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行为准则》新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以后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的财政年度。关联企业是指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重要的行政管理,或经济相关性或控制而存在关系的企业。
欧盟标准_《欧盟行为准则》 -简介
根据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网站提供的信息,《欧盟内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文件编制》中的《欧盟行为准则》; 《OECD针对跨国企业和税务局的转让定价指南》中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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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以后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的财政年度。关联企业是指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重要的行政管理,或经济相关性或控制而存在关系的企业。它们是通过一个企业参与另一个企业的资本或管理,或两个企业相互参股或参与管理而形成这种关系的。该准则由欧洲的几个制造商协会与欧盟贸易协会欧洲消费类电子产品制造商协会(EACEM)协商后达成的若干非强制性协议组成。之前的行为准则已包括电视机、VCR和音频设备。近期开始关注外接电源、数字电视服务和宽带设备。
欧盟标准_《欧盟行为准则》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了转让定价文件编制的原则,有关文件编制的具体内容将通过一项部长决定来确定。如果被审计的当事人是希腊的附属公司或常设机构,并且它属于一个跨国集团,那么它可以选择提交按照欧盟所规定的文件,其中应包含主文件和本地的文件。转让定价文件必须在当局提出要求后合理的期限内(60天内)提交给税务当局。如果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公平独立原则的行为,该问题将被提交给一个委员会,由它根据国际上认可的《OECD转让定价指南》来决定如何调整。该调整包括按照净应税利润的l0%进行罚款,不管调整是否导致需缴纳额外的税款。
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年交易总额低于200,000欧元,那么它们之间的交易不适用于上述条款。如果不履行有关提交所需的文件的义务,有关纳税人将被处以8,800欧元的特别罚款。为了不偏离2008年颁布的转让定价规定有关市场控制的目标,新法律作为一项纯粹的税收措施,规定了在执行部长决定的过程中,将考虑到现行的规定中有关文件内容的最低程度问题。
欧盟标准_《欧盟行为准则》 -摘要如下:
1999年,法国拒绝向全球28个国家出售武器。其中包括13个非洲国家、7个欧洲国家(主要是中欧和东欧国家)、4个亚太国家和4个中东国家。但是,它在同一年接受了来自91个不同国家的订单,其中包括17个非洲国家。法国拒绝出售的武器主要包括炮兵装备、夜视装备、小口径弹药、冲锋枪、潜水艇探测声波定位仪或以扩散为目的的原材料。
这些消息来自国防部每年应该向议会提交的有关法国武器出口的报告。尽管这份已公布的最新报告明确指出了哪些国家的订货得到了批准,但它却没有具体地列出遭到拒绝的28个国家的名单,也没有表明法国拒绝它们的理由。
10年来,法国一直保持着世界第三大武器出口国的地位,位居美国和英国之后。法国国防部长认为,“国际市场10年来一直处于每年2500亿法郎至3000亿法郎这个中等水平”。三大主要出口国确保了全球3/4的武器销售,如果加上俄罗斯和德国,则确保了全球90%的武器销售。仅法国一国在过去10年里平均每年占有12%至15%的市场份额,平均订货总额高达350亿法郎。订货最多的顾客包括阿联酋(平均每年70亿法郎)、沙特阿拉伯(近60亿)和卡塔尔(10亿多)。政府报告指出,“这些国家在法国出口中占有十分重要和稳定的地位”。危险在于,它们当中最大的订货国促使法国陆军军械工业集团濒临破产,因为后者得到财政部的同意签订合同,亏本出售勒克莱尔坦克。
好像促使法国拒绝销售的理由主要是实行了欧盟“行为准则”,该准则是欧盟15国在1998年根据法国和英国的倡议而通过的。从此,拒绝接受订货的国家必须将情况通报给它的伙伴国。接下来,如果同一客户接近了它们其中一个伙伴国,这个国家就必须对它决定不顾最初反对意见的做法进行解释。法国已向其欧盟伙伴国通报了有关拒绝28个国家提出的军购合同的情况。
这说明自律开始取得成果。它旨在使得欧盟供货国之间的武器贸易“道德化”,其标准就是要在遵守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根据进口武器国是否违反人权、内战局势、对恐怖主义的态度、是否像过去那样将军备转为它用、是否有能力提供资金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接受订货。
欧盟标准_《欧盟行为准则》 -资本弱化规定
希腊政府首次提出了资本弱化规定。《所得税法典》第31条中有关确定公司应税所得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支付给或贷记关联企业的贷款或债权的应计利息(参照上述的转让定价定义)在纳税时可扣除,条件是平均每个会计年度贷款和公司的权益比例不超过3:1。超过上述比例的应计利息不允许扣除。 但是也有例外,上述条款不适用于在希腊依据l665/1986法律以匿名公司形式经营的租赁公司。新规定适用于在法律公布之后签订的贷款和信贷协议。
欧盟标准_《欧盟行为准则》 -受约束条件下激励政策的效果
在考察受约束条件下激励政策的效果之前,本文有必要引进一个衡量指标:内流外国直接投资指数。该指数是联合国贸发会议创建,用于测定一个国家对于国际投资的内在吸引力的一个指标。该指标是三个比例的平均值,表明每个国家在国内生产总值、就业和出口方面与外国直接投资的比例(指数“1”表示与其经济地位相符),兼顾了一个国家的相对经济规模和实力,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各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能力;尤其是该指标在一个时期排名的变化情况更能反映一个国家外资政策的变化与其吸引外资能力的变化。本文认为用它来衡量受约束条件下激励政策的效果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东盟投资区框架协定》约束下又无法依靠进一步的投资优惠政策来与周边国家竞争,因此吸收外资的能力有所下降。另外,受到《欧盟行为准则》约束的欧盟,其外国直接投资内流指数从1988-1990年的2.4上升到1998-2000年的3.0,而建立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非约束性投资原则》的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则在上述两个时期保持了指数的恒定,维持在0.6不变。可见,在激励政策受到约束后,各国的情况出现了差异,虽然这种差异目前还不明显(因为对激励政策的限制也是最近几年才开始),但投资政策的国际协调在不断向前发展,全球投资政策的统一是有利于整个世界经济发展的。在这种情况下,新的促进投资政策,一种不仅仅依赖于激励的投资政策才是未来各国外资政策的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