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公诉 公诉-审查起诉,公诉-提起公诉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公诉,作为起诉的一种类型,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公诉_公诉 -审查起诉


公诉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提起公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表明,提起公诉的决定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无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决定提起公诉之前,都必须经过审查起诉的程序。

案件来源
审查起诉的案件来源有二:一是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提起公诉的案件;二是由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部门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案件。

案件受理

1、审查期限:7日

2、审查内容:①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②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③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及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④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审查处理:

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公诉 公诉-审查起诉,公诉-提起公诉

①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

②对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者有遗漏的,应要求公安机关按照要求制作后移送或者在3日内补送。

③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

④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审查内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公诉步骤方法

1、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办案人员应阅卷审查,将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证据相对照,审查犯罪事实的每个环节是否都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将犯罪嫌疑人的各次口供相对照,以及口供与其他证据相对照,审查口供与口供之间,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将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性质、罪名相对照,审查犯罪性质与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有关法律规定相对照,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以及侦查机关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阅卷审查后,应制作阅卷笔录。

2、讯问犯罪嫌疑人。

3、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其委托人的意见。

4、进行必要的核实和调查。

处理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分别情况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后,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撤销案件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除了可以作出以下正式决定外,还可以作出两种过渡性决定,即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和自行侦查的决定。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取证所采取的手段技术性较强或工作量较大的案件、遗漏了罪行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追加犯罪嫌疑人和补充罪名的案件适用退回补充侦查。次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过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就可查清的案件适用检察机关自行侦查。

公诉_公诉 -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将犯罪嫌疑人移交同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

移送起诉

1、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2、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

主要证据

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公诉_公诉 -审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公诉_公诉 -出庭支持

出庭支持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指派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对被告人所作的指控,并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一种诉讼活动。

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是:第一,执行控诉职能,这是首要任务。第二,进行审判监督;第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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