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业检方回应女童遭性侵:10人判强奸罪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检察院官方微博“兴业检察院”消息,兴业县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留守女童遭性侵部分犯罪嫌疑人以嫖宿幼女罪被批捕的说明,兴业县检察院表示,该案10名被告人已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并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名被告人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兴业县检察院称,2013年5月9日至2013年12月28日 ,兴业县人民检察院陆续收到兴业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陈某光等13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性侵该县未满14周岁小学女生庞某某系列案件。经审查,兴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5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对6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准逮捕,对1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对1名犯罪嫌疑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兴业县检察院指出,从2013年7月9日起,兴业县公安局陆续将其中的11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尚有1人未移送审查起诉)。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呈报的案卷材料,认为其中10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遂以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遂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理后,均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分别以强奸罪判处10名被告人9年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猥亵儿童罪判处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标题:广西留守女童遭性侵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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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留守女童遭性侵案件 检察院通告
歌德 | 2014-01-10 21:35
2013年5月9日至2013年12月28日 ,兴业县人民检察院陆续收到兴业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陈某光等13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性侵该县未满14周岁小学女生庞某某系列案件。经审查,兴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5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对6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准逮捕,对1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对1名犯罪嫌疑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从2013年7月9日起,兴业县公安局陆续将其中的11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尚有1人未移送审查起诉)。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呈报的案卷材料,认为其中10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遂以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遂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理后,均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分别以强奸罪判处10名被告人9年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猥亵儿童罪判处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坚决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感谢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真诚欢迎舆论对我们工作的监督。
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1月10日
板凳回目录广西留守女童遭性侵案件始末
歌德 | 2014-01-10 21:37
网传广西一名留守女童遭十多名中老年人长期性侵,引发广泛关注。广西兴业县警方9日披露,当地一名13岁留守女童从11岁开始,至少遭到16人摧残,被性侵至少50次,查明身份的犯罪嫌疑人中有14人为中老年人,年龄最大的70多岁。
被16人强奸:13岁留守女童两年遭性侵至少50次
男子举报未成年女儿遭18人强奸
受害人丽丽(化名)出生于2000年3月,是广西兴业县的一名小学生。广西兴业县警方提供的一份长达13页的案件侦查情况报告显示,2013年4月至7月间,受害人父亲分三次带着受害人到派出所报案,称受害人自2011年起被人强奸,涉案人员共涉及同村15名村民和同镇另两个村的3名村民。接警后,警方对此案展开侦查。
兴业警方表示,受害人举报的18名涉案人员中,警方已查明身份的犯罪嫌疑人有16人,目前抓获14人,在逃2人,另有2人目前未能查明身份。
警方侦查结论显示:2011年初,70多岁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水田旁边看到受害者在水沟里捡田螺,顿起淫心,在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仍为在校小学生的情况下,上前捂住受害人嘴巴,将其强行拉到山脚处实施强奸。之后,黄某某在2011年,又陆续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强奸受害人多次。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1年4月的一日中午,看到同村的受害人来到其家玩时,以少量金钱为诱惑,奸淫受害人一次。之后至2013年3月期间,陈某某在其家中,以每次10至30元不等的金钱为诱惑,先后奸淫受害人15次。
记者梳理警方的侦查情况报告发现,在已查明身份的16名犯罪嫌疑人中,“80后”有2人,“60后”有4人,“50后”有5人,“40后”有3人,“30后”有2人,案发时年龄最大的70多岁,年龄最小的仅20岁出头。系列案件从2011年初一直持续到2013年3月。在前后两年时间里,受害人至少遭到50次性侵。
部分嫌疑人以“嫖宿幼女罪”批捕
在办案期间,女童父亲多次指责派出所对此案不重视、不作为。兴业县警方认为,此案犯罪嫌疑人多,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大,当事人记忆混乱,物证人证稀少,调查取证工作异常艰辛。被害人家属之所以不满意,主要是因为对部分犯罪嫌疑人以“嫖宿幼女罪”逮捕有意见,认为一是以轻罪放纵了强奸犯罪;二是把被害人视为卖淫女,严重损害了她的声誉,严重干扰了她的生活。
兴业县警方认为,公安机关开始都是以强奸罪来呈捕的,只是因为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才将部分嫌疑人改为以嫖宿幼女罪呈捕,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后以这一罪名执行逮捕。
最高法关于嫖宿幼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完全赞成孙晓梅代表提出的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随着幼女受性侵事件被曝光的数量逐年增加,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声音也在不断增强。尽管如此,废黜该罪却一直未能付诸立法实践。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立法部门与执法实践者对"强奸"和"嫖宿"两者的的认知歧义。
嫖宿幼女罪存废之所以引发争议,缘于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可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则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嫖宿"性质的争议,往往导致同罪不能同罚的尴尬。对如此大相径庭的惩处差异,执法部门建议从立法层面予以取缔,即将"嫖宿"归并于"奸淫",而立法部门则倾向于对执法环节的误读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