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宗旨 中国中药协会 中国中药协会-简介,中国中药协会-宗旨

中国中药协会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的、在中国代表中药行业的权威社团法人组织,以中药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地方性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主要会员。中国中药协会于2000年12月18日经民政部批准成立,会址设在北京市。

中国中药协会_中国中药协会 -简介


中国中药协会

中国中药协会筹建于1999年,并于2000年7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经国务院领导批示,2000年12月18日经民政部(民社登[2000]2号)批准,中国中药企业管理协会更名为中国中药协会。

2001年5月2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中国中药协会成立大会,是中国国内代表中药行业的权威社团法人组织。

中国中药协会属工商领域行业协会,其业务范围包括行业管理、信息交流、技术与业务培训、咨询服务、书刊编辑、展览展销、国际合作等。该协会将通过政府授权或委托,协助政府实施对中药行业的有效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中药行业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中国中药协会_中国中药协会 -宗旨

据其官方显示,其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行业相关法规政策;沟通政府、服务企业,全面履行“代表、自律、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能,弘扬中药文化,促进中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中药协会_中国中药协会 -任务


组织机构图

1.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开展行业调研,代表行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立法、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参与修订行业标准;

3、组织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创办报刊杂志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科研、技术、管理、知识产权、市场等信息方面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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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和新产品的鉴定、推广及转让等相关工作;

5、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和行业交流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6、举办交易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7、组织开展行业资质认证,推进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8、组织开展企业及产品评价、优秀企业及企业家表彰活动;

9、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弘扬中药文化,推动中医中药走向世界;

10、按照WTO规则,协助会员单位处理国际贸易争端。

中国中药协会_中国中药协会 -领导班子

中国中药协会会长


中国中药协会会长房书亭

房书亭

中国中药协会常务副会长

吴宪(中国药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中国中药协会名誉会长

张洪魁

中国中药协会执行副会长

王瑛

中国中药协会副会长

张世臣

中国中药协会副会长

闫希军(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梅群(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赵超(山东步长制药有限公司总裁)、郝非非(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江(神威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楚源(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萧伟(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兴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相君(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修涞贵(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中药协会高级顾问

闫洪礼、王永炎(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名誉院长)、陈可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肖培根(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名誉所长)、李连达(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张伯礼(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李大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康莱特集团董事长)、吴以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金世元(北京中医药学院客座教授)

中国中药协会_中国中药协会 -事件

2012年2月1日,中国证监会公告了一批排队上市企业的名单,从事活熊取胆的福建药企归真堂位列其中,引发争议。

2012年2月13日,亚洲动物基金向中国中药协会(下称中药协)发出制止函,要求中药协撤回此前的不当言论。中药协曾于2011年12月19日发布媒体沟通函,指阻止中药企业上市是某些组织的阴谋。

2012年2月16日下午,中国中药协会召开媒体沟通会,“力挺”归真堂,中药协会会长房书亭称现在的活熊取胆技术对熊完全没有伤害:“取胆汁过程就像开自来水管一样简单,自然、无痛,完了之后,熊就痛痛快快地出去玩了。我感觉没什么异样!甚至还很舒服。”

2012年2月16日晚间,中国中药协会在其官网上披露称,会长房书亭下午在媒体沟通会上表述有误,并致歉。但该声明未就房书亭表述有误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

中国中药协会_中国中药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中药协会(ChinaAssociationof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英文缩写为CATCM。

第二条中国中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全国中药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本会以中药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主要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为中药行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弘扬中药传统文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促进中药行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的助手和参谋,是中药行业中介组织。承担政府委托实施行业管理,做好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推动中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并接受其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督促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医药市场,为企业依法经营,理顺和规范中药市场秩序积极开展工作。按照民政部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展览展示、国际合作、咨询服务等项工作。本会的具体工作任务主要是:

(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中药行业、地区中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中药行业发展规划、立法、重大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动态,收集、统计、整理、分析并反馈有关中药工业生产、商业流通、财务、价格等基础资料,编辑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

(四)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药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开展国内、国际医药企业管理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

(五)承担中药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转让工作,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的推广和应用。组织行业间的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活动。

(六)开展与国际传统医药社团等非政府组织间的友好交往、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开展中药企业人才、技术和有关专业培训,指导帮助企业更新观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八)参与制定、修订行业质量技术标准、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资格)标准,并协助政府部门组织贯彻实施。

(九)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提倡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组织行业开展企业评价,表彰优秀企业家活动。组织推广中药行业优质服务活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职业道德和思想素质。

(十)加强与地方行业协会的业务联系与工作交流,发挥协会行业管理的整体功能。

(十一)按照WTO规则,协助会员单位处理国际贸易争端。

(十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采用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存的会员制。

第九条凡从事中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中药机械)生产、营销的企业和相关的科研、设计、教育、信息等事业单位、法人社团(不受所有制限制)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并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有影响力,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会《会员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与协作。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人数为会员人数的1/4以上)。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由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由理事单位书面推荐单位领导人担任。理事单位推荐的理事发生人事变动时,该理事单位应书面通知协会变更理事人选。

第二十二条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每年召开1-2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会长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领导本会常设机构和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领导筹备、召集理事会,准备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会议的相关文件,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对理事会职权的五、六、九项提出建议;

(五)负责行规行约的解释。

(六)对协会换届各项工作提出建议。

(七)对下届理事单位及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特邀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提出建议。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下届理事会选举或聘任。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药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丰富经验;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担任副会长的企业法人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任职超过两届仍需继续任职时,须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组织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本会举办的经济实体上交的税后利润;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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