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资源附加费包括哪些项目?
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财政部发布)
1、“附加费”依据何在?
多数“附加费”收费依据是“红头文件”
各界对民生资源“附加费”的质疑由来已久。特别是电价中附加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机票中附加的“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电影票中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每年全国两会都有代表、委员呼吁取消,还曾引发诉讼。
收费依据的合法性问题是一大质疑焦点。北京律师王录春就曾向财政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申请遭拒后,去年7月,王录春提起诉讼。在法庭上,财政部称“国家秘密文件,依法不予公开”。
王录春认为,《立法法》规定,政府性基金属于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或者授权国务院作决定。
上述20多种民生资源“附加费”中,有法律依据的只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教育法》收取。水价中的“污水处理费”依《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基金”和电价中的“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依据都是国办文件。
电价中的其余四项“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以及水价中的“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衍生出“防洪保安资金”的“水利建设基金”等,都跟“民航发展基金”相同,收费依据是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红头文件”。
值得关注的是“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财政部标注的政策依据是发布于1964年的“(64)财预王字第380号”。这个实行了近50年仍然有效的文件规定,“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轮渡等七项附加,主要是对城市居民征收的(是采取提高票价或者对用水用电加成收费等办法征收的)”;“附加率应当从低,最高的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谨防“民生资源附加费”侵蚀民生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称:我国将清理规范民生资源“附加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于为列入财政部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居民有权拒绝缴纳。(11月24日中国新闻网)
近来,媒体披露,民生“附加费”多如牛毛,数不胜数。诸如电价附加费,就有所谓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可再生资源电价附加等等;油价附加费,就有跟机票绑定的航空燃油附加费、出租车燃油附加费、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水价附加费就有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公用事业附加乃至区域性附加费等等。
这些名目繁多的附加费,如果合规合理,向民众收取也无可非议,但问题是,谁能说清这些都是合规合法的呢?如果是国家层面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是地方政府严格按照规定设立的收费名目,那么向市民收取,民众必然会乐意买账,但是,有些收费是某些地方政府或部门的越权、搭车之举,是为了自肥腰包的暗箱操作之行,这样的费用让民众来掏,那就是违规违纪甚至犯罪了。
况且,这些所谓的民生附加费收起来后,最终流向了哪里?这其中相当一部分不仅没有向公众作任何交代,甚至恐怕就连收费方也说不清、道不明吧?民众普遍感叹费用居高不下,不堪重负,但又有谁真正地站出来给公众解释?公众不闹了,似乎事态就捂住了、平息了。然而过后却又照收不误。
特别是,尽管是合理性收费,也该有收费解释,也该有收费明细,但是,解释没有、明细没有,民众只好云里雾里、糊里糊涂缴费了事。要知道,民众有知情权,如此紧紧捂住,岂不是对民众权益的剥夺甚至戕害?现在大力反腐,如此暗箱操作,岂不是又在铺设贪污腐败的温床?
还好,国家财政部将对之进行清理和规范了,并且还给了“有权拒绝缴纳”的底气。看来,那些越权收费项目、为收费而设立的收费项目必然会“逃之夭夭”,为自肥腰包的政府或部门也难逃追责、处罚。当这一天真正来临的时候,民众的怨气定会消解,百姓的日子定然会过得轻松,社会当然也就更加和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