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烹饪协会 中国烹饪协会 中国烹饪协会-基本资料,中国烹饪协会-协会性质

中国烹饪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uisine Association,缩写CCA,简称中国烹协),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餐饮业行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4月。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与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餐饮教育、烹饪理论、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各级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餐饮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餐饮业全国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

中国烹饪协会_中国烹饪协会 -基本资料


中国烹饪协会

协会名称:中国烹饪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Cuisine Association
缩写:CCA
简称:中国烹协
成立时间:1987年4月

中国烹饪协会_中国烹饪协会 -协会性质


中国烹饪协会

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与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餐饮教育、烹饪理论、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各级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餐饮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餐饮业全国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中国烹饪协会_中国烹饪协会 -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开拓、创新、发展”为指针,做好对全国餐饮行业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好务。弘扬祖国饮食文化,繁荣餐饮市场,提高烹饪技艺水平,研究烹饪饮食科学,提高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水平,培养餐饮行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团结广大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坚持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我国餐饮业和烹饪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烹饪协会_中国烹饪协会 -协会由来

中国烹饪协会,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餐饮业行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4月。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与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餐饮教育、烹饪理论、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各级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餐饮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餐饮业全国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协会成立以来,在政府部门、广大会员和各省市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的支持配合下,积极开展行业组织、行业自律、资源整合、企业维权、商业协调、国际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为社会、政府、会员和企业服务,对促进行业进步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烹饪协会_中国烹饪协会 -受益人群

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与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餐饮教育、烹饪理论、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各级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餐饮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等。

中国烹饪协会 中国烹饪协会 中国烹饪协会-基本资料,中国烹饪协会-协会性质

中国烹饪协会_中国烹饪协会 -协会服务

(一)开展行业服务


中国烹饪协会开展培训

协会接受政府委托,起草制订了《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评定条件》、《餐饮企业连锁经营管理规范》、《全国绿色餐饮企业规范条件》、《全国餐饮业营养配餐标准》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同时,通过开展行业与市场调研,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制定行业发展指导意见与规划,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加强行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中华餐饮名店"等餐饮品牌认定工作,充分发挥了行业组织和桥梁的作用。为餐饮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开展培训服务

协会拥有众多国内外资深教授和业界专家队伍,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等政府职能部门,清华大学、法国昂热酒店管理学院等国内外著名院校紧密合作,举办各种职业认证和专业培训、全国餐饮业高级工商管理(MBA)培训、酒店管理法国学士学位学习,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餐饮管理专业和中国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考试。同时我们与国内资深教授、业内专家学者和企业精英一起编著业界专业书籍、教材,提供各类国家权威培训、餐饮业优质管理模式研修、餐饮业前沿论坛和国际交流互访活动等。

(三)开展技术服务


中国烹饪协会网站

协会坚持“继承、弘扬、开拓、创新”的指针,多年来为弘扬中华饮食文化,推进烹饪技艺水平的提高等做出了积极贡献。协会联合有关单位每五年举办一届的“全国烹饪技术比赛”成为我国餐饮与烹饪界最具影响力的重大赛事,主办的“中国厨师节”、电视烹饪擂台赛、各类美食节等活动对加强技艺交流、促进创新发展、开拓繁荣市场和带动地方经济等具有重要作用。

(四)开展信息服务

协会通过《餐饮世界》杂志、《中国烹饪信息》等会刊和网络资源为会员、为行业提供最及时和全面的信息交流服务。协会的网站――中国烹饪协会网和餐饮在线网旨在建成中国餐饮业的网络信息平台,为餐饮业同仁提供竭诚的服务,展示餐饮行业的时代特征,加强行业信息沟通,传播烹饪科学知识,推广餐饮营销经验。

(五)开展对外交流服务


中国烹饪协会对口单位菜品交流

协会自1988年加入世界厨师联合会成为第40个国家级会员单位以来,与世界上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餐饮与厨师组织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协会每年组织国内餐饮企业相关人员到餐饮业发达国家考察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餐饮管理经验与烹饪技术,提高国内餐饮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协会还与世界各地的中餐行业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行业交流和技术交流,不断弘扬中华烹饪文化,提高中餐在世界的地位和影响,为中国餐饮业的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而努力。

中国烹饪协会_中国烹饪协会 -协会发展

中国烹饪协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做好行业工作、加强行业服务与指导为主线;以促进市场资源配置,搭建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餐饮业信息平台为手段;以全面提高我国餐饮业的整体素质,提高我国餐饮业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的管理水平和烹饪工业化与科学水平,提高我国餐饮业在国际餐饮业的竞争力,提高我国餐饮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增长比例为目标;为促进我国餐饮业向连锁型、规模化、集团化的可持续性科学发展提供正确、有力的支持与指导,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一)把“以人为本”作为烹饪餐饮业发展的思想基础。
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搞好“诚信兴商”工作和自律机制建设,把餐饮的卫生安全放在首位,把吃的质量、营养、健康作为餐饮业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把行业标准化,规范化的推广作为突出任务。倡导科学膳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餐饮消费水平和民族身体素质。
(二)把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和服务工作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
加强行业的指导、规范与服务工作,建立餐饮业的规范、标准体系。加强行业情况预测分析、信息交流和发展指导工作,推进技术创新、品牌培育、连锁经营、健康饮食和市场开拓等工作。在政府支持、推动和企业参与下加强标准化的实施、推行工作。在全行业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及时反映行业的调查情况和意见。对已发布的国家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与适应性进行实事求是地了解,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对法规、标准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的意见。
(三)把满足和提高人民日益增长的饮食文化需求,作为烹饪餐饮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
引导行业与企业向吃的卫生,吃的营养,吃出品位,吃出文化方面发展,在弘扬中华饮食文化、满足社会需求、促进传统烹饪技术进步与发展基础上积极开拓餐饮市场,重视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餐饮市场和消费需求变化特点,注重大城市社区和部队、高校、铁路、航空等团体膳食的餐饮服务工作,开发经营新业态,拓展服务新领域,确保全行业经营水平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
(四)把提高餐饮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作为全行业的重要工作。
推动人才市场的竞争,必须下大力量加强科学、文化、业务、外语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培养教育工作,造就一大批具有知识、技能及创造性劳动能力的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争取在五年内使餐饮业具有大专文化水平从业人员的数量提高20%,满足餐饮业多元用工需求,将综合素质培养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
(五)把行业信息化建设作为行业管理及服务工作的突破口。
通过信息化建设进行资源整合开发,搭建为会员企业服务平台,成为行业交流沟通的渠道,推动餐饮业产业化和信息化进程,同时帮助各地协会提高服务能力和行业影响力。
(六)把加强餐饮业理论研究作为行业发展基础性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
认真研究餐饮业面临的资源配置、规模经济、连锁经营、市场环境和烹饪创新等方面政策和理论问题,加强国内外行业、市场情况的采集和分析,多渠道组织专家研究,按年度完成专业课题调研,从战略方面为行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证。

中国烹饪协会_中国烹饪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烹饪协会”(英文ChinaCuisineAssociation,缩写CCA),简称“中国烹协”。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与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餐饮教育、烹饪理论、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各级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餐饮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餐饮业全国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开拓、创新、发展”为指针,做好对全国餐饮行业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好务。弘扬祖国饮食文化,繁荣餐饮市场,提高烹饪技艺水平,研究烹饪饮食科学,提高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水平,培养餐饮行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团结广大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坚持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我国餐饮业和烹饪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和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和餐饮行业的有关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对发展中国烹饪和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起草行业法规、标准,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研究总结餐饮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
(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做好餐饮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五)在餐饮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六)组织开展烹饪理论与饮食文化研究,促进全民饮食科学水平的提高。
(七)组织和参加国内外烹饪技术比赛,提高烹饪技艺水平;
(八)加强餐饮教育工作,组织管理与技术培训,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技术和企业等级评定,接受国内外委托办理餐饮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餐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引进国外先进的餐饮管理经验与烹饪技术;
(十一)开展餐饮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筵席改革,提倡科学、文明用餐;
(十二)推进烹饪的工业化和产业化,促进餐饮业的现代化;
(十三)开办实体,开展与餐饮业有关的经贸往来、人才开发、技术合作;
(十四)举办国内外烹饪专业技术和餐饮行业管理的业务咨询服务和展览展示活动;
(十五)完成政府委托、交办事项,承担国内外有关方面委托办理的有益于餐饮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各级烹饪、餐饮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餐饮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拥护本协会章程,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餐饮行业的各类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拥护本协会章程,热爱中国烹饪餐饮事业,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手续: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会员介绍,由本协会理事会或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批准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应推选一至二人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对于热心餐饮行业和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十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餐饮业的政策、法规;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餐饮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中国餐饮事业和协会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向理事会推举本协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聘请本会顾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协会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长、副会长负责。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时向会领导请示、报告重大工作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4年6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烹饪协会_中国烹饪协会 -协会机构


中国烹饪协会

办公室
主要职责:综合协调、处理协会日常政务、事务,承担协会对外接待工作,负责对内、外的各种协调和联络;安排召开协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及全体员工会议并承担整理会议纪要和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编辑协会工作简报;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保卫、安全和后勤工作,承担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协会工作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与监督检查;负责协会及分支机构的年检初审工作;负责协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考察工作以及后勤服务工作。
人事部
主要职责:落实协会人事管理制度,保证协会各项人事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协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人事工作计划,为协会领导在人事工作上提供信息服务;根据各部、室的需要和用人标准,制定员工招聘计划,承担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及面试、笔试和签约等工作;负责协会人事档案管理,保障员工权益;负责吸纳、储备专业人才,满足协会用人需要;负责协会工作人员的民主评议工作。
财务部
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和落实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协会的财务预算与管理,做好财务分析;执行协会的开支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核定协会及分支机构重大活动的财务预算与核算;负责协会财产管理制度的检查与落实;负责协会财务年检;定期对专委会的财务进行监督、审查;指导协会各部门的项目预算工作和协会重大活动的财务监督。
会员部
主要职责:根据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协会的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牵头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织会员联谊会;加强与会员的联系沟通,收集会员意见和信息,受理会员的投诉,协调解决会员的合理要求,做好会员的指导、服务工作;做好会员的宣传信息交流工作。
培训部
主要职责:制定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行业培训交流和职业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技术、经营、管理等培训活动,举办专项培训讲座,推动行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做好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认定,编辑培训大纲和教材;对外开展合作办学,建设协会培训基地,建立培训网络。
国际部
主要职责:执行国家涉外(含港、澳、台)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制定协会外事工作计划;负责协会外事工作的联系和组织,做好各部门出国(出入境)及邀请来华人员、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 做好会员单位的对外联络,为引进外资技术和项目提供咨询,组织会员开拓国际市场、输出资源等;负责协调与世界中国烹饪联合会、世界厨师联合会等国际组织的工作。
信息部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工作方针,制定、落实协会信息工作计划,组建行业信息网络,办好面向社会服务的网站;建立信息库,搜集行业信息,开展重大信息的调查研究工作;研究制定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协调国内外行业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协调完善与信息化相关的统计调查制度,推进全国行业信息化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参与行业相关的重要国内外信息合作与交流。

中国烹饪协会_中国烹饪协会 -协会领导


中国烹饪协会会长――苏秋成

会长:苏秋成

名誉会长:
迟浩田田纪云杨汝岱白立忱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王光英蒋正华顾秀莲孙孚凌钮茂生陈邦柱陈广元刘毅胡平姜习何济海张世尧杨树德

中国烹饪协会_中国烹饪协会 -霸王条款事件

中烹协要求工商局就"禁止自带酒水"等条款道歉
中国烹饪协会2013年12月12日发表公开信,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公开道歉。

争议“霸王条款”1:“禁止自带酒水”

中烹协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餐饮业与垄断行业不同,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而且目前《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

争议“霸王条款”2:

“减少订席须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则全额收费”
中烹协认为,在北京市工商局提供的《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中也强调双方可在协商的前提下,约定提前通知天数和合同解除的违约问题。如今却列入霸王条款,这两种做法完全自相矛盾。

争议“霸王条款”3:

“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中烹协表示,公安部门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角度,要求服务行业尽到提醒义务,在民警提示中也会强调在提醒后丢失自负。

争议“霸王条款”4:

“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中烹协表示,目前所有的餐饮企业采取的做法是,既为消费者提供反复使用的餐具,又为有消毒餐具使用需求的消费者提供更多一种选择。而且餐具消毒是按照卫生部的通知贯彻的,“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这样的字眼一般是餐具公司印制的。中烹协认为,如果这种表述算违法,餐饮企业只是使用单位,而并非违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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