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_劳动关系协调师 -职业概况
职业名称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
劳动关系协调
职业定义
从事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协调能力、应急处理能力。
劳动关系协调师_劳动关系协调师 -职业特性
协调员充当“润滑剂”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欧真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
“企业和员工之间发生纠纷,主要是缺乏沟通渠道,导致两者之间无法建立好的劳动关系,最后对簿公堂。”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说,其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少,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就需要专业的人员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
早在2007年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发布了“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明确这一职业指的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
他们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关系的“润滑剂”,可以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和谐,使企业健康发展。
劳动关系协调师_劳动关系协调师 -职业概述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陆续实施,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劳动关系的协调成为当务之急。2007年11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劳动关系协调师列为第十批新职业,并强调,劳动关系协调师要有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熟练的沟通交流技能,其职业前景也受到业界的广泛热捧。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上海等地已经将“企业配备专业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一项制度,较好地实现了劳动争议的事前调解。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作为“一把双刃剑”在企业经营发展当中的关键作用越来越凸现:和谐的劳动关系可以助推乃至加速企业的成长发展;恶化的劳动关系可以阻碍甚至毁灭企业的正常运行。无数案例强有力证明了劳动关系是企业兴衰成败、生死存亡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此,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企业的永恒主题,更应该是企业家持之以恒的追求。毋庸置疑,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非同一般的管理职能,而是一项兼顾“科学性和艺术性”,并融“情、理、法”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所以需要由专业化的专门人员来承担。显然,我国企业目前普遍缺少这方面的正规化和职业化人才。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实施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对三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已经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必将对我国全面构建和谐企业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新法催生新职业
随着今年新《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将出现增长趋势,急需加强对劳动关系的协调,这也催生了劳动关系协调师这一新职业。该职业正在受到追捧。
据了解,目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增长速度较快,平均以每年20%%-30%%的速度攀升,“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师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出现,将有利于促进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而且,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大量涌现,由于缺乏成熟的调控机制,中国目前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比以前更加脆弱,劳动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为此,急需建立一支劳动关系协调的专业化队伍。
据分析,劳动关系协调人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最基层承担者,需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能力。
作为广东第一个获得职业资格培训的机构,和弈(中国)咨询公司劳动关系协调师全国项目负责人温晓萍介绍说,劳动关系管理在国外已经是一个非常成熟的职业,如美国联邦职业分类目录中包含人力资源、培训和劳动关系专员职位;英国人事和开发协会制定了员工关系管理职业标准,并开发了培训课程。国外很多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有专门处理产业关系的岗位,绝大部分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也都设有员工关系管理岗位。
上海是诞生地
五六年前,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共同发出了《关于试行劳动关系协调师制度的意见》,在本市企业和地区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师工作,通过专业培训和制度建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劳动关系协调所需。2005年,上海在全国率先试行了劳动关系协调师制度,首批来自市工会、劳动系统以及冶金、医药、商业、化工、运输、轻工等行业的50余位学员接受了为期一个半月的培训。学员除系统学习《劳动关系概论》、《劳动合同原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会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管理》等等专业理论知识外,还深入劳动关系调解、仲裁、法院等有关部门实习和考察。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了《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合格证书》。现在,由于这一职业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已由原来的专业培训发展成为新兴职业。虽然国家还未出台相关培训标准,但在上海,由三方委托的中介组织正在着手研究,并有望推广至全国。
劳动关系协调师_劳动关系协调师 -培训鉴定
目的 和全国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信息和政策
借助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帮助我国企业培养和造就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人才队伍,从而对我国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广东――《关于举办2013年上半年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班的通知》(粤劳学〔2013〕004号)
按省厅工作部署,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每个社区、每户大中型企业均需配备1名以上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
对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并被聘用的人员执行粤府〔2007〕11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所有企业)凡聘用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高师资格的人员,分别对应给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待遇。
正高级职称提高为每月7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提高为每月600元,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广东总工会――《关于举办2012年下半年全省工会系统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班的通知》(粤工总〔2012〕166号)
广东深圳――《关于举办2013年深圳市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班的通知》
广东中山――1、《关于举办我市第二期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班的通知》2、《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498号)
广西――《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开展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2013〕604号)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要逐步在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协调组织。
将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作为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力量,通过培训、考核、鉴定工作,打造一支专业、规范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逐步实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持证上岗制度。
福建――《关于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285号)
全省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协商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必须有一个参加培训,劳动用工较大的街道、乡镇、社区可增加一人。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社系统从事劳动关系专职工作人员可选派1至2人作为领队同步
四川――1、《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打造一支经过国家职业资格专业鉴定的劳动关系协调师队伍,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是推动我省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按照国家的规定,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将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各市(州)确定1-2县(市、区)为试点单位,力争基本实现每个工业园区、街道(乡镇、社区)、每户大中型企业均有1名以上专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组织部分央属、省属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参加试点,力争基本实现每个企业(含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均有2名以上专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师)。
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14年起向全省推开,用3-5年时间,力争基本实现每个工业园区、街道(乡镇、社区)、每户大中型企业均有1名以上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专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师)。
重庆――《关于开展重庆市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通知》(渝人社办〔2012〕174号)
打造一支经过国家职业资格专业鉴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是推动我市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区县(自治县)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鉴定工作,通过三年的努力,力争实现全市镇、街道、社区、园区、大中型企业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全覆盖。
江苏南京――《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及基层工作平台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至少1名,各级工会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至少1名,省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市劳动保障诚信企业中从事人力资源和工会工作的人员至少各1名,建立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企业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至少完成20%以上的职业资格培训。
湖南长沙――《长沙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的通知》(湘培心函字〔2012〕13号)
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对已聘的高级技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按业绩贡献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80元/月的标准执行;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海南――《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和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至少应指派1名专职劳动关系协调人员参加培训,对未指派专职劳动关系协调人员参加培训的单位,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中将责令整改。
安徽――《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280号)
逐步实行劳动关系协调员持证上岗。
山东――《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716号)
逐步实行劳动关系协调员持证上岗。
河北――《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冀人社〔2009〕33号)
逐步实行劳动关系协调员持证上岗。
河北张家口――《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辽宁――《辽宁省关于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的通知》(辽劳社学字〔2013〕1号)
原则上要求各市、县(区)局至少选派2-3名符合条件人员参训;同时要积极做好本辖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企业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原则上要求1000人以下企业至少选派1-2名符合条件人员参训,1000人以上企业至少选派2-3名符合条件人员参训;有关单位(企业)相关人员也应积极组织报名参训。
黑龙江――《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3〕149号)
云南――《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宁波――《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甬劳社培〔2009〕79号)
天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6号)
内容
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劳动关系管理专家及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官员按照《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进行授课。授课内容注重案例分析,突出可操作性。具体内容如下:
职业功能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职业功能二:劳动合同管理;
职业功能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职业功能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职业功能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职业功能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对象
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或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
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解释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协调员?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二、为什么要设置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个职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基本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劳资矛盾逐渐增多。劳动者和企业是互相依存的关系,劳资矛盾激化伤害的是劳资双方的利益,很多劳动者诉讼维权的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丢了饭碗,企业也是赢了官司走了人才,结果是两败俱伤。为此一些劳动者在工资少发,社保不交,随意加班加点等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选择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一些企业也是对遇到职工受伤或者死亡等纠纷的时候也是一筹莫展,束手无策。劳动关系协调师以第三方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利用其掌握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管理学知识运用沟通说服技巧,将双方的利益进行融合,化干戈为玉帛,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劳动关系协调师是一个就业性别年龄不限,职业前景广阔,职业挑战性和使命感兼具,符合和谐社会精神的新型职业。三、劳动关系协调师与职业指导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区别?三者之间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一是三个职业都是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都是处理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服务的职业;二是三个职业都需要具备一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政策水平。区别:一是服务的对象不同,人力资源管理师是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职业指导师是为劳动者服务的;劳动关系协调师是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的,将来可能出现专业的从事劳动关系调解的机构,劳动关系协调师将会是主力。二是所站的角度和目的不同。人力资源管理师是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工作目的是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职业指导师是为劳动者服务的,工作目的是指导劳动者择业和职业成长;劳动关系协调师作为中间人要兼顾劳动者服务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目的是维护劳动关系和和谐。三是具备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不同。人力资源管理师应具备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主要应当具备管理能力和一定的协调能力;职业指导师主要应当掌握人才发展与成长方面的知识,了解劳动关系有关的政策的法律法规,密切注视就业形势的变化信息,主要具备指导能力和传授能力;劳动关系协调师主要应当具备劳动关系有关知识及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劳动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了解劳动者的职业心理和企业用人心理,实时掌握劳动就业供求关系动向和国家关于就业及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具有高超的协调与说服能力,有高尚的品德和平和的职业心态。四是适应的从业人群不同。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要面对的是在岗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指导师主要面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从事职业介绍及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师主要面对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以及企业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等与职工联系密切的基层管理人员;有志于此项工作的学生;以及有人际关系特长热心助人的社会人士。劳动关系协调师是一个就业年龄不限,性别无妨,工作领域宽阔,职业挑战性和使命感兼具,符合和谐社会精神的新型职业。四、劳动关系协调师的主要工作?一是劳动就业知识及劳动保障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行为的监督;三是帮助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管理劳动合同;四是应邀参与集体协商。五、劳动关系协调师应具备的知识技能?一是广泛的专业基础知识:劳动关系协调师主要应当具备劳动关系有关知识及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劳动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了解劳动者的职业心理和企业用人心理,实时掌握劳动就业供求关系动向和国家关于就业及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二是较强沟通协调能力;三是强烈的职业责任感,高尚的职业品德和热心助人的心态。六、劳动关系协调师怎样工作?一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岗位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师岗位可以在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以比较公正的立场来调解劳动关系纠纷;二是工会尤其是基层企业工会设置劳动关系协调师岗位在出现企业职工和企业管理方发生劳动关系纠纷的时候以帮助劳动者为目的,站在比较公正的立场上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协调劳动者和企业管理者的态度,妥善解决劳资纠纷,共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三是社区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师岗位在出现企业职工和企业管理方发生劳动关系纠纷的时候以帮助劳动者为目的,站在比较公正的立场上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协调劳动者和企业管理者的态度,妥善解决劳资纠纷,维护正常的生活和经营秩序,促进和谐社区的培育发展。四是根据民间组织登记法或者企业法成立专业的劳动关系调解机构,可以帮助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管理劳动合同;应邀参与集体协商;应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关系解除、薪酬支付、工伤事故、死亡赔偿等问题上出现争议时出面进行调解沟通,避免问题激化出现停尸交涉,封门堵路造成停工停产,或者打赢官司丢了工作走了人才的双输结局出现。七、哪些人员应当报考劳动关系协调师?答:在用人单位中从事人事、劳动、工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协商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律师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的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当具备劳动关系的专业知识,相关的专业工作经验和教学经验,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能力。培训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3年以上本职业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劳动关系协调师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考核还需要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可采用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形式。
证书颁发
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等级
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劳动关系协调师_劳动关系协调师 -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
(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2)职业守则客观廉洁、公正守密、严谨求实、遵章守法、以人为本、亲和力强、善于沟通、与人为善、注重合作、促进和谐。
基础知识
(1)劳动保障法律与政策
1)劳动法的概念和渊源2)劳动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3)劳动法律关系4)劳动保障政策
(2)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基础理论2)劳动关系主体劳动者和工会;用人单位及其代表组织;政府。3)劳动关系的运行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参与制度;劳动规章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4)劳资冲突及其处理员工不满和申诉的处理;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理。
(3)人力资源管理
1)人力资源管理基本理论2)工作分析3)员工招聘4)绩效考核5)薪酬管理
(4)劳动经济学
1)劳动经济学基础知识2)劳动力供给与需求3)工资决定与工资结构4)宏观经济与就业5)劳动力市场的制度结构6)政府行为与劳动力市场
(5)其他基础知识
1)社会学2)人际沟通的方法与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