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又称城市居民,通常是指具有城市有效户籍和常住在市区的合法公民。市民,首先是公民,在确立了公民社会的价值观念后,才谈得上现代市民的意义。随着城郊农业生产的现代化,以及乡镇企业和城市第三产业的发展,城郊结合部出现了亦工亦农、亦城亦乡的广大区域,城市周边和外省区农民大量涌入市区从事第三产为和其他服务业,第二、三产为已不再是市民的专属行为,从事农业劳动的市民也日益增多,城乡之间职业上的传统差别已逐渐消失,所以传统的市民概念尽管可以笼统地界定为非农业劳动者,但其职业特征已逐渐模糊,最终也将随着城乡差别的消失而消失。
市民_市民 -基本概念
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在这个奴隶制时期,在民主政治的雏形的基础上,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也叫“市民”。古罗马曾经颁布过“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欧洲封建制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词源
(一)汉荀悦 《申鉴・时事》:“皇民敦,秦民弊,时也;山民朴,市民玩,处也。”《宣和遗事》前集:“每岁冬至后即放灯,自东华 以北,并不禁夜,从市民行铺夹道以居,纵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