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未成年人-基本特点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而在其他国家,未成年人被定义的年龄范围不同。例如在日本,未成年人是指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但是在美国,未成年就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判断一个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重要衡量标准。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可能单靠一个部门、按照一种方法来解决,而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各负其责,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未成年人_未成年人 -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的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未成年人 作为公民的一部分,享有如下人身权利:

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直至诉诸法律。

姓名权

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

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未成年人对以各种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征的个人形象享有的专有权。其内容包括: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侮辱、玷污未成年人的肖像。

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列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

荣誉权


未成年人权利

荣誉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单位对自己的表彰、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荣誉加以维护的权利。未成年人的荣誉权不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剥夺未成年人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对于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侵害未成年人荣誉权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个人生活不被公众知晓,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免受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法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抚养权

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权享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对于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父母需要协商并对其进行抚养。

未成年人_未成年人 -基本特点

三个重要而烦恼时期

儿童青少年教育保护的三个重要而烦恼时期

3岁前后幼儿期――第一逆反期,表现为不听话;

9岁前后童年期――自我中心,表现为玩游戏机、学习分心 ;

13岁前后青春期――第二逆反期, “暴风骤雨期”、“危险期” 、“分化期”,表现为叛逆、心理闭锁、学习分化。

初二家长最担心的事:孩子逆反――亲子沟通障碍;孩子网瘾――无心学习、学习分化;孩子早恋――学习分心。

如何看待学生的逆反?

不要把心理问题=品德问题

青少年期心理发展的基本特征

青少年是个体从童年向成年发展的过渡期。青少年期心理发展的基本特征是矛盾动荡性。

生理上,性成熟是青少年期生理发展的最基本特征。因而,形成自我,发展独立性,是青少年时期的基本任务。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矛盾主要表现为思想意识与心理行为不稳定性。具体表现为:两极性:情绪行为两极波动;闭锁性与开放性:对成人闭锁,对同伴开放;反叛性:反叛传统,喜欢标新立异。

青少年期是最容易出现心理和行为异常问题的时期。常见的心理和行为异常问题有:离异家庭儿童品德问题、留守儿童心理问题、亲子沟通障碍、自我中心、心理脆弱、情绪障碍、自杀等。

影响青少年心理发展的因素


未成年人

(1)遗传与生理成熟

(2)家庭

(3)学校

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未成年人-基本特点

(4)同伴

(5)社会(大众传媒,社会文化,现代科技如互联网,游戏机)

(6)自我与心理成熟

现代大众传媒对青少年的心理发展的影响:

媒体文化成为青少年社会化的“第一影响源”。

青少年社会化影响模式的结构性变化:

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大众传媒

最喜欢的活动:看电视听音乐读课外书刊

信息主要来源: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街头广告、课堂书本、网络、同学朋友、父母家庭

影响最大的因素:书刊、影视、广播、课本、网络

青少年的性心理特征

(1)性成熟对青少年的影响

性兴趣的产生

性冲动与自慰行为的出现

早恋与婚前性行为

(2)青春期困扰

对性征的变化:悦纳或疑惧

早熟与晚熟

两性关系的处理

性冲动困扰

(3)青少年性心理的发展

异性意识的发展

第一阶段:异性意识的准备期(学龄期前)

第二阶段:异性疏远期(学龄初期到青春初期)

第三阶段:异性亲近期(13、14岁-17、18岁

第四阶段:两性初恋期(17、18岁以后)

性别角色的发展

未成年人_未成年人 -法律缺陷

目前,我们开展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所依据的法律,虽然能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精神,但存在不少缺陷:

一是未成年人概念不规范。


未成年人保护法源文件__PSD

我国刑法中,儿童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未成年人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这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不相符合,我们应当在法律上统一制定标准,与国际接轨。

二是刑法总则

二是刑法总则中在定罪、量刑、行刑三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缺乏特别保护的原则规定。(1)在定罪方面,刑法第17条规定了不满14周岁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可以成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可以成为任何罪的犯罪主体。可见犯上述8种罪的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和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这两类未成年人定罪等同成年人,但在量刑上体现了一定的从宽政策(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_未成年人 -犯罪原因

客观原因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着深刻的客观背景,主要受不良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1.家庭原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诸因素的缩影,家庭教育、环境好坏,对青少年成长至关重要,家庭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

(1)家庭不健全,对子女失于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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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健全的家庭往往压力大,生活紧张。单亲家庭的子女多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缺少父母双方的关怀,享受不到应有的欢乐。一般说来民主的教育方式与和谐的家庭氛围有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在离异和破裂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往往会产生反抗社会的不良心态和行为。有些离异家庭的子女无人教育,或受到父母的冷落歧视,他们幼小的心灵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得不到应有的父爱、母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管教不当

现在独生子女较多,有些家庭对子女溺爱纵容,百依百顺,放任自流,助长了小孩的任性,放荡不羁,娇宠和溺爱容易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发展上的扭曲,形成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如自私、任性、骄横、懒惰、粗暴、贪婪等,同时又缺乏独立生活能力,造成适应社会困难,长期娇宠、溺爱还会形成未成年人极端的“自我中心”意识,凡是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不罢休。这样,在个人利益,需要不能满足时,他们可能不择手段,甚至以身试法去追求和满足。有的父母只顾自己的工作或享乐,无力顾及子女。有些家长平时对子女不进行管教,出了问题非打即骂,有的甚至把孩子轰出家门或采取更为简单粗暴的方法。一些家长对子女过分粗暴,导致子女怕家长,对父母不说实话,父母难以觉察孩子的不良行为,也不可能及时制止其犯罪行为,从而导致其犯罪心理的恶性发展。家长之间对子女教育态度不一致,一方严厉,一方袒护的做法也不利于孩子良好性格的养成。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有的家长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他们自己有着各种不良的嗜好或忙于发家致富,无暇兼顾子女,使这些子女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往而学坏,导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学校教书与育人脱节

在升学教育、应试教育的模式下,有些学校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抓智育,忽视德育尤其是法制教育,只管教书,不为育人,一些学校形成了重文化知识传授,轻政治思想和品德教育的倾向。不少中小学生普遍存在讲吃、讲穿,不愿劳动的现象,道德水平下降,组织纪律松弛,缺乏远大理想和信念,有些学生因成绩欠佳,受到教师和同学的轻视,对学习、学校产生反感。有些学校不重视对后进生的管理和教育,以“甩包袱”的错误方式把他们推向社会,使他们走向犯罪的边缘。

3.社会原因

经济的发展促使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潜滋暗长了一些腐朽思想与社会不良风气。不良的社会风气使青少年中个人主义,自私自利倾向日益得到强化,进一步毒化了社会风气,反过来又影响了青少年的不良心理,增加了犯罪发生的可能性。青少年已处于世界观的形成时期,面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的盛行缺乏抵御能力,这就使得某些青少年的价值取向发生重大偏差。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高档的宾馆、酒店、娱乐城不断兴建,有些青少年根本不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如何,为了满足非分的欲望,便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特别是城市兴起的游戏厅、网吧等,把那些无心上学的学生、青年吸引过去,沉迷于此,一旦欠债多了,便步入盗窃、抢劫等犯罪道路。

另外,文化垃圾也污染着未成年人的心灵,文化市场虽然多次清理整顿,但出于牟取暴利迎合低级趣味,还是有及少数经营者公然出售内杂大量不健康的宣扬暴力和色情的书籍、杂志、音像制品。这样的文化市场环境,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主观原因

分析客观原因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青少年犯罪其自身的主观原因,这是他们犯罪的内在动因。

1.文化水平低,法制意识薄弱

首先是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发育成长时期,无论生理和心理均未成熟,其人生观和世界观正处于逐渐形成阶段,故在此期间好奇心和模仿能力强,自控能力弱,情绪易走向偏激,易产生逆反心理,易盲目崇拜,其思想和行为常带有片面性、盲目性和一触即发且不计后果的特点。其次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群体文化素质低,认知鉴别能力差――文盲加法盲。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文化结构偏低,小学、初中一年级以下的居多,有的几近于文盲,由于文化水平低,势必影响他们的观察力、判断力、极易被不法之徒威逼利诱,误入歧途有的未成年人参与杀人、抢劫、盗窃等犯罪被捕获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后竟然说:“我该说的都说了该让我回家了吧?”文盲加法盲,由此可见一斑。由于他们知识水平的局限和社会经验不足,认识问题偏重于直观和感性,理性判断能力差,因而遇事易冲动,行为缺乏自制力,从而导致犯罪,这是青少年犯罪最主要的主观原因。

2.缺乏正确的人生观,是非不明,荣辱不分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观形成的关键阶段,在这一阶段没有建立科学的理想信念,很容易脱离实际,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甚至铤而走险,误入歧途,往往是那些没有远大的理想,缺乏奋斗目标,没有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缺少修养,不懂得自尊自爱,思想品德差,学业成绩落后的双差生。他们不求上进,一味追求吃喝玩乐,没有心思学习,从厌学发展到逃学,再发展到弃学,过早步入社会,在不良因素诱惑下,走上歧途。

3.交友不慎

现代青少年追求时尚,喜欢结交朋友,尤其是现代传媒发达,交友方式多样,他们交际广泛,既有小朋友,又有成年朋友;既有在校生,又有社会青年;既有遵纪守法的好朋友,又有坏朋友,一旦交上坏朋友,就容易受其不良影响,甚至同流合污,走上犯罪的道路。

4.好奇心,好胜心强

现代青少年心理成熟快,感情易冲动且不能自控,容易误入歧途。如有的就是在性成熟过程中对生理常识缺乏了解而产生神秘感和好奇心,在外部条件影响和感情冲动下从事性犯罪活动。未成年人好奇心和模仿能力强,大都经不住外界的各种诱惑,当其看到一些淫秽、凶杀的镜头和书刊时,便容易萌发出亲自尝试一下的念头。如某中学生看完凶杀影片后,产生好奇,于是萌生亲自作案,“考验公安机关破案能力”的念头。随即照搬影视情节,到其原邻居家作案,并制造一系列假象,试图转移侦破视线。回家后向其父亲讲述了作案过程,随后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矫治对策

(一)提高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社会责任感。打击是低层次的防范,加强预防才是最有效地手段。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人员,更应该关心他们,成立帮教小组,加强帮教和做好安置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洗刷他们心灵的污垢,治好心灵的创伤,使他们心灵复苏。要办好工读学校和未成年人劳教所、少管所。我国现在的工读学校、未成年人劳教所、妇教所、少管所和收留的在校学生、未成年劳教人员、少年犯与有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际人数远不相适应。因此,一方面要认真总结工读学校的办学经验和教育经验,总结对未成年劳教人员、少年犯的教育、管理、改造的好经验,提高办校办所和教育、改造水平。另一方面,各级党政领导要重视工读学校、未成年人劳教所和少管所的工作,从领导精力、人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很大的投入和支持,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中的作用。

另外一些未成年人往往先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非法行为的受害者,后又由受害者变为违法犯罪者。因此,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同时,应该预防为公、检、法等部门要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应呼吁全社会的人都来大力支持“希望工程”,帮助那些失学、辍学、生活无着落的孩子,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各部门都应积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保证其健康成长。

(二)坚持社会综合治理,减少诱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因素。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可能单靠一个部门、按照一种方法来解决,而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各负其责,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要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新闻、出版、影视、文艺等单位及文化娱乐场所要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惩处。对未成年人出现的严重不良行为,要采取严加管教、训诫、送工读学校、收容教养、治安处罚等多种方式,及时进行矫治。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处理,必须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情况,与成年人区别开来。

(三)充分发挥家庭预防的特殊作用。家庭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基础,是培养子女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源头。在孩子的品行形成过程中,家庭环境起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父母要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祥和的家庭环境。家长要注意保持家庭的和睦团结,尽量不要把夫妻矛盾暴露在孩子面前,注意不在孩子面前吵嘴打架,避免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创伤。父母平时要加强与子女的沟通,在提供物质保障的同时,要花力气去关心,接近孩子,时时了解和掌握孩子的思想、学习、行为动态,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方法引导孩子走上正确的轨道。其次要提高自身素养,为孩子树好榜样。俗话说,身教胜于言传。作为孩子接触社会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的言行举动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家长要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同时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以正确的道德观去影响、教育子女提高识别善与恶、美与丑、荣与耻、真与伪等鉴别能力,逐渐学会识别和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再次要重视与关注孩子的课余生活及“精神食粮”。家长要有意识地多为孩子提供健康有益的课外读物和优秀的文学、音乐、影视作品,鼓励孩子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对孩子观看的电视节目、计算机上网也要有选择有限制,要告诫孩子远离游戏机,禁止赌博和吸烟酗酒,一旦发现孩子有不良习气或不良爱好要及时制止、纠正。

(四)发挥学校的重点教育作用。首先要从娃娃教育抓起,抓早、抓好、抓苗头,力求把未成年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做好中小学生的教育工作,特别是要下功夫抓好中学阶段的双差生、流失生的教育引导工作,有效地控制住中学生,流失生犯罪增长的势头,控制犯罪低龄化的发展,从根本上消灭犯罪根源。其次要因人制宜,因材施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早期矫治时,一定要区别对待,因人制宜,在摸清被矫治人心理特点和形成原因的基础上,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入手,循循善诱,因人施教,对症下药。有的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怀、鼓励和帮助,以情感化,晓以法理;有的需要中断与某些不良朋友的交往;最后学校要把应试教育改为素质教育,要把法制教育作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的一个基本方面,切实抓紧抓好,要营造一个学法、知法、用法的氛围。加强对后进生的教育,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改变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作法,注重教书,更注重育人,不要把“双差生”推向犯罪的边缘。

(五)全社会都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责任感,尤其是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要自觉地面向青少年传播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意识当作自己应尽职责,使各种新闻媒介真正成为传播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园地。社会娱乐性场所也要加强管理,严禁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厅、歌厅、游戏室;要整顿文化市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传播淫秽音响光盘、图书、扫黄打非,禁赌、禁毒,彻底清除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毒根。

(六)增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大普法力度,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许多青少年走向犯罪,首先是由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外来侵害,没有也不知道应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是采取报复方式,使自己也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潭。所以,在教育青少年依法自律的同时,也要让他们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主要的是青少年要自觉地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不断修炼和培养自己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学会保护他人,也学会保护自己,不断地增强自觉抵制犯罪的法律意识。

(七)重视心理品质的培养,增强自控能力。现代科学表明,一个人的心理因素对一个人的成功与否起决定的作用,拥有豁达、乐观、执着的性格和愉快、高涨的情绪能提高个人的活动能力,充实人的体力和精力,激励人们勇敢地面对困难,成为人们前进的动力。而那些生性自私、狭隘、性格暴躁、极易冲动、任性、蛮横的不良心理不但不利于成功,而且会形成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这种性格,对未成年人来说更是危险、可怕的,往往会导致犯罪。所以在初一思想品德课中,加入心理要素的培养和锻炼,其它年级在班会、团日也应注重学生意志品质的教育。可以开展军训,小发明创造的评比等,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培养学生的坚强意志,以增强其自控能力。

未成年人_未成年人 -预防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如上所述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针对上述未成年人犯罪成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自身预防

未成年人要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这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性措施。

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首先,家长要以身作则,为子女树好榜样。其次,家长要与子女多沟通,建立起与自己孩子之间的相互理解、信任的柔情关系。再次,要加强家长与学校的沟通。

此外,由于家长的文化水平、认识能力、法律和道德意识以及教育的方法都存在着差别,绝大多数家庭教育具有片面性,致使“溺爱型”教育、“苛求成才型”教育占多数。因此,提高家庭教育质量,使之成为预防犯罪的重要一环,开办家长学校、家庭教育培训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各级群团组织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家长家庭教育的培训和指导,对家长进行教育子女注意事项的教育,提高家长在教育子女方面的理性能力。

学校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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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坚持正面教育原则,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除课堂上注重法制教育渗透外,可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如组织参观展览,观看预防未成年犯罪录像,模拟法庭,编演普法、学法、用法的文艺节目,召开主题班会等,帮助青少年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同时在校园中积极营造师生间民主、平等和谐的关系,使青少年生活在一个勤奋、求真、团结、友爱、正直,人格受尊重,正义得扶持,非正义被排斥的校园环境里,并努力启蒙和巩固他们人性中最美好的同情心,自尊心和爱心。

二是突出重点,狠抓后进生转化。后进生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心。对于后进生的教育要坚持克服“甩包袱”思想,从“管”字出发,“教”字入手,在“帮”字上下功夫。教育评价后进生,要注意挖掘亮点,消除盲点,寻找焦点,杜绝讽刺挖苦。要加强个别教育,对问题少年要时时敲响警钟,通过耐心仔细的谈心谈话,潜移默化地感化他们。开展“结对帮教”活动,让学习成绩差的后进生与成绩好的学生结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与班主任、校外辅导员结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与司法干警、法制副校长结对等,以便切实帮助后进生转化、进步。

三是完善学校法制教育机制,使其发挥作用。可针对中小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结合典型案件,编写专门教材,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把枯燥的法律条文变成通俗易懂的案例分析,使学生从中学到自我保护技能,得到有益的启迪和警示。同时,要规定法制教育课必须成为一门必修课程。

社会预防

首先,要加强文化市场、娱乐场所管理,消除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文化和社会丑陋现象,净化社会环境。当前要开展“远离网吧”主题活动,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网吧”及非法出版、出售书刊等行为,重点清理整顿和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努力消除精神“污染源”。要形成全方位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政府必须加大执法力度,禁止所有店铺向未成年人售烟、售酒;禁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容留未成年人;禁止影、剧院上映未成年人不宜的节目而容许未成年人入场;禁止各书店出售黄色书刊、暴力书刊;禁止电视播放黄色、暴力片。

第二,要抓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为他们提供更多健康、积极向上的活动空间,让青少年课余和假期有地方可去,有事情可做,有知识可学。

第三,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还要落实“三抓”。一是常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常抓不懈。二是早抓。要从儿童期就开始有意识地引导他们走上健康向上的成长道路,用好的、美的、正确的东西占领他们的内心世界,从一点一滴小事影响他们世界观、人生观的形成。三是抓早。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生;对未成年人已发生的不良行为要及时制止。

第四,政府要加大投入,设置专门机构、人员、资金,对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物质保障。一是设置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招募志愿者参加此工作;二是所需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支出年度预算;三是建立责任制,规定各职能部门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地区教育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控制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落实情况。

第五、建立社区青少年行为档案。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对辖区内的未成年人进行一次普查。一是可以引导社会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关心;二是可以了解未成年人各自的爱好、习惯和需要,以便给予帮助;三是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学历情况,为他们创造接受义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四是可以及时发现少数未成年人违法违纪苗头,适时进行矫治和重点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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