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位(Offside)是始创于1874年的足球运动规则。它对进攻方向前传球时接球运动员允许站到的位置作出严格限制。即 在进攻方传球球员起脚的瞬间,接球球员比倒数第二名防守球员距离球门更近,同时比球距离球门更近,并试图借此位置进球或干扰比赛,就会被判罚越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角球和界外球并不算传球 。
越位规则_越位 -规则说明
通俗解释
越位图解
进攻球员在传球时那一刻,在进攻半场(我方防守半场的另一半场)有我进攻方球员且有参与进攻意识,看看他们点构成的平行于底线的线是否比倒数第二个防守球员更靠
近底线(倒数第二个防守人员平行于底线的线为越位线,越位线到底线甚至出了底线为越位区,越位线最多到中线)或者进攻方传球者在越位区域若传球只能传给不比自己更靠近底线的我方球员,否则均视为越位犯规!
越位,顾名思义就是越过球的位置的意思。用足球规则的术语来说就是:队员比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处于越位位置。换句话说,当队员踢或顶球时,同队接球队员在对方半场内所站的位置是在球的前面,并且他与对方球门线之间,对方队员不足两名(只有一名对方球员或没有)时,就是越位了。
越位是足球规则中很重要的一条规则,也是较复杂的规则。从定义来讲一般球迷基本上都能理解它的精神实质。
1.如果同队队员回传球或平行传球时(即球与接球人平行,距对方球门线相等),接球人不算越位,因为他并未在球前面,仅与球平行。
2.判罚越位的关键,不是在队员接球时而是在同队队员传球时即同队队员踢球或顶球的一刹那。当传球时,接球队员如果不处在越位位置,而是在踢出的球在空中或在接球时跑到越位位置,不得判罚越位。相反,虽然队员在同队队员传球时处于越位位置,然后又跑回非越位位置接球,则应判罚越位。在对方队员踢球时,同队队员停球或带球时,无论哪方的队员,无论在何位置,均无越位犯规可言。因为判定越位是指同队队员传球时的一刹那,这是判定越位的主旨和关键所在。
越位
3.如果守方队员故意退出场外造成攻方队员越位属非体育的行为,裁判员不但不判攻队队员越位,反而应在成死球时给守方队员予以警告。
4.国际足联最新规则规定:队员所站的位置与对方倒数第二名防守队员平行(包括守门员),不算越位。
5.队员如处于越位的位置,如果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没有影响比赛,没有阻碍对方的活动,或没有从所处的越位位置获得有利条件,不应判罚。
6.最后触球或踢球为对方队员者,不算越位。这一规定系指队员虽然处越位地位,但触球或踢球给他的不是同队队员而是对方队员。但如果是对方队员没有控球权时的触球将球交到队员脚下,则有越位犯规,此时判断越位的依据仍为最后触球的同队队员出球的一刹那。拥有控球权与否由裁判掌握。
7.队员进攻时,由于前冲使身体越过了球门线(跑入网内),裁判员应看该队员是否影响了守门员来决定是否判罚越位。
8.如果进攻时有两名或多名进攻球员直接面对门将,所有防守球员皆被甩在身后,此时如果进攻球员传球,判断越位与否应以传球一瞬间,接球队员与球的位置对比为依据:如果球与接球队员平行或在接球队员前面,则不越位;如果球在接球队员身后,则越位。
9.越位规则,即队员较球和最后第二名对方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可以依据第8条理解:守方少于两名球员时,在攻方传球的一瞬间,如果球与攻方接球队员平行或在接球队员前面,则不越位;如果球在攻防接球队员身后,则越位。
《足球竞赛规则》原文:
越位位置: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本身并不是犯规。
队员处于越位位置:队员较球和最后第二名对方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
队员不处于越位位置:他在本方半场内;他齐平于最后第二名对方队员;他齐平于最后两名对方队员。
犯规: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在同队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裁判员认为其就下列情况“卷入”了现实比赛是进攻方获利时,才被判为越位犯规:干扰比赛;干扰对方队员;利用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没有犯规:如果队员直接从下列情况接到球,则没有越位犯规:球门球;掷界外球;角球。
违规/判罚:对于任何越位犯规,裁判员应判给对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国际足球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决议1
在越位的定义中,“接近对方球门线”的意思是指头、躯干和脚的任何部分比球和对方最后第二名队员更接近球门线。手臂不包含在内。
原因:足球比赛是用头、躯干和脚来完成的,如果它们更接近对方球门线,就很可能获得利益。而如果仅手臂在前是不能获利的。
决议2
“卷入”现实比赛解释如下:
1、干扰比赛是指参与传递或触到队友传来或触到的球。
2、干扰对方是指通过明显的阻挡对方视线或移动或做出裁判员认为有可能欺骗或干扰对方队员的姿势或移动,以达到阻止对方争抢球或可能争抢球。
3、在越位位置获得利益是指在越位位置接到从球门横梁或立柱反弹回来的球或在越位位置接到从对方队员身上反弹回来的球。
原因
这些解释在2003年9月国际足球理事会年会修改后已经试用了两个多赛季,国际足球理事会的这个决议是对《足球竞赛规则》更进一步的解释。
越位位置
左边的蓝方前锋正处于越位位置因为他相比球和站一球员是不是在越位位置上由两个条件决定即球的位置及对方站在最后第二位的球员位置。当球员所在的位置比“球和站在最后第二位的对方球员更靠近对方底线”就处于越位位置。但若此球员处于本方半场内则不受此限制。如果球员和第二名对方球员平行亦不算越位。
2005年版的足球规则Laws of the Game包含了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的一项新决策其规定“他的头部身体或是脚的任何部分均比球和对方站在最后第二位的球员更靠近对方的底线。手臂则不在定义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一名球员处在越位位置的定义是该球员身体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比对方站在最后第二位的球员的身体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和比球的任何部位都更靠近对方的底线时即处于越位位置。
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2009至2010年度足球规则中明确指出一个暂时离开场地的球员将被认为是站在他之前走出边线的那一点上。
注意站在最后的两名对方球员可以是守门员和另一名场上队员或两名场上队员。带球或者是站在球后的进攻球员不处于越位位置也不会越位违例。
需要强调的是越位位置在球被队友碰到或者开出的时刻决定若球在对方队员操控中本方球员不算越位即使此球员在越位位置上。单是处于越位状态本身并没有违例。
另外球员处于越位位置这种状态跟双方队员正在向前还是向后奔跑是无关的。而任何球员的越位状态在对方球员接触到球之后都会消失具体的裁决由裁判员决定。
越位违例
球员处于越位位置且在球被队友接触到或者拿到的时候他被裁判员认定为涉入进行中的比赛才会构成越位违例。所谓涉入进行中的比赛指影响比赛、影响对方球员以及通过处于该位置获益。
如果球员是通过界外球、球门球或者角球接到的球不属于越位违例。
球员是否“涉入进行中的比赛”而构成越位违例不容易认定。2003年FIFA颁布了越位规则的新解释并在2005年7月并入规 则。 则第11条。这些条文旨在更清晰地定义以下三种情形
影响比赛指碰到或接到队友传过来或被队友碰过的球。
影响对方队员指以阻挡对方队员的视线或移动路线来阻止他得球或运球。或者作出了被裁判员认定为欺骗或干扰对方队员的手势或动作。
从越位位置获益指已经处于越位位置而获得从门框门柱或门楣或对方队员身上反弹而来的球。
另外当比赛运作中而非停顿时防守一方有球员自行走出底线以外即使他是因伤躺卧在场外仍会被视为参与球赛除非裁判已示意确认该名球员离场疗伤他才算暂时没有参与球赛以防有人利用装受伤来令进攻一方突然越位违例。2008年欧洲足球锦标赛荷兰对意大利的赛事中正因意大利有球员在底线外令荷兰云尼斯杜莱的进球被判有效。
实践中如果裁判认定处于越位状态的球员能够拿到球的话该球员可能在拿到或者碰到球之前就被吹罚。
时至今日裁判对新定义的解释仍然被认为颇有争议。尤其是一名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应如何行动才不会被指“影响对方队员”仍未有定论。
越位规则_越位 -不属于越位
在投掷边线球的时候,进攻队员接球时处于对方倒数第二名防守队员(包括门将)前面时不算越位。
当除门将以外的所有进攻队员处于对方半场进攻时,防守队员在本方半场发动反击,防守方的反击队员在本方半场处于进攻方倒数第二名防守队员的前面,也不算越位。2011-2012赛季欧冠联赛半决赛,切尔西对阵巴塞罗那的第二回合。托雷斯在诺坎普晃过巴尔德斯的进球,就是一个典型的半场反击进球。
范尼进球
当防守方的倒数第二名防守队员(包括门将),没有得到裁判的允许而离开球场(只是呆在边线外面),进攻方进球不算越位。
2008年欧洲杯小组赛荷兰对阵意大利,范尼打进的这个进球,安布罗西尼对范德法特犯规,范德法特右侧主罚任意球长传后门柱,布冯单手将球击出,马泰森护球左脚回敲,斯内德在左侧距门15米处迎球左脚低射,范尼在门前4米处顺势将球推进,尽管意大利队员认为范尼越位,但助理裁判无动于衷,瑞典籍主裁判弗罗伊德费尔特判进球有效。从慢镜来看,布冯击球时将帕努奇撞倒在底线外,助理裁判或许认为帕努奇的存在使范尼没有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