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员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项,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议会人数最多之一院之选举人所需具之资格。年龄未满二十五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七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员
众议员_众议员 -简介
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自由人,包
众议员括在服役期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在外。人口之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之内并于此后每十年,依照法律规定之方式进行之。议员人数以不超过每三万人选出一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一议员;在实行前项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得选举三人,马萨诸塞州八人,罗得岛州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园地一人,康涅狄格州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州四人,宾夕法尼亚洲八人,特拉华州一人,马里兰州六人,弗吉尼亚州十人,北卡罗来纳州五人,南卡罗来纳州五人,佐治亚州三人。
任何一州所选议员中遇有缺额时,该州之行政首脑应颁布选举令以补足该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定该院议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并有弹劾之全权。
众议员_众议员 -代表权
众议院(英文名the U.S.House)美国众议院为美国国会两院之一,另一院为参议院。美国每一州以人口为基准在众
众议员议院中行使代表权,但各州至少有一名众议员。院内众议员总数经法律定额为435名。众议员一任两年。众议院主席(the Speaker)直译为[众议院议长]。 两院制国会的起源是因为国家的创建者希望拥有一个贴近且跟随民意公论的“人民议院”;以及与一个较为慎重且具贵族气派的参议院,以防护集体情绪的狂乱。宪法规定法律之通过须经两院允许。 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宪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图让参议院(一开始是由州议会选举)成为公民直选的众议院的制衡机构。于是“建议与同意”权(如批准条约的权力)授权仅由参议院单独行使。众议院也有其独有的权力:倡议岁入法案之权、弹劾政府官员、以及在选举人团僵持不下时选举总统。然而,所有这些权力都可由参议院反制(counter-check)。参议院一般较众议院及众议员更具威望。参议员任期较长、人数较少、且(多数情况下)较众议员代表更多的选民。 众议院会议厅位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山庄南翼。参议院在同一建筑物的北翼开会。
众议员_众议员 -历史
在邦联条例中,国会为单院制,各州推举一名代表。邦联政府在该条例约制下运作,国会因其无效率而于1787年
众议员召开大陆会议。各州除罗德岛外都同意委派代表与会。国会结构是大陆会议所面对之意见分裂的议题之一。詹姆士・麦迪逊的维吉尼亚方案要求两院制国会;其下议院应由人民直选,而其上议院由下议院选出。该方案因为要求代表权以人口数为基础,因而吸引如维吉尼亚、麻塞诸塞、与宾夕法尼亚等大州的支持;然而,小州倾向要求单院制与平等代表权的纽泽西方案。最后,会议中终于达成了康乃狄克妥协案,又称大折衷案。在该案中,国会中的一院(众议院)规定为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参议院)规定为平均代表制。宪法在1788年经必要数目的州数(13州中的9州)正式批准通过,但定于1789年三月四日全面实施。众议院于1789年4月1日第一次达到有效法定人数时开始运作。19世纪上半叶,众议院与参议院经常因包括奴隶制度在内的区域性不和而起争执。北方的人口较南方多出许多,所以主宰众议院。然而,北方在各州行使平均代表权的参议院中并无这项优势。韦慕特但书(Wilmotproviso)是一个由众议院一再拥护而在参议院遭到阻挡的例子。韦慕特但书试图在经由美墨战争所获得的领土上禁止奴隶制度。奴隶制度与其他多项争议持续至南方诸州脱离联邦后迅速爆发内战(186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