能参加十二届区运会预赛者直接进入决赛,不能参加决赛者按规定给予原输送单位加牌加分。但必须在赛前20天提供相关文件报自治区体育局审定。
5.代表资格归属尚未确定者不得参赛。无故不参加自治区体育局指定的比赛或集训任务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二)行业体协组
1.运动员必须携带二代身份证和县级以上(含县级)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参赛。
2.运动员年龄限18岁以上,即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3.当运动员同时具备企业、公司或体育协会代表资格时,体育协会有代表资格优先权,但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加比赛。
4.每名运动员最多只能参加3个大项的比赛。
(三)冠名规定
各代表团或各单项比赛代表队均可冠名参赛。
七、参加人数
(一)人数确定各代表团报名运动员(队、对、人)数和各项目参加决赛的运动员(队、对、人)数、教练员数、领队数以及选调的裁判员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少年组
1.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聘用、试训或集训运动员、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学生运动员占原输送单位或协议交流单位的限定名额,代表原输送单位或协议交流单位参赛。
2.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运动员总数在20人至60人可报副团长2人,60人至100人以上可报副团长3人,100人以上可报副团长4人。此外,如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增报不超过4个名额的超编副团长,一切费用自理。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可报2人,运动员总数在20人至60人可报工作人员3人,60人以上可报工作人员4人。以上运动员总数不包括在十二届区运会开幕式前已结束比赛的运动员人数。
(三)行业体协组
运动员总数在50人以下的代表团团部人员可报3人(含团长、副团长),在50~100人的可报4人(含团长、副团长),在100人以上的可报5人(含团长、副团长),团部工作人员由各代表团自己确定,一切费用自理。
(四)参加开闭幕式代表团人数各代表团参加十二届区运会开闭幕式队伍人数另文知。
广西第十二届运动会_广西第十二届运动会 -编辑本段比赛要求
八、运动员资格和竞赛办法
(一)运动员资格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审查执行,另文通知。
(二)竞赛办法
1.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竞赛办法进行比赛。如单项竞赛规程与本竞赛规程总则有矛盾之处,以本竞赛规程总则规定为准。
2.本竞赛规程总则设置的竞赛项目或小项(青少年组指各年龄组别的竞赛项目或小项),如报名参加单位不足2个(指来自2个单位的队、对、人)时,则取消该竞赛项目或小项的比赛,竞赛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
3.在各项目比赛中,除部分按照竞赛规则规定无法认定名次而允许并列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须排出名次,不得出现并列。
4.各项目均设立仲裁委员会,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仲裁委员及裁判员由自治区各运动项目发展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自治区体育局审定批准后统一选调。
5.正式报名参赛的运动员(队、对、人)不得无故弃权,无故弃权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