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简称广电总局,原为广电部,1949年10月成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中国国家直属机构,负责统管与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务的最高国家机构。2013年国务院将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机构设置办公厅、总编室、电影事业管理局、社会管理司、人事教育司等。
中国广播电视总局_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拟订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五)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六)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七)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八)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中央三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复盖。
(九)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广播电视总局_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内设机构
办公厅、法规司、宣传管理司、电影管理局、电视剧管理司、传媒机构管理司、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科技司、规划财务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人事司、保卫司、直属机关党委、总局工会、离退休干部局、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驻总局审计局。
中国广播电视总局_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地方机构
天津局河北局山西局内蒙古局辽宁局吉林局黑龙江局
新疆兵团局厦门局
深圳局青岛局宁波局大连局江苏局浙江局安徽局
福建局江西局山东局河南局新疆局青海局甘肃局
陕西局西藏局云南局湖南局广东局广西局
海南厅重庆局四川局贵州局
宁夏局
中国广播电视总局_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组建合并
2013年,为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繁荣发展,将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着作权管理等。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同时,不再保留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广播电视总局_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历任领导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
吴冷西(1982年5月-85年4月)
艾知生(1985年4月-1994年4月)
孙家正(1994年4月-1998年)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田聪明(1998年-2000年)
徐光春(2000年-2004年)
王太华(2004年-2011年)
蔡赴朝(2011年至今)
中国广播电视总局_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法律法规
电影管理条例(2007-06-29)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7-06-29)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07-06-29)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07-06-29)
部门规章(2008-02-21)
规范性文件(2008-02-21)
中国广播电视总局_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办事指南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电影程序(2007-06-29)
CAS/SMS认证程序(2007-06-29)
设备入网公告(2007-06-29)
设备入网程序(2007-06-29)
引进境外影视剧及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审批(2008-02-21)
电影故事片(胶片、数字)送审须知(2008-12-09)
申请合拍剧的申请条件和程序(2008-02-21)
申报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的审查材料(2008-02-2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报程序(2008-02-21)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流程(2008-02-21)
省级行政区域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2008-02-21)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2008-02-2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2008-02-21)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核发(2008-09-27)
CAS/SMS认证公告(2008-02-21)
中国广播电视总局_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通知
广电节目和广告禁用网络不规范词语2014年11月27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应严格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含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短语、成语等,不得随意更换文字、变动结构或曲解内涵,不得在成语中随意插入网络语言或外国语言文字,不得使用或介绍根据网络语言、仿照成语形式生造的词语,如“十动然拒”“人艰不拆”等等。
通知指出,一些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还存在语言文字不规范的问题,如随意篡改、乱用成语,把“尽善尽美”改为“晋善晋美”,把“刻不容缓”改为“咳不容缓”等。
根据通知,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开展自查自纠,排查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的字幕、图像和配音等,加强对主持人、嘉宾及其他节目参与人员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的提示引导,对于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内容一律不得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