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调动申请报告
公安调动申请报告范文
尊敬的xxx 公安局各级领导:
您们好!
非常感谢您们在百忙之中抽空浏览我的申请报告!
我叫xxx,男,汉族, 1985 年12 月20 日出生,江西省xx 县人, 家住xxxxx,现任xxxxxxx 民警。
个人经历:
1994 年――1999 年就读于xx 小学;
1999 年――2002 年就读于xxx 中学;
2002 年――2006 年就读于xxx 中学;
2006 年9 月考入xxx 大学;
2010 年7 月从xxx 大学毕业。
2009 年12 月份我通过江西省公务员考试进入江西省xx 县公安 局,2010 年7 月开始在xx 县公安局工作;今年10 月被分配到xx 县 公安局 xx 派出所工作。参加工作后本人并没有放弃学习,切实注重 自身素质的提高,并在全省第十三次新入用民警培训的期间,被江西 省公安厅授予“优秀班干部”称号。
我工作的江西省 xx 县饶埠派出所是地处三县交界的乡镇派出 所,在58 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有 6 万多常住人口,人口密度极大,因 此治安尤其复杂。自从参加工作以来我本着“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 实做人”的原则,吃苦赖劳,凭着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刚工作一个 月领导就让我担任内勤兼外勤民警,并参与了刑事案件6 起、行政案 件 34 起,本人深知做好基层工作不但要有精湛的业务水平,更关键 是做好群众工作和维稳工作,派出所最常做的是群众的调解工作,本 人也正朝着精湛的业务水平和扎实的工作作风方向努力。
我深知xx 公安局是一支强大的队伍,是一支能征善战的队伍, 是一支令人向往的队伍,是一个精诚团结、锐意进取的英雄团体,拥 有众多杰出有为的人民警察。
我亦深知这支英雄的队伍在xx 公安局党组英明正确的领导下, 认真贯彻公安机关各项工作方针,常备不懈,严防猛打,坚决圆满完 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打击全区各类 违法犯罪、抢险救灾、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方面做出了巨大 的贡献,确保了整个xxx 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经过多 年的磨砺,xx 公安局塑造了一支能征善战,让犯罪分子闻风丧胆, 在打击犯罪能力、执法水平、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方面均过硬的公安 队伍。
再次,我怀着对家乡的思念,对贵局的无比崇敬,怀着对xx 公 安事业的执着与热爱,诚挚申请调入 xx 公安局,如有幸能够充实到 这支英雄的钢铁队伍,我将坚决服从组织的安排,不怕苦、不怕累、 不计个人得失,愿意战斗到公安工作的最前线,愿意奉献我的青春为 家乡的公安事业做出最大的贡献,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则能 胜,不辜负各级领导的厚爱、关怀与提携!
特此申请,期待各级领导的考察与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 年xx 月x 日
公安民警工作调动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本人于200x年从警校毕业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到xx县公安局这个大家庭中来,并入200x年x月开始一直在xx派出所上班至今。我很喜欢xx县公安局这个团结向上的光荣集体,也很喜欢在xx派出所担任外勤民警这份工作。在xx派出所工作的这将近五年时间里,我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做到最好,兢兢业业,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兢于奉献,用自己的血和汗让青春在基层公安工作中闪光。我加入到公安工作中来,正好赶上了公安工作的春天,我严守“五条禁令”,积极参加大练兵工作,努力参加到“三基”工程建设当中,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响应全国公安民警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我在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方面都取得了突飞勐进的进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为公安工作做出了自己积极的贡献,无愧于我头上的警徽,无愧我入警时立下的誓言。感谢领导们对我的培养,感谢同事们对我的帮助!
……(申请原因)
为了我更好地投身到公安工作当中去,我申请调离xx派出所。
在xx派出所工作的业余时间里,已经在各类报刊上发表与公安业务有关的文章三十多篇,如果领导能够考虑我的特长,调我去与写作有关的办公室之类的岗位,我工作起来将更加得心应手;如果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不能调我去能发挥我兴趣和特长的上述岗位也没关系,我出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吃苦耐劳也是我的特长,调我去其他艰苦的岗位我也会欣然接受,我一样会将我的激情和青春投入到工作当中去,为公安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一切服从组织和领导的安排。?
望领导能够考虑我的请求,谢谢领导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申请书。
此致敬礼
申请人:xx
2013年04月12日
人民警察调动申请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 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手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十七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
(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二)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
(三)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办理寄存手续。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诿,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
(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
(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
(十)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
(十一)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
(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
(一)乘坐民航飞机;
(二)进入北京市区;
(三)执行警卫任务;
(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人事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