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退票证明》证明书
增值税发票退票证明增值税发票退票证明
尊敬的客户,您好:
我公司近期收到国税发《2006》第156号文――“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附件)”,对增值税发票的退票做了严格规定,其中第十四至第十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跨月即不得作废),或者因销货退回发生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货方收到购货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此发文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严格贯彻执行税法规定,保证双方利益及长期友好合作,今后如果发生因不可避免原因造成的增值税票退票问题,恳请贵公司到税务局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我方收到通知单即可办理退票。
前期部分发票因我公司已出票,为避免发票超过税务局规定的90天认证期,给贵公司造成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损失,恳请贵公司提前与我公司进入对账、结款流程为盼!
以上,谢谢合作!(散文阅读:www.www.AihuAu.com.net )
问: 我公司在1月份的时候给客户开具了一张增值税的发票,但由于票据不是十分清晰,2月份的时候客户将这张发票退回,为此我公司重新开具了一张新的增值税发票给这位客户,可当我公司将那张被退回的发票送去税务所作废时,税务所要求出具退票说明,我公司想咨询这种情况下,退票说明应该是由我公司出具还是由客户单位出具?
答:贵公司是1月开-增-值-税-发-票,2月退回,如果贵公司已经抄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已经产生,需要去税务所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资料包括:1,客户退回的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2,客户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贵公司凭该《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如果客户已认证该增值税发票,则不得作废。
一、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不得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2006-10-17)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之规定,在开票有误的情况下,如果符合前述规定条件,则销售方可就所开具之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作废,否则,即不得作废。而贵公司开具之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开票日期为1月份,退回日期则为2月份,退票时间已经超过贵公司开票的当月,故,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废。
二、贵公司可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
根据前述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及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之规定,贵公司应要求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前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申请单》,并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通知单》,再凭该《通知单》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冲减其销项税额。
故,贵公司所称之“退票说明”若为前述《通知单》,则应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而不是由贵公司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