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 亲属 亲属-亲属,亲属-正文

亲属是指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亲属关系因结婚、出生、收养而发生。亲属有广狭两义。广义的亲属包括配偶,一定范围的血亲与姻亲。狭义的亲属仅指血亲与姻亲而不包括配偶。

近亲属的范围_亲属 -亲属

亲属是指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亲属关系因结婚、出生、收养而发生。亲属有广狭两义。广义的亲属包括配偶,一定范围的血亲与姻亲。狭义的亲属仅指血亲与姻亲而不包括配偶。



近亲属的范围_亲属 -正文

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关系。“亲属”一语,来源于《礼记・大传》中“亲者,属也”。见于法律始自明代。《大明律》有“妻与夫亲属相殴”条例。《大清律例》贼盗门有“亲属相盗”条,斗殴门有“同姓亲属相殴”条,犯奸门有“亲属相奸”条。从清末民律草案到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民法,都把“亲属”列为一篇。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中国的封建法律基于男尊女卑、宗族为本的原则,把亲属分为宗亲和外亲,自《大明律》开始,又由外亲分出妻亲。宗亲又称内亲,即男系亲或父系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及嫁入的妇女,包括祖母、母、妻、子媳、孙媳等。外亲,即女系亲,指其血缘由女系相联系的亲属,包括嫁到本宗的女子家中的亲属及本宗女子嫁出后其夫家的亲属,前者如母族,即外祖父母、母的兄弟姊妹及其子女等,后者如姑表兄弟姊妹、外孙等。妻亲,专指夫的妻方亲属,包括岳父母、妻的兄弟姊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再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而是分为配偶、血亲及姻亲3种。
配偶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是血亲和姻亲关系赖以发生的基础。配偶是否作为亲属,各国立法规定并不一致。德国和瑞士民法不把配偶列为亲属,日本民法则列为亲属。中国历代礼制和旧律都把配偶列为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0)第58条第5项把夫、妻均列为“近亲属”。
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又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的血亲(见收养)两类。
姻亲指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即由结婚使一方对他方亲属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一般分为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血亲两类。有的国家还包括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关于亲属的范围,各国法律规定也很不同。有的国家采取概括规定,即所谓“抽象的限定主义”,如1947年修改的《日本民法典》规定血亲以3亲等为限,姻亲以3亲等为限。有的国家不作概括规定,而在有关法律中作具体规定,即所谓“具体的限定主义”,如英、美等国只在某些单行法规中作一些具体规定。中国法律对亲属的种类和范围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亲属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国的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亲属关系一经确定,就产生法律上的效力:①民法上的法律效力。监护人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即配偶、父母等担任,继承权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即只有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才能享有。②婚姻法上的法律效力。一定亲等内禁止结婚,如禁止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一定亲属间有抚养、扶养、赡养的义务和继承的权利,如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以及兄弟姊妹间,在一定条件下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③刑法上的法律效力。某些犯罪以亲属关系作为告诉才处理的要件,如1980年《刑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罪必须告诉的才处理(见告诉乃论)。④诉讼法上的法律效力。以一定亲属关系作为回避的原因,如1980年《刑事诉讼法》第23、25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都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定的亲属可以为被告辩护,如第26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得为被告人的辩护人。
亲属的发生亲属因婚姻、出生等法律事实而发生,也可能因法律拟制而发生。出生为自然血亲发生的原因,亲子关系和其他血亲关系都因出生而发生。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自出生即发生血亲关系;与生父之间,只有到生父认领或抚育时才能确认血亲关系,但认领后,这种血亲关系溯及于非婚生子女出生时。结婚为姻亲发生的唯一原因,配偶关系和姻亲关系都因婚姻而发生。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因收养行为而发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婚姻法》第20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只在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条件下,才能发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亲属的消灭亲属因以下几种原因而消灭:①死亡。如亲子关系因父或母、子或女死亡而消灭。死者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因此而消灭。如父母亡故后,兄弟姊妹关系仍然存在。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消灭血亲关系。②离婚。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③其他法律行为,如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法律拟制血亲,因解除和撤销收养关系而消灭。

近亲属的范围_亲属 -亲等及计算方法

表示血亲间血缘联系远近的单位,称为亲等。亲等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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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系血亲的亲等,从己身上数或者下数,以其间的世数而定,一世代为一亲等。

(2)旁系血亲的亲等,从己身数至双方同源的直系血亲,再从同源的直系血亲数至计算亲等的对方,一世代为一亲等。

姻亲的亲等,一般依己身与血亲的亲等,或者从配偶与其血亲的亲等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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