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梅花,陈兴銮情妇,汉族,大学学历,1988年1月入党,1981年11月参加工作,东营区盐务局局长、盐业公司经理、党组书记。2010年8月6日,(山东)五莲县人民法院对东营市盐务局原副局长李梅花受贿、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梅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李梅花_李梅花 -简介
李梅花,陈兴銮情妇,汉族,大学学历,1988年1月入党,1981年11月参加工作,东营区盐务局局长、盐业公司经理、党组书记。她所实施的碘盐送销法被全省推广。在她的努力下,区盐务局连续三年被省、市盐务局评为“先进单位”;2003年,上交税金204万元。她在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年被山东省盐务局评为“先进工作者”。2002年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被东营区委、区政府荣记“三等功”。2003年她被东营区文明委授予全区“十佳文明”市民称号。2004年5月,被东营区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李梅花_李梅花 -人物经历
1964年12月生,东营市广饶县丁庄人。
1981年11月参加工作。
198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历任东营区盐务局财务科长,东营区盐务局副局长、公司副经理,东营区盐务局局长、经理、党组书记。
历任东营市盐务局副局长、市公司副经理,东营区盐务局局长、公司经理、党组书记。
李梅花_李梅花 -判决
2010年8月6日,(山东)五莲县人民法院对东营市盐务局原副局长李梅花受贿、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梅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