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territorial sea),曾被称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带和领水,在地理上是指与海岸平行并具有一定距离宽度的带状海洋水域。领海是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属于沿岸国的主权,不许他国侵犯和干涉。但在一国领海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领海_领海 -简介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海域,称为领海。领海是指岛国或临海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包括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领海不许他国侵犯和干涉。领海以外是公海,各国均可以自由航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会议确定了12海里为领海,200海里为经济水域(由沿岸国管理)的方向,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领海_领海 -领海宽度
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示意图
关于领海的宽度,有过各种不同的主张。17世纪法学家J・洛森尼乌斯在《海上法》(1652)一书中,主张国家管辖的海域的宽度应为“两日航程”的距离。在16~17世纪的许多条约和法令中规定:国家管辖的海域应达到“视力所及的地平线”。
17世纪时,荷兰国际法学家H・格劳秀斯主张:“如果在一部分海面航行的人能被在岸上的人所强迫,那么这一部分海面就是属于这一块土地的。”换言之,国家管辖的海域范围取决于它的有效控制。从这一原则演变而为下列公式:一国的领海宽度应以大炮的射程为准。1703年另一荷兰法学家C.van宾克斯胡克提出:武器力量终止之处即陆上权力终止之处。当时大炮射程约一里格,即三海里,因此很多人便认为一国控制的沿岸海的宽度应为三海里,从而提出“三海里规则”。但大炮的射程不断扩大,三海里的主张因而失去其理论根据。
到了20世纪,以美国为首的海洋强国所长期坚持的3海里大炮射程为领海宽度的主张虽然初期曾被很多国家接受,但一直没有成为国际法的普遍规则,许多第三世界国家支持12海里领海的主张,更有厄瓜多尔、索马里等国家主张200海里领海或在200海里范围内实行分区管辖。尽管1958年和1960年召开的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和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以及此前的国际会议曾就领海宽度问题多次进行过讨论,但结果依然是各持己见。
直到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结束,上述争议才得以较好解决,与会各国达成了这样的共识,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的规定:“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至此,由来已久的领海宽度的争议告一段落,该规定至今已为100多个国家所认可和执行。
领海_领海 -岛屿
依照中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国大陆及其沿海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