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适用条件 假释 假释-规定,假释-适用条件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假释_假释 -规定

纵观世界各国的假释规定,大多数国家对适用假释的对象没有限制,但也有一些国家对假释的适用对象有限制。例如,意大利刑法中明确规定对渎职犯罪、财产罪、杀伤罪等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假释;苏俄刑法中以其对特别危险的累犯以及犯有法定严重罪行的罪犯不得适用假释的规定对假释适用的对象作了严格的限制,大大缩小了假释适用的范围。

假释的精确性质因各国审判权而不同。在美国,法庭可以在一个宣判里确切说明在一名犯人适合假释之前,必须已服刑多久。这经常指做一不确定句子,“大约15到25年”或者“约15年的徒刑”,后者被称为一不确定的无期徒刑;相反,句子中无假释可能被称为一确切无期徒刑。

在被准许假释特权之前,犯人必须首先同意遵守因他的假释权而确定的假释条件。这些条件通常要求假释者定期与他或她的假释官员或其社区的改过代理人见面,由其评价假释者的行为和调整,并确定假释者是否正违犯他或她的任何被释放条件(通常这包括某些小时在家、保持稳定工作、不潜逃、正克制违法吸毒,有时还有戒酒)。

假释在美国是一个引起争论的政题。美国司法部(DOJ)在2004年说大约60%的假释者成功完成他们的宣判,而15%被返回监狱,并且4%潜逃。从1995年起这些统计,DOJ说,相对不变;虽然如此,某些地区(包括纽约)已经为激烈重罪犯完全废除假释。

不同的假释被称为timeoffforgoodbehavior,或者口语称作goodtime。

在中国,犯人常被准许保外就医(医学假释)。假释他们的理由是,他们必须接受治疗,不能服刑。79刑法对于适用假释的对象没有犯罪性质和犯罪人种类上的限制。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0月10日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对罪行严重的反革命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的减刑、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及至1997年刑法在这一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于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是新刑法对假释对象的明确限制。

假释_假释 -适用条件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中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法定的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第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

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此外,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假释的相关修正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1]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注)对于与修八相冲突的规定按照修八的规定执行,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号开始实行。
刑法修正案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修正案第十六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假释 假释-规定,假释-适用条件

假释_假释 -程序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此外,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假释,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假释_假释 -考验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_假释 -假释期满处理情况

对假释犯的监督及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_假释 -高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实行假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掌握执行标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标准外,对下列罪犯也可适用假释:
一、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
二、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除刑法规定不适用假释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依法予以假释;
三、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可以假释;
四、获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五、罪犯减刑后又获假释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六、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假释_假释 -执行法规

201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假释_假释 -美国的假释制度

1870年,第一届美国狱务大会在俄亥俄州的辛辛那提召开。24个州的130位代表共同签署了《原则宣言》,称“监禁的最高目的是对犯人进行改造,而非恶意折磨。”1876年,纽约州的艾米拉矫正院实施了一项狱政管理措施:罪犯如表现良好,可升入待遇较好的高一级监禁状态,如升到最高级,则有资格获得假释。假释制度自此在美国正式确立。

至1942年,美国联邦和各州均开始实行假释制度。法官对于罪犯可判处有一定伸缩幅度的“不固定刑期”。在最低刑期服满之后,可酌情决定是否对罪犯假释。此后30年间,在美国所有被释放的罪犯中,假释人员占到了70%以上。

但是,“不固定刑期”的判决,可能造成“同罪不同判”的情况。公众也普遍担心,提早释放罪犯,可能使犯罪活动增多。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恶性刑事案件数量和再犯率居高不下,法学界对假释制度的批评一直不断。70年代中期,美国修改判刑条例,要求法官量刑时使用“固定刑期”。1975年,缅因州率先废除了假释制度,此后有14个州予以效法。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全面控制犯罪法》,在联邦一级废除了假释制度。然而,监狱羁押人口的剧增很快使政府财政不堪重负。只间隔了很短的时间,各州不得不以各种方式和名义又恢复了假释制度。

目前,美国绝大多数州仍然有关于假释的规定,其中14个州设立了假释委员会。

在俄亥俄等设立假释委员会的州,假释委员会由州长任命的数名成员组成,任期有年限。当一名罪犯具备申请假释资格的时候,会整理出一套材料,表示对罪行的悔恨,保证永不重犯,列举在服刑期间做过些什么、参加过哪些矫正计划等,并附上计划负责人员、监狱官员的推荐信,呈交给假释委员会。假释委员会详细审议罪犯的档案,分别与罪犯本人及犯罪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谈话,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重犯的机率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一个危险程度评估。如果委员会认为此人的危险程度尚可接受,则要求罪犯自己提出重返社区的计划,或是指定某社会机构帮助罪犯制定计划。委员会还会派假释官到社区,对罪犯将来的就业和住处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一切都符合要求之后再将其释放。

各州假释委员会的权力并不相同。在某些州,法律对假释委员会的决定权实施某些限制,例如规定,罪犯必须在服满一定刑期之后才能被考虑是否给予假释,以及某些犯罪不能得到假释等等;而在另外一些州,假释委员会在是否释放罪犯的问题上没有任何决定权,它只能设定假释条件,如果罪犯在假释期间违反了假释规定,假释委员会有权撤销他的假释资格。

在没有设立假释委员会的州,罪犯在服满百分之八十五的刑期后,即使在狱中没有参加过任何计划,而且没有遵守狱规,也必须释放,无需进行审议,称为“法定释放”。

罪犯获得假释后,在监视期内要接受假释官的监督,必须守法,不能拥有武器,不能吸毒,如果有精神方面的问题,还将被要求接受心理治疗。

对于历经反复的假释制度,支持者和反对者的争论声一直没有停止过。但是美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在监狱外的环境为罪犯提供教育、就业以及戒酒戒毒的治疗机会,不仅有利于罪犯的悔悟,而且也比将罪犯关押在监狱中更能节省公共资金的开支。

假释_假释 -现象

2014年1月,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减刑案引起广泛报道,2007年佛山市中院对张海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仅4年时间里,从15年减刑至10年,而后再减刑到6年,两次减刑,让张海在2011年出狱后顺利逃往国外。在2014年1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此裁定对其减刑错误。

石宝春是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2010年7月,他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法院判决宣告后,石宝春以其身患严重疾病,需长期治疗为由,申请了监外执行,他不但没有被送到监狱,反而还驾着豪车四处游玩。

三湘第一女巨贪湖南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蒋艳萍,2003年因受贿贪污等罪,在2003年被判处死缓,但九年后却变成了保外就医。经过调查,于2014年年被重新收监到湖南省女子监狱。

中央电视台节目针对这种现象评论称,相似案例很多,贪官权贵要么用钱开道,要么用权利关系开道,为的就是实现减刑或保外就医,而这样的空子随着一系列司法程序的越发严格,正在变得越来越窄。从2014年6月1日开始,根据最高法针对减刑和假释所发布的司法解释,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相关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除此之外,还明确了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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