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燕:女,汉族,1958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1987年毕业于哈尔滨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是东北史,日中关系史。 同名者义工高晓燕.高晓燕及时地向援助中心汇报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在征得援助中心同意的情况下积极为其联系相关部门,最终在援助中心、高新区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达成了初步的调解意见,李某将得到一定的补偿和救济。高晓燕是我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是一名义工,义务在市妇联妇女法律援助律师团做援助律师。高晓燕曾受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为未成年人、抢劫犯罪嫌疑人小辛担任辩护律师。
高晓燕_高晓燕 -专着
高晓燕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黑龙江开发史》,合作,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2002年获省优秀成果
三等奖。
2、[日]《日军遗弃的毒气武器--中国受害者的控诉》,山边悠喜子等译,日本明石书店1996年8月出版。作为中国受害者对日诉讼的依据。
3、日本侵华新罪证系列丛书《化学战》,副主编,《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出版。
4、《阳光下的罪恶--侵华日军毒气战实录》/专着(合作),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1月。
5、“日本侵华新罪证系列丛书”――《东宁要塞》,主编,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6月。
6、中日历史基金项目《日本侵华战争时期的化学战》,合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4年5月。
7、《近代中日关系史丛书》之三“日本对华侵略与殖民主义统治”,合作。社科文献出版社,2006年。
高晓燕_高晓燕 -编着
高晓燕
1、《黑龙江乡土录》(点校),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获院青年优秀成果奖(91年)、省阿
尔泰学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94年)。
2、《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十六--二十一年)、(光绪二十一--二十六年)两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出版。获省社科院第六次优秀成果奖(94年)。
3、《黑龙江农业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年出版,农业史分科副主编。
4、《东京梦华录》,古籍注释,《中国古代民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5月。
5、《日本侵略中国东北与伪满傀儡政府机构》,施玉森编着,参与撰写,[日]雏忠会馆出版。2004年夏。
高晓燕_高晓燕 -论文
高晓燕
1、《试论东北边疆地区城市发展特点》,《学习与探索》1993.2.,获院青年优秀成果奖(94年)、
《学习与探索》首届优秀论文二等奖(94年)。
2、《黑龙江地区城市在解放战争中的作用》,《解放战争与东北》论文集,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获中国现代史学会颁发的全国第二届“ 解放战争与东北学术讨论会”优秀论文一等奖。
3、《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日本化学战的准备》,《社会科学战线》1995年 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世界史》1995年第12期全文转载。
4、“日本是如何掩盖化学战罪行的”,中国近代社会研究丛书《日本侵华战争遗留问题和赔偿问题》,下册,商务印书馆2005年11月北京。
5、"日军遗弃化学武器综考--兼评‘5、15‘判决书",论文,《抗日战争研究》2003 年 2 期,《新华文摘》2003年第10期全文转载。2006年获省社科论文一等奖。
6、“仍在伤害中国人的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中国新闻周刊12005年第38期,总第248期。新华文摘2005年第24期全文转载。
7、“侵华日军的化学战罪行”,入选省及全国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学术会议。(北京,9月1日――5日)。载《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论文集》,党史出版社2006年。
8、“口述史料在日军化学战研究中的重要作用”, 2006年11月10――12日武汉口述历史国际研讨会发表。
9、“关于加强对日侵黑龙江史研究的建议”,院《要报》第35期,2005年11月28日。省委领导有批示。获院优质成果奖。
高晓燕_高晓燕 -译文
《俄国革命后的西伯利亚少数民族》,《北方文物》1995年第1期,获省满--通古斯语学会首届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95年)。
高晓燕_高晓燕 -其他
高晓燕
《阳光下的恶魔--侵华日军化学战罪行展》,代表历史所与各展览馆合作,参与策划、编制大纲、资料(图片、实物等)介绍、解说词撰写等工作。1995年8月2日在黑龙江省烈士馆公开展出。同年9月18日在北京抗日战争纪念馆展出。2003年在“南京大屠杀”馆展出。参观人数多,社会效益大,获院优质成果奖。
目前所承担的课题:
1、东北沦陷史 (国家课题)
2、日本殖民统治对东北社会变迁的影响 (省课题)
高晓燕_高晓燕 -个人简介
高晓燕:女,汉族,1958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1987年毕业于哈尔滨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是
高晓燕
东北史,日中关系史。
高晓燕_高晓燕 -义工高晓燕
为妇女儿童撑腰
高晓燕
巧借时间差挽救一个孩子,代理山东省首例婚内索赔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越是“老大难”案件,她越不放弃――
高晓燕是我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是一名义工,义务在市妇联妇女法律援助律师团做援助律师。从2008年妇女法律援助律师团成立到现在,“元老级”的她始终坚持如一,常年义务为弱势妇女和儿童维权。“这是一份光荣而又神圣的事业。”高晓燕这样告诉记者,在两年多时间里,她不计利益得失,接手了很多别的律师不愿意碰的“老大难”案件,帮助当事人脱离困境,维护了她们的切身利益。
挽救一个孩子
高晓燕曾受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为未成年人、抢劫犯罪嫌疑人小辛担任辩护律师。小辛所参与的案件是抢劫杀人,当他的家人得知他犯了重罪,父母伤心地要放弃这个孩子。
接受委托以后,高晓燕主动联系了小辛的父母,希望他们能在这个时候给予孩子温暖。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高晓燕发现小辛和同案犯是同一天被公安机关传唤的,但经过认真比较,他们两个人的口供有先有后,相差仅仅是几个小时,被告人小辛的供述在先。于是,高晓燕为辛某提出了自首和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小辛被减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判决后他又回到了父母的身边。就这样,高晓燕利用几个小时的时间差,挽救了一个孩子和一个家庭。
失误讨赔偿
李女士是高新区一名普通农村妇女,1984年在村委的组织倡导下,她到青岛一家医院实施计划生育粘堵结扎手术并取下 避孕环,手术后李女士出现疼痛症状、常年无法进行夫妻生活,直到2009年3月,她才经确诊节育环残留。经受了20多年折磨的她精神几乎崩溃,在与村委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她来到市妇联权益部和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帮助的请求。
接受委托后,高晓燕立即为其准备诉讼资料,但法院认为该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迟迟不给立案。在法院无法立案的情况下,高晓燕本是可以结案的,但是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促使她继续代理,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帮助她。高晓燕及时地向援助中心汇报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在征得援助中心同意的情况下积极为其联系相关部门,最终在援助中心、高新区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达成了初步的调解意见,李某将得到一定的补偿和救济。
律师要有公德心
高晓燕告诉记者:“我也是孩子的母亲,我要培养孩子善良正义的品质。这是激励我从事慈善义工事业的重要因素。”
为了让弱势妇女儿童的权益不受侵害,多年来,只要有需要她义务援助的案子,高晓燕都会放下手头上的一切,尽心为她们讨回公道。“多年的律师经历使我深有体会,要成为一名好律师,必须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人性美德,缺乏了人性之美的律师只能成为行使法律的机器。”作为一名职业律师,高晓燕觉得追求经济利益虽重要,但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肩负一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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