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概念,租赁合同-特征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交付租赁物的一方为出租人,接受租赁物的一方为承租人,被交付使用的财产即为租赁物,租金就是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使用租赁物的代价。

租赁协议书_租赁合同 -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

租赁协议书_租赁合同 -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赁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仅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非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根本区别。由于租赁合同转移的仅是租赁物的使用权,因而承租人并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处分权,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消费借贷合同的重要一点。

2、租赁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负担的将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与承租人所负担的交付租金的义务互为对介。因此,租赁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这点上,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有所不同。

3、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所以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的特征,不适用于财产的记久性使用。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都规定了租赁合同提取长存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不嫩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5、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非继续性合同,又称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一种合同分类。它是指“债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可转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其基本特色是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的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

6、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协议书_租赁合同 -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应以明确的语言加以确定,对租赁物本身的要求,租赁物应是有体物,非消耗物;应是流通物而不是禁止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不能作为租赁物。租赁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对于种类物,一旦承租人对其选择完毕就已特定化。租赁物约定明确关系到租赁物的交付、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等问题。

2、租赁物的数量。明确数量,出租人才能准确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它也是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时的依据。

3、租赁物的用途。租赁物的用途关系到承租人如何使用该租赁物,因为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租赁物的用途就必须约定清楚,否则当租赁物损坏时,出租人就难以行使其请求权。租赁物的用途应当根据租赁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确定。约定租赁物的用途也可以明确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过程中的消耗的责任归属问题。

4、有关租赁期限的条款。租赁期限关系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时间的长短、支付租金的时间、交还租赁物的时间等等。如合同当事人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时,可根据租赁期限来确定支付租金的期限。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能超过本章规定的最高期限。租赁期限可以年、月、日、小时计算,要根据承租人的需要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5、有关租金的条款。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的目的就是收取租金,租金同租赁物一样是租赁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收取租金是出租人的主要权利。租金的多少,租金支付的方式:是人民币支付,是以外汇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支票支付;是直接支付,还是邮寄支付;是按月支付,还是按年支付;是二次支付,还是分次支付;是预先支付,还是事后支付,这些问题都应当在订立合同时约定明确,以避免事后发生争议。同时,这些约定也是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依据。

6、有关租赁物维修的条款。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这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但并不排除在有些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负有维修义务。一般有几种情况:一是有些租赁合同,法律就规定承租人负有维修义务。有时为了能够对租赁物及时、更好地进行维护,保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责。二是根据商业习惯,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责。三是根据民间习俗,如在我国西南地区的房屋租赁中就有“大修为主,小修为客”的说法和习惯。

除了上述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需要订立某些条款,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等等都是合同中的重要的条款。

租赁协议书_租赁合同 -效力

出租人享有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如果承租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迟付或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依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2、要求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出租物,并可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进行监督和检查,如果因承租人的原因致租赁物损失、毁灭,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终止时及时收回租赁物,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对出租物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检查验收,符合规定的条件,按时收回租赁。

4、解除合同。出租人在监督检查承租人使用出租物时发现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出租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可以依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5、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出租物原状。


租赁合同

出租人履行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承租人提供合同约定的出租物。

2、保证租赁物符合合同确定的要求,达到合同确定的性能与用途。

3、按期对出租物进行维修(合同约定由承租人维修的除外)。

4、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如修理或者更换租赁物(法律、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租赁协议书_租赁合同 -签订原则


租赁合同

1、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2、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当事人参与租赁业务时,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4、当事人在产生,变更和消灭具体的租赁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5、等价有偿原则。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

6、双方互为给付,互有补偿。

7、取得利益与履行义务,价值上大致相等。

8、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和侵犯他方利益。

9、按损益相当原则,使受害人受偿。

10、自愿和公平原则。自愿原则:首先,租赁当事人签合同时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其次,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一定意志自由。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以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11、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12、合法原则: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租赁协议书_租赁合同 -生效要件

1、租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租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租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租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签订租赁合同时,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租赁协议书_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自主约定,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限制,同时也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它关系到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时间长短,支付租金、交付租赁物的时间限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4条对租赁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同时还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

租赁协议书_租赁合同 -变更

租赁合同主体的变更

1、因继承而发生的出租人当然变更。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死亡的,则其地位一般由其继承人继承。虽然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但这种变更不需要征求承租人的同意。因为继承的后果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承租人如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有合理的理由。

2、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导致出租人的变更。这种情况下,原出租人出让的已经不仅仅是债权债务,而是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债权债务是附属于所有权的。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转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行使后未能竞得的,则应当视为其已经同意原出租人转让的行为,因此,已经无须再特别征求其意见。

3、承租人死亡或作为承租人的组织发生变更。这种租赁权能否依一般继承法继承,学说有不同见解。我国《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4、租赁权转让。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将其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人。

5、转租。转租是指承租人在并不脱离原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将租赁物又出租给次承租人的情形。转租关系中原出租人仍称为出租人,承租人则称为转租人。而转租之标的物,既可为原租赁物之全部,也可为原租赁物之一部。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造成损失。

租赁合同内容的变更

租赁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租赁期间,当事人就租赁合同的内容加以修改或补充。租赁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予以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协议书_租赁合同 -终止

期限届满

租赁合同订有期限的,期限届满时租赁合同终止。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合同解除

1、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概念,租赁合同-特征

2、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3、因发现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生,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大。

5、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6、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7、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转租、出借、抵押、拆解、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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