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收容教养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收容教养由当地行政公署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3年。
收容教养_收容教养 -场所
在实践中,执行收容教养的场所不一,各地差异很大。有的地方将收容教养人员送进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有的则送进收容所,有的则是在少年犯管教所,还有的则是在劳动教养场所。
收容教养的场所
首先,在工读学校执行的情况。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中规定:“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在原校,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从该规定看,收容教养在工读学校执行显然有抵触。
其次,在收容所执行的情况。这种办法达到了收容的目的,但教养的力度不大。随着收容审查制度的终结,在收容所执行的情况也一去不复返。
再次,在少年犯管教所执行的情况。这是较长时期内最普遍的执行场所。其依据是1982年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规定“今后少年犯管教所只收押和收容下列两种人:(1)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年满十四岁和不满十八岁的少年犯;(2)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这一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收容教养的场所就是少年犯管教所。少年犯管教所关押的不仅仅是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还包括受到刑事处罚的少年犯。尽管1996年1月22日司法部《关于将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移至劳动教养场所收容教养的通知》规定,收容教养人员要与少年犯分别关押,由劳教所负责管理,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仍有部分收容教养人员与少年犯关押在一起,这种作法是十分有害的。由于收容教养与刑罚惩罚在性质上的不同,目的不同,当然改造的方法也就有区别,而将这两种行为的性质、改造目的不同的人集中在同一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对外容易造成公众理解上的误差,以为收容教养和刑罚处罚性质相同,不利于对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挽救。
第四,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的情况。将少年收容教养人员与成年劳动教养人员混合关押的情况仍非鲜见。这不仅导致在管理方法和教育方式上难以区别对待,而且容易使少年收教人员感染某些成年劳教人员的恶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