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残留(Pesticide residues),是农药使用后一个时期内没有被分解而残留于生物体、收获物、土壤、水体、大气中的微量农药原体、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的总称。施用于作物上的农药,其中一部分附着于作物上,一部分散落在土壤、大气和水等环境中,环境残存的农药中的一部分又会被植物吸收。残留农药直接通过植物果实或水、大气到达人、畜体内,或通过环境、食物链最终传递给人、畜。
农药残留_农药残留 -简介
农药残留检验
农药残留问题是随着农药大量生产和广泛使用而产生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主要是含砷或含硫、铅、铜等的无机物,以及除虫菊酯、尼古丁等来自植物的有机物。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人工合成有机农药开始应用于农业生产。目前(2011年),世界上化学农药年产量近200万吨,约有1000多种人工合成化合物被用作杀虫剂、杀菌剂、杀藻剂、除虫剂、落叶剂等类农药。农药尤其是有机农药大量施用,造成严重的农药污染问题,成为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威胁。
农药进入河流、湖泊、海洋,造成农药在水生生物体中积累。在自然界的鱼类机体中,含有机氯杀虫剂相当普遍,浓缩系数为5~40000倍。
农药残留_农药残留 -分类
1、有机磷农药。
该农药是广谱杀虫剂,应用广泛,主要有乐果、敌百虫、敌敌畏、内吸磷、对硫磷、马拉硫磷等60余种。有机磷不稳定,挥发性强,在自然环境容易分解,进入生物体内易被酶分解,故不污染环境,在食物中残留时间也短,因此慢性中毒少,急性中毒多。有机磷是神经毒物,人们吃了施用有机磷农药的果蔬或茶叶、薯类、谷物等,可能发生肌肉震颤、痉挛、血压升高、心跳加快等症状,甚至昏迷死亡。
2、有机氯农药。
该农药是高残毒农药,其中六六六、DDT等中国早已禁用,但仍有违规使用的情况,尤其林丹、毒杀芬、氯丹等仍继续使用。有机氯脂溶性强,不易水解和降解,非常稳定,聚集于人体脂肪,在自然和食物中能长期残留,停用后自然环境要经25~110年才能复原。
食物受有机氯污染常是从水体中经浮游生物吸食开始,鱼虾吃浮游生物,最终进入水鸟、人体,其富集可提高到800万倍。果蔬及粮、谷、薯、茶、烟草都可残留有机氯,禽、鱼、蛋、奶等动物性食物污染率高于植物性食物,而且不会因其贮藏、加工、烹调而减少,很容易进入人体积蓄。
有机氯农药可致急性或慢性中毒。急性中毒引发中毒者中枢神经症状。因其积蓄在人体脂肪,故急性中毒性低、症状轻,一般为乏力、恶心、眩晕、失眠;慢性中毒可造成人的肝、肾和神经系统损伤,DDT还有致癌性。
3、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该类农药是应用很广的新型杀虫剂与除草剂,如抗蚜威、克百威、西维因、残杀威、杀螟丹等,其毒性跟有机磷相似,但毒性较轻,恢复也快。食用了残留这类农药较多的果蔬及谷、薯、茶等,中毒者会产生和有机磷中毒大致相同的症状,但因其毒性较轻,一般几小时就能自行恢复。
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主要有氯氰菊脂(灭百可)、溴氰菊脂(敌杀死)、杀灭菌脂(速灭杀丁)等,对人类低毒,但有蓄积性,中毒表现症状为神经系统症状和皮肤刺激症状。
农药残留_农药残留 -危害
农药进入粮食、蔬菜、水果、鱼、虾、肉、蛋、奶中,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的健康。一般有机氯农药在人体内代谢速度很慢,累积时间长。有机氯在人体内残留主要集中在脂肪中。如DDT在人的血液、大脑、肝和脂肪组织中含量比例为1:4:30:300;狄氏剂为1:5:30:150。由于农药残留对人和生物危害很大,各国对农药的施用都进行严格的管理,并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容许量作了规定。
对健康的影响
食用含有大量高毒、剧毒农药残留的食物会导致人、畜急性中毒事故。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农副产品,虽然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可能引起人和动物的慢性中毒,导致疾病的发生,甚至影响到下一代。
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不合理使用农药,特别是除草剂,导致药害事故频繁,经常引起大面积减产甚至绝产,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土壤中残留的长残效除草剂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农药残留问题高度重视,对各种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都制定了越来越严格的限量标准。许多国家以农药残留限量为技术壁垒,限制农副产品进口,保护农业生产。2000年,欧盟将氰戊菊酯在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从10毫克/千克降低到0.1毫克/千克,使中国茶叶出口面临严峻的挑战。
农药残留_农药残留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检测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对农药残留限量的定义为,按照良好的农业生产规范,直接或间接使用农药后,在食品和饲料中形成的农药残留物的最大浓度。首先根据农药及其残留物的毒性评价,按照国家颁布的良好农业规范和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规范,适应本国各种病虫害的防治需要,在严密的技术监督下,在有效防治病虫害的前提下,在取得的一系列残留数据中取有代表性的较高数值。
中国2005年公布了国家标准,对食品中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明确规定,2006年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7年出台了《农药管理规定》,2009年出台了《食品安全法》,2010年成立农药残
留标准评审委员会,以对食品中的农药残留进行强行限定,保证食品安全。
中国已制定了79种农药在32种(类)农副产品中197项农药最高残留限量(MRL)的国家标准,其中有关果树上的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如下(注:mg/kg=毫克/千克)1、百菌清≤1mg/kg;2、倍硫磷≤0.05mg/kg;3、苯丁锡≤5mg/kg;4、草甘膦≤0.1mg/kg;5、除虫脲≤1mg/kg;6、代森锰锌≤3mg/kg(梨果);7、代森锰锌≤5mg/kg(小粒水果);8、滴滴涕≤0.1mg/kg;9、敌百虫≤0.1mg/kg;10、毒死蜱≤1mg/kg(梨果);11、对硫磷为不得检出;12、多菌灵≤0.5mg/kg;13、二嗪磷≤0.5mg/kg14、氟氰戊菊酯≤0.5mg/kg;15、甲拌磷为不得检出16、甲萘威≤2.5mg/kg;17、甲霜灵≤1mg/kg(小粒水果)18、抗蚜威≤2.5mg/kg;19、克菌丹≤15mg/kg;20、乐果≤1mg/kg;21、六六六≤0.2mg/kg;22、氯氟氰菊酯≤0.2mg/kg(梨果);23、氯菊酯≤2mg/kg;24、马拉硫磷为不得检出;25、氰戊菊酯≤0.2mg/kg;26、炔螨特≤5mg/kg(梨果);27、噻螨酮≤0.5mg/kg(梨果);28、三唑酮≤0.2mg/kg29、三唑锡≤2mg/kg(梨果);30、杀螟硫磷≤0.5mg/kg;31、双甲脒≤0.5mg/kg(梨果);32、四螨嗪≤1mg;33、辛硫磷≤0.05mg/kg;34、溴螨酯≤5mg/kg(犁果);35、溴氰菊酯≤0.1mg/kg(皮可食);36、亚胺硫磷≤0.5mg/kg;37、乙酰甲胺磷≤0.5mg/kg;38、异菌脲≤10mg/kg(梨果);39、敌敌畏≤0.2mg/kg。注:数据时间为2010年。农药残留_农药残留 -预防方法
1、清水浸泡洗涤法:主要用于叶类蔬菜,如菠菜、生菜、小白菜等。一般先用水冲洗掉表面污物,然后用清水浸泡,浸泡不少于10分钟。必要时可加入果蔬清洗剂,增加农药的溶出。如此清洗浸泡2至3次,基本上可清除绝大部分残留的农药成分。
2、碱水浸泡清洗法:大多数有机磷杀虫剂在碱性环境下,可迅速分解,所以用碱水浸泡是去除蔬菜残留农药污染的有效方法之一。在500毫升清水中加入食用碱5至10克配制成碱水,将经初步冲洗后的蔬菜放入碱水中,根据菜量多少配足碱水,浸泡5至1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蔬菜,重复洗涤3次左右效果更好。
3、加热烹饪法: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随着温度的升高,分解会加快。所以对一些其他方法难以处理的蔬菜可通过加热去除部分残留农药。常用于芹菜、圆白菜、青椒、豆角等。先用清水将表面污物洗净,放入沸水中2至5分钟捞出,然后用清水冲洗1至2遍后置于锅中烹饪成菜肴。
4、清洗去皮法:对于带皮的蔬菜如黄瓜、胡萝卜、冬瓜、南瓜、茄子、西红柿等等,可以用锐器削去含有残留农药的外皮,只食用肉质部分,既可口又安全。
5、储存保管法:农药在空气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缓慢地分解为对人体无害的物质。所以对一些易于保管的蔬菜,可以通过一定时间的存放,来减少农药残留量。适用于冬瓜、南瓜等不易腐烂的品种。一般应存放10至15天以上。同时建议不要立即食用新采摘的未削皮的瓜果。
农药残留_农药残留 -茶叶农药超标
茶叶农药残留
2012年4月11日,绿色和平在其官网发布《2012茶叶农药调查报告》,报告显示,经对北京、成都、海口等地的茶叶产品抽查检验发现,多个知名品牌产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农药残留。
抽样调查涉及9个品牌的18种茶叶,共检测农药种类29种,每种茶叶均含有残留农药三种以上。其中,11种茶叶被检出含有农业部明确规定不得在茶叶上使用的农药灭多威。吴裕泰、张一元、天福茗茶、御茶园、中茶、日春等9个茶叶知名品牌都在其中。
农药残留_农药残留 -农业部说法
2012年6月11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相关官员表示,农药残留不等于农药超标。各国在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时,增加了至少100倍的安全系数,因此,残留量低于标准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食用,而超标农产品则存在安全风险,不应食用。在生产实际中,由于农药使用技术等限制,农药实际使用率只有30%,大部分农药流失到环境中,植物上的农药残留主要保留在作物表面,具有内吸性的农药会部分吸收到植物体内。植物上的农药经过风吹雨打、自然降解和生物降解,在收获时,农药残留量是很少的。
同时,从监测看,中国农药残留超标率已逐年下降,从10年前的超过50%降到目前的10%以下。
农药残留_农药残留 -法律可定罪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5月4日正式实施。《司法解释》将食用农产品纳入食品范畴,将生产、加工、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食品生产经营的全链条纳入法律法规,弥补了之前对于违规使用农药的法律空白。
在农药使用方面,司法解释规定禁用农药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其次是限用农药,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限用农药也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此外,对于滥用农药,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按照“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农药残留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