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简称中汽协会(CAMM)于1987年5月成立于北京,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及汽车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实行理事会制,常设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十个部门、三个管理型委员会、二十三个产品型分支机构。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_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组织简介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及汽车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接受民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实行理事会制,常设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十个部门、三个管理型委员会、二十三个产品型分支机构。本协会是国际汽车制造商协会(OICA)的团体会员,目前已同国际汽车行业组织和许多国家及地区的汽车协会建立了友好联系。
作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以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反映会员愿望与要求、为政府和会员提供双向服务为宗旨,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振兴中国汽车工业为己任,以提供调查研究建议、自律管理、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等为基本职能,不断增强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以及协调企业群体行为的实力,增强提出政策建议、提供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咨询和组织重大活动的实力,增强承担政府委托、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工作的实力,为同行的各界朋友提供优质的服务,共创汽车工业美好明天。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_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发展历史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CAAM)成立于1987年5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社团组织,地址设在北京。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摩托车)整车、零部件及汽车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实行理事会制,常设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下设12个部门、3个管理型分支机构、24个产品型分支机构、1个其他类型分支机构;现有近2000家会员单位。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以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振兴中国汽车工业为己任,反映行业愿望与要求、为政府和行业提供双向服务为宗旨,以政策研究、信息服务、行业自律、国家交流、会展服务等为主要职能,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搭建平台等方面的作用,以促进中国汽车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是世界汽车组织(OICA)的常任理事会员单位和副会长单位,目前已同国际汽车行业组织和许多国家及地区的汽车相关组织建立了密切联系。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_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组织机构
简介
董扬分支机构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领导下,宣传、贯彻国家汽车工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制修订行业标准,研究本行业的热点问题,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为本行业和相关工业发展服务;搞好自律性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设置28个分支机构,由管理型、产品型和其他类型三大类组成。
管理型分支机构是按专业管理领域设置,目前有企业管理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和市场贸易委员会等3个分支机构。
产品型分支机构原则上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汽车行业整体发展需要设置,目前有24个分支机构,包括:
整车分支机构3个:专用车分会、客车分会、摩托车分会。
零部件分支机构21个:汽车相关工业分会、车用发动机分会、齿轮箱分会、车用电机电器委员会、车用活塞活塞环委员会、车用散热器委员会、车用滤清器委员会、车用仪表委员会、车用灯具委员会、车用轴瓦委员会、离合器委员会、转向器委员会、制动器委员会、减振器委员会、传动轴委员会、悬架委员会、车轮委员会、车身附件委员会、车桥委员会、排气消声系统委员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分会。
其他类型1个:汽车试验场分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各分支机构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带领所属专业的会员单位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2]
名单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专用车分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汽车空调委员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客车分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摩托车分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汽车相关工业分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发动机分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齿轮箱分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电机电器委员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活塞活塞环委员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散热器委员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滤清器委员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仪表委员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灯具委员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轴瓦委员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离合器委员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转向器委员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制动器委员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减振器分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传动轴委员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悬架委员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轮委员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身附件委员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汽车试验场分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桥委员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排气消声系统委员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分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财经工作委员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企业管理委员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_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业务职能
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本协会具有提供调查研究建议、自律管理、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等基本职能,主要业务工作是:
(一)调查研究汽车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汽车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汽车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汽车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汽车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三)负责组织协调汽车行业企业遭受外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汽车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汽车工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与国际对口行业组织进行交往;经政府部门授权,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八)按照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保护产业安全培训;
(九)办好汽车行业综合性刊物,开展咨询服务;
(十)参与项目及产品论证评价,参与生产与流通领域资质审查;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_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业务范围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1.产业调查研究
对行业经济运行跟踪分析;对企业改革、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法律法规等提供建议,并对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汽车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诉求。
2.标准制订
组织制、修订汽车工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3.信息服务
依法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并通过信息发布会、网站、期刊等多种途径为企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4.咨询服务与项目论证
充分发挥专家资源和行业权威性优势,为会员单位和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咨询服务,包括开展市场调查、制订战略规划和开展国际化经营等。参与国家有关项目及产品论证评审;接受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开展汽车生产与流通企业资质评估工作。
5.贸易争端调查与协调
负责组织协调汽车行业企业遭受外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汽车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6.行业自律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7.专业培训
组织各种人才、技术、职业、产业安全培训。
8、国际交流
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团体建立了日常工作联系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不断推进双方沟通信息,组织互访洽谈和贸易往来,进行推荐媒介服务。
9.会展服务
围绕做大做强、提高知名度、向国际化发展的目标,组织、举办大型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_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主要职责
1、产业调查研究对行业经济运行跟踪分析;对企业改革、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法律法规等提供建议,并对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汽车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诉求。
2、标准制订
组织制、修订汽车工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3、信息服务
依法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并通过信息发布会、网站、期刊等多种途径为企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4、咨询服务与项目论证
充分发挥专家资源和行业权威性优势,为会员单位和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咨询服务,包括开展市场调查、制订战略规划和开展国际化经营等。参与国家有关项目及产品论证评审;接受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开展汽车生产与流通企业资质评估工作。
5、贸易争端调查与协调
负责组织协调汽车行业企业遭受外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汽车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6、行业自律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7、专业培训
组织各种人才、技术、职业、产业安全培训。
8、国际交流
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团体建立了日常工作联系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不断推进双方沟通信息,组织互访洽谈和贸易往来,进行推荐媒介服务。
9、会展服务
围绕做大做强、提高知名度、向国际化发展的目标,组织、举办大型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_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协会章程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ASSOCIATIONOFAUTOMOBILEMANUFACTURERS,缩写:CAAM。
第二条本团体是汽车、摩托车、汽车零部件、汽车相关工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将汽车工业建成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而奋斗。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汽车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汽车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汽车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汽车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汽车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三)负责组织协调汽车行业企业遭受外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汽车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汽车工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与国际对口行业组织进行交往;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八)按照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保护产业安全培训;
(九)办好汽车行业综合性刊物,开展咨询服务;
(十)参与项目及产品论证评价,经授权参与生产与流通领域资质审查;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FS:PAGE](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通过会员单位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并报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FS:PAGE]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FS:PAGE]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4月1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_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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