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现代人的审美要求,且新颖、特别和富有创意的店名。
艺术字
编语:时代在不断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大众的审美要求也越来越高,商家取的店名越来越有个性,吸引人们的眼球――
近年来,美容美发行业竞争逐日激烈,一些店主便挖空心思在店名和广告词上做文章,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人民发院”、“发新社”、“今日说发”、“头发乱了”……走到大街上,忽然发现发廊的招牌上多了很多不该有的近音字,仔细一读,发现那些老板太别出心裁了,发心设==法新社?人民法院==人民发院?.......这些耳熟能详的名词都已经被理发店用谐音字替代,成了店名招揽生意。一些商家认为,“眼球经济”在生活中越来越显得重要,特别是店名的广告效应,起个好的店名,无非是想多招揽一点生意而已。
个性店名_个性店名 -新闻事由:
“人民发院”好“牛”的店名律师:该理发店名称涉嫌违法工商部门:将介入调查新异招牌“招”来顾客:
2
“怎么会想到给理发店起这样一个名字呢?”趁着店主刚忙完手中的活,笔者插话问道。“别的名字都太平常,也没啥意思,我就是觉得‘人民发院’这名字比较有新意。”男店主解释着。
“那理发店注册的名字跟广告招牌上的不一样,不担心被工商部门查处吗?”笔者追问着。“也没想那么多吧,等过段时间,我再去工商部门问下能不能申请换用这名字。”店主应道。
在与店主聊谈中,笔者得知,“人民发院”这个广告招牌也刚挂上去没多久,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理发店的生意还算可以,其中有一些顾客就是冲着好奇劲过来的。
据店主介绍,这家店面已经营业一段时间了,在准备开业之初,店主也曾以数个比较有“新意”的名字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但均未获得批准。
市民:有点“出格”了:“我觉得这名字蛮有意思的,店主还是很有想法的!”路过此处的两名初中生对理发店起了这么一个有“创意”名字似乎很感“兴趣”,其中一名学生还说下次他会选择到这家理发店剪头发。
3在此处添加文字
3
对于理发店起名“人民发院”的做法,正在附近卸货的郑先生表示很反感:“人民法院可是咱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啊,理发店起这种名字也太荒谬了!”
家住在附近的市民孙女士也摇着头说道:“店主招揽顾客的想法可以理解,可理发店起这样一个名字,好像有点出格了!”
标新立异的店名真不少:
4
笔者在市区一些大街小巷“转悠”时发现,取名“标新立异”的理发店还真不少。记者归类了一下,这些理发店的名字大概可以分为四个类型,其一是“谐音”型:诸如“豪剪(好简)单”、“发(法)新社”、头(投)其所好”、“千辫(变)万发(化)”等;其二是“炫酷”型:比如“造型公社”、“纯剪派”等;其三是“洋气”型:例如“名爵”、“泰勒”等;其四是“格调”型:类似“蓝月亮”等。
笔者在一些起着“标新立异”名字的理发店里发现,其中有不少理发店存在着工商注册名字与广告招牌名字不一致的情况。
律师说法:起名要循“公序良俗”原则
一律师告诉笔者起,在给自己的商店、公司起名时,要注意三点:一是不能出现重名的现象;二是不能采用驰名品牌的名称来做自己的店名,除非你已经得到这家驰名品牌公司的授权;三是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林律师说,与刚性的法律规则不同,公序良俗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本身有很大的弹性。比如,厦门湖里区有一家理发店店名为“人民发院”,如果这个店名足以使人把它和“人民法院”相混淆,那么该店名就有可能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5
另外,商家注册的字号、商号、名称要和实际使用的一致。有些商家在工商部门注册一个店名,却在实际经营中使用另一个店名,这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
工商部门:不能过于低俗
对此,工商部门有关人员说,商家把店名起得响亮、念得上口是好事,能够招揽顾客,但是哗众取宠不值得提倡,一个有反面意思、有低俗意味的店名还会引起顾客的反感。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和个体户登记起名时,必须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格,经审核通过才能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持此通知书方可办理其他开业登记手续。
0
对于什么样的店名可以起,什么样的店名不能起,企业名称管理早有相关规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如“人民发院”这样的个体理发店店名,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作为国家机关的“人民法院”,但因与其谐音,容易造成公众误解,损害到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尊严,故不能作为店名使用。
6
而对于那些办了具有其他名称的营业执照后,仍擅自更名的,工商部门表示将予以警告或者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经过调查:
有的消费者认为:这样有点哗众取宠了,也有人赞成一些店主适度创新“搞怪”.有专家表示:类似"人民发院"等的店名,体现出城市的文化功底不足.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店名越来越标新立异。目前商家有两种不好的起名倾向,一是起名故意哗众取宠,很多店名都是外国名字,没有自己的特色;二是故弄玄虚,一些店名起成成语的谐音,容易误导孩子。店名要起得好,最好要和当地的文化地理背景有关联,这样才能显出自己的地域特色。好的店名要文雅、朗朗上口,还要有创意。
个性店名_个性店名 -有创意的店名:
餐饮店:“董得吃”让你“懂得吃”
6
张爱玲曾说过:“出名还得趁早。”为了招揽人气,许多店主都绞尽脑汁给自己的店起了个颇有个性的店名。董先生开了一家赣菜馆,名为“董得吃”。董先生说,原先他去工商部门登记时,想给自己的店名起个名字叫“董郎”,但是“董郎”已经被别人抢先注册了。正当董先生一筹莫展时,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给他想了一个好点子:把店名叫做“董得吃”。董先生说,自己正好姓董,饭店叫“董得吃”,就表明自己菜做得很地道,很“懂得吃”。
餐厅:
新食尚文化美食广场;九龙塘食府;陶然居;音乐厨房;逍遥津徽菜馆;玲珑八面;风波庄;洪楼大排档;姥姥家私房菜;芭堤雅泰餐厅;热带风情餐厅;名羊天下;D.D.L多多乐西餐厅等等
服装店:这家服装店叫“衣拉喀”
7
笔者发现一家新开的服装店,名曰“衣拉喀”。如果念字念半边的话,“衣拉喀”的店名和“伊拉克”发音十分接近。经过询问发现,店主吴小姐给店起名字的动机就是要和“伊拉克”谐音。
正是由于这个很有个性的店名,吴小姐的商店颇能吸引路人的关注。
很多店主都在店名“奇特”方面下功夫,不过也有一些老资格的店返璞归真。一家装店“陈经理的店”已经开了8年。和其他一些追求标新立异的店名相比,“陈经理的店”似乎不像是一个店名,更像一个口头称呼。店员告诉记者,老板姓陈,大家都把他的店称为“陈经理的店”,于是这个口头称呼便成了店名。
个性店名
大巧若拙,店员说,正是由于这个店名不怎么像店名,才让“陈经理的店”个性突出。
服装:
衣衣不舍;“想”服装店;东+红;吾儿童装店;我形我秀布艺坊;公子一派男装;酉西儿;疯狂家明发商业广场店等等
个性店名_个性店名 -其它个性店名大搜索:
酒吧:
遗忘
芭啦芭啦balabala;辣蹦吧明发店;
下一站咖啡酒吧;木棉咖啡;
个性店名
红河谷娱乐酒吧;老树林风情演艺酒吧;
埃及艳后酒吧;北欧神话;九龙冰室;
杜尚酒吧;城市猎人酒吧;
大力水手音乐酒吧;2046酒吧等等
网吧:
网吧
来来往往网吧;
自由比特网络;
金姆指网吧;
VE概念网吧;
E瞬间网吧;
网事如风网吧;
天籁
骆驼祥子网吧;
伊网情深网吧;
蜘蛛人网吧等等
洗浴:
大桶水足浴;老顽童足浴城;足满堂足浴休闲中心;蓝幻桑拿足浴休闲中心;儒将休闲馆;七月晴桑拿;金领凯悦桑拿足浴;欢乐岛温泉浴场有限公司等等
茶馆:
茶馆
七夜悠闲吧;山山茶楼;
七杯茶茶楼;吃茶去茶餐厅;
店
他你我茶馆;朋来先敬茶馆;
茶骚等等
个性店名_个性店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颁布日期】1994.10.27
8【实施日期】1995.02.01
【法规分类】广告法规
【内容分类】指导类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于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4年10月2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现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广告准则
10
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不得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不得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不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许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就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广告。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
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侯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广告活动
11
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者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
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要产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个性店名_个性店名 -起店名要注意:
1、忌用多音字:
起名使用多音字,就像使用冷僻字一样会给人们的呼叫带来很大的不便,
交通注意标志
寓意本身就不够明朗。以多音字起名,名字有两个或更多的发音时就更容易让人感到无所适从。
例如:乐海餐馆,其中的“乐”有两读,一读LE,一读YUE,使人不知读什么音更好。
如下面这些字都有两读:行(XING,HANG)、省(SHENG,XING)、
重(CHONG,ZHONG)、茜(QIAN,XI)朝(CHAO,ZHAO)等。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起名绝对不能用多音字。但至少要保证别人能够确定其读音,不至于读错。
2、忌用意不良:
比方说,您正好从事化妆品的制造与贩卖,于是异想天开.
欲登录“海洛英”做商标而让消费者指名购买。那么您可能乘兴而入商标局却又败兴而出!
因为“海洛英”一词系与毒品不但同音又同义,显然已经违反所谓善良风俗习惯之原则。
再说,宣传手段未免毒了些!既害人又害己!也许您会答辩:国外名牌香水的品牌更“毒”,
像“鸦片”(opium)、像“毒药”(POISON)??为什么她们会通过商标登录?为什么红粉佳人都跃跃欲试?
这只能说是东西方国度不同、风俗不同、政风不同吧。比如国外就允许裸泳、裸体日光浴,而在国内的话
,有关单位会立即判定您‘“妨害风化”或“违反善良习俗”的意思是一样的。
3、忌用偏字:
商标名称是供消费者呼叫的,本应考虑到用字的大众化问题,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有些商标在起名用字上也存在者一些十分严重的问题。
某大豆蛋白粉厂则为自己的大豆蛋白粉、速溶豆乳品等类产品商标起名为“罡凤”。
这样的商标不要说一般的农民、市民不认识,恐怕连大学里的老师也未必人人认识。
我们很难设想这样的商标能够成为名牌商标,也很难设想这种商标的商品能够在市场上畅销。
有些人之所以使用冷僻字起名,是以为能否取出好名字从建恢于能否选到个好字眼。
所以,一提到起名,首先想列的便是去翻《康熙字典》。殊不知,实际情况则恰好相反。
好的名字正像好的文章一样,是在平淡中见神奇,而不是靠以冷僻字、多笔画字和异体字。
“四通”、“方正”、“金利农”、“康师傅”这些悦耳动听的名字,哪一个不是常用字。
4、忌语意隐晦:
寓意隐晦就是语音过于深奥,别人看不懂。就像选用冷僻字一样,意思虽好,没有人懂,寓意再好也没有意义。
企业、商标名称具有标明企业性质、暗示产品功能等作用,要求有较强的可读性。
如据《光明日报》载:浙江省兰溪市有家起名馆,他们先给自己起了寓意颇深的名字“叱石成羊”起名馆。
可是牌子挂出后,别人都不懂,店主连忙在店名招牌旁又补上了“兰溪市企业文化服务社”的牌子以作补充。
何谓“叱石成羊”呢?据古书《神仙传》记载:古时传说黄初平牧羊遇道士引至金华山石室中。
其兄初起寻之,但见有白石块。初平叱之,石皆成羊。
一个面对公众服务的小店,其名字居然蕴含这么玄妙的典故,难怪人们都看不懂。
同是起名馆,“酿名庐”和’正名斋”就通俗而令人回味,店名本身就是一则极好的广告。
5、忌用不吉字
含义不吉利是商业命名的大忌。因为它不但让名字的主人产生不好的联想、
更重要的是它会影响到别人对主体的接受,不论主体是一个人、一个企业,还是一件商品,
甚至连政治也会受到影响。1987年2月18日《参考消息》转载了一条题为“为讨吉利,
港督正名”的消息:“港府与伦敦方面向时宣布,香港第27任总督魏德巍爵士改名为卫奕信,
他会在4月19日下午抵港履新,陪同他赴港有包括其夫人及18岁幼子。
在情人节即满52岁的新港督根据普通话读音改为‘魏德巍’,被不少港人批评改错名:魏与魏双鬼出格,
魏谐音危,象征不吉利等。新港督于是根据港府提供的意见,决定采纳改名建议。
而港府发言人解释采用上述新名字,主要是粤语发音与他的英文名字更为接近。
而卫奕信这个名字代表了信任与保卫,而奕又指神采奕奕。”难以置信的是,
名字不吉居然关系到人们对一个官员的接受与否,可见影响之大。
对于商品来说,一个不吉利的名字则意味着它将失去大量的生意。
据说在香港曾爆发过一场“白兰地”(法国)和“威士忌”(英国)的销售大战。
结果“白兰地”售出四百余万瓶,“威士忌”却只售出十万瓶,只相当于“白兰地”的一个零头。
论质量和知名度,“威士忌”都不比“白兰地”差,那为何“威士忌”一败涂地呢?经调查分析,
问题出在“威士忌”这个中文译名上。“威士忌”??连威士都忌怕,谁还愿买?而再看看“白兰地”,
一个多么充满诗情画意,令人喜爱的名字。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在购买物品时,
其实不是单纯地在购物,还在购买一个看不见的东西,这就是吉利。
6、忌雷同近似
见不得人家好的情形好像是国人的通病。您取了三个字品牌,我就设法两个字与您一样,
好混淆消费者。您叫“波蜜”我叫“×蜜”。您是“怡康”,我就叫“x康”:,
您是“七星”,那我变成“×星”。上述还是温文儒雅的雷同、类似手法。
更可恶的是,有人干脆与您来个谐音(存着要打混大家一起混的心理)。
像洗衣粉的几个品牌中的服务标章就“自律”得非常好。既能将自己彻底与他人相区隔,
又能树立品牌独特风格。像“一匙灵”、“白兰”、“狮王”、“汰渍”、“活力”、“熊猫”等,
彼此都有井水不犯河水之共识(品牌中没有任何一字近似或相同)!而VCD机品牌中,
就很明显看出彼此过于雷同、近似。起码“xx王”、“x达”这两个品牌就很容易让消费者混淆。
个性店名_个性店名 -教你一眼识别虚假广告:
如果你看广告看到将信将疑,请先相信我给你的下列忠告,凡是在列的,都属于虚假广告宣传,无须证实,即可不用相信:
虚假广告
1、任何宣传自己能够使某个人体部位迅速改变体积的药物或者保健品广告.现代医学证明,除了切除多余脂肪之外,唯一能使你身体某部位变小变薄的方法就是运动和节食;除了殖入假体之外,唯一使你身体某部位膨胀的办法就是堵住你的进出口使你上气不接下气.
2、任何宣传自己能够无烟的炒菜锅.物理学家告诉我们,每种油脂都有固定的烟点和燃点,这不是随着容器的改变而改变的,唯一减少油烟的方法就是少用猛火炒菜.所以,一切无烟锅的无烟宣传都是活见鬼的混话.
3、凡是售价低于2000元人民币,而又宣称自己有X百万象素拍照功能,附带DV/MP3/MP4/移动硬盘的,小得不如你的手掌大的多功能"XX拍"什么的一体机,其实它的功能效果都粗糙得可怜,充其量可以做电脑摄像头用,越是没钱买好相机和好DV的朋友越是坚决不要上当,效果根本达不到你的需求.
4、宣传治疗不孕不育有效率的广告.医学昌明的今天,也没有人能够完全有把握使不孕不育患者成功地繁衍后代,所有的所谓成功率都是炮制出来的,没有依据的内容.可以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去拽这根稻草,但千万不要抱太大希望.
5、垃圾时间的美容器械广告.一般来说,在下午1点到5点之间,以及晚上11点以后,那种长达3分钟以上,且经常反复播放的美容产品广告,不论其宣传之产品的类型特点用途,基本上都可以不信.倒不是说它们完全是假的,但基本上都在吹大牛.好的企业做的优良产品,自然会在黄金时间投放广告.垃圾时间的广告费用很低,大概是黄金时间的百分之一.所以一般这种广告的特点就是---超长,反复播放以轰炸你的耳朵,语气肯定而富有鼓惑色彩,画面冲击力超强,等等
6、宣传治疗肝病的广告.近几年由于出事很多,就不用细解释了,凡是电视上出现的治肝病专家,没一个是真的;打进的现场电话,也没一个是真的;现场主持人,没一个是真的电视台主持人.所以全是假的,害死人的东西,全该抓起来法办.
7、字幕超多,超大,超频繁出现,且色彩浓重的广告.这类广告设计相当没水准,说明厂家的审美素质低下,文化水平不高.你能相信文盲的产品?
8、过气明星代言的绝大部分产品.过气的明星是廉价的,所以不要爱屋及乌,他们也是为了挣点不容易的外快---企业的产品过硬的话,没有必要找明星代言提升人气;而找来代言的又不是什么真正活跃的明星,则进一步说明企业的动机是投机.
个性店名_个性店名 -其他的图片:
烟的危害大
男女一样
龙
个性店名_个性店名 -链接:
个性店名图片:
http://image.baidu.com/i?ct=201326592&cl=2&lm=-1&tn=baiduimage&pv=&word=%B8%F6%D0%D4%B5%C4%B5%EA%C3%FB&z=0&fm=rs4;http://www.xinli110.com/mainsite/qktj/shehuixinwen/200806/105181.html;http://image.baidu.com/i?tn=baiduimage&ct=201326592&lm=-1&cl=2&word=%C8%CB%C3%F1%B7%A2%D4%BA
起店名要注意:http://www.ming123.net.cn/ming/dianming/1005.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http://www.a.com.cn/cn/hygl/ggfg/zd/fl-zhrmghgggf.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