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条件是指品房交易中对交房条件的界定比较模糊,主要以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为准。
商品房交房标准_商品房交房条件 -商品房交房条件
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省市,商品房交易中对交房条件的界定比较模糊,主要以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为准。有的开发商为了赶工期,往往不顾房屋质量和配套设施是否齐全便仓促交付,使购房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但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商品房交房标准_商品房交房条件 -规定
另《消防法》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商品房交房标准_商品房交房条件 -附件
附一
个别省市明确商品房交房条件
2003年底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将新建房屋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定为北京市房地产商交付预售商品房的法定条件。
青岛市《物业投入使用许可证》制度从制度上明确了交房条件:一是开发商要完成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并在市建委有关部门备案。二是必须取得规划管理验收证明。三是必需具备物业管理所需的配套网点、办公用房、停车场(库)、自行车棚(房)等移交证明。开发商只有具备这三项条件,同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才会取得《物业投入使用许可证》,才可以向用户“交钥匙”。
附二
本人报道的一个逾期交房案例:
附三
浅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条件
本文对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做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建议。也是对交房条件分析得比较透彻的一篇不可多得的好文章。
附四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不能证明房屋质量没有问题!
虽本文认为我国目前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但实际上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开发商必须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才能交房。不过文章有很大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