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农业合作银行(RABO BANK NEDERL-ANDS),是由荷兰数家农村信用社于1973年合并而成,是农民自己的合作银行,主要从事农业、农业机械和食品工业等行业的金融交易,是荷兰的第2大银行。
荷兰合作银行_荷兰合作银行 -概述
荷兰合作银行
荷兰合作银行(Rabobank),前身可追溯到一百年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1973年,数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从而发展成为现在具有强大实力的荷兰合作银行集团。是全球第一大农民贷款公司。截至2005年12月末,荷兰合作银行集团总资产额达5,062亿欧元。按一级资本总额,名列世界大银行第14位。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6%。荷兰合作银行目前在荷兰本土所占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一:通过近300间成员行,拥有荷兰最广泛的银行业务网及网上银行。在荷兰,参与了87%有关农业、食品业的金融交易;约为40%的中、小型企业都与荷兰合作银行建立有业务往来;占有35%的个人储蓄市场并经手23%的住宅抵押贷款;有近三分之一的付款结算由其完成。除银行业务网外,荷兰合作银行集团还包括数家专业金融公司,经营住宅抵押、租赁业务、私人银行业务、合作保险、资产管理及合作机制咨询等业务。
荷兰合作银行已在世界35个主要国家和地区拥有245间分支机构。仅在亚太地区,荷兰合作银行就有30多家分支机构。银行已连续16年被标准普尔及穆迪等世界主要专业评级机构一致评定为AAA级银行,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家获AAA级评级的私人银行,并连续数年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世界最安全银行”之一,其卓越的信誉为世界所公认。荷兰合作银行行业经营战略以食品工商业、农业及电讯/传媒业为重点。荷兰合作银行正以其在欧洲、美洲、亚洲和环太平洋地区的国际网络实行其全球性的食品、农业及电讯业的综合经营战略。
荷兰合作银行_荷兰合作银行 -合作原则
荷兰合作银行阿姆斯特丹的一间分行
荷兰合作银行一直以服务标准的可信度和高质量而著称,对金融可靠程度和对风险的严格控制也获得了国际声誉,这使得银行在商业银行中更显得与众不同,减轻了进行国际投资的压力。对顾客来说,这意味着银行不仅与有力的合作者进行着合作,还在经济领域创造出了真正的价值。荷兰合作银行的合作制遵循六个基本的合作原则:
第一,合作组织的目标是通过提供各类银行服务,提高其成员行和客户的利益。与商业银行不同,合作组织即使在经济发展不理想的阶段,也会继续为其成员提供支持。
第二,合作组织将成员行的业务限制在各自所在地区内,也就是说,除非是有中央合作银行批准,合作成员都须遵守有关规定,仅向自己所在区域的机构和个人客户提供业务与服务。
第三,成员行业务及管理具有独立性。与多数大银行由其核心组织向分行网络传达政策不同,荷兰合作银行的各成员银行是自治的,中央合作银行的作用是为既是其股东、同时也是其成员的地方银行提供服务。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无须较远的核心组织的批准即可根据本地要求进行决策的能力,是合作银行发展业务及其持续成功的关键要素。
第四,民主的组织结构是合作组织治理的关键。成员可以根据投票权,自由选择其本地成员银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五,成员行之间实行内部交叉担保体制,合作组织内的成员机构一旦出现支付问题,其他成员机构必须承担担保责任,为其补充资金。在荷兰合作银行大部分的发展历史过程中,成员的责任是无限的,直到1980年,新合并不久的中央合作银行建立了内部财务架构后,成员的责任才相应地减少。虽然部分强制性的会员责任与义务被取消,但各银行仍然依靠其成员进行偿债担保。
第六,利润留存作为储备以保证发展的持续性。年复一年,荷兰合作银行集团内所有实体的主要利润均存入一个通用储备,作为组织的自有资本。作为一家合作机构,荷兰合作银行的中央合作银行股本由其成员行所有,没有其他股权来源。集团没有公开上市,任何一家成员行也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员行的红利来源于中央合作银行,而成员行自身的利润从不分红,因此所有利润留存于集团内,用于增加资本金、会员银行的业务活动、集团内其他金融领域的投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