荫士安,男,1955年生,医学博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1998年获国家特殊津贴专家。2012年12月,因黄金大米事件,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给予荫士安撤销妇幼营养室主任职务、技术职称从二级研究员降至三级的处分,令其3年内不得主持科研工作,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所党委决定撤销其党内职务。
荫士安_荫士安 -简介
荫士安(点击查看更多)
荫士安,医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研究员,原妇幼营养研究室主任,现任中国营养学会理事、中国营养学会妇幼营养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学生营养促进会理事。1998年获国家特殊津贴。
2012年12月,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给予荫士安撤销妇幼营养室主任职务、技术职称从二级研究员降至三级的处分,令其3年内不得主持科研工作,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所党委决定撤销其党内职务。
荫士安_荫士安 -主要经历
学习经历
1982年获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硕士学位,
1992年获日本国立高知医科大学医学博士学位。
工作经历
先后任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助理研究员(1983―1988年)、副研究员(1992―1997年)、研究员(1997年12月至今)。
中国营养学会理事,中国营养学会妇幼营养学会第四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98-2002),
第五届委员会主任委员(2002-2006)。
荫士安_荫士安 -研究方向
孕妇、乳母的营养代谢和特殊营养需要的研究,有关儿童营养性疾病的诊断、病因和防治研究,孕妇、乳母和儿童保健食品的开发以及配方的研制。
荫士安_荫士安 -学术成就
作为课题负责人先后承担国家“七五”攻关项目“人体硒需要量及安全摄入量范围的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牛磺酸对延缓人脑神经细胞衰老作用及其机制的研究”,“钙、铁、锌的相互作用与动物生长发育关系的研究”;国家“八五”攻关课题“孕妇营养与新生儿、婴幼儿生长发育关系的研究”国家“九五”攻关课题“营养因素对胎儿及儿童生长发育影响的研究”;国际合作课题“儿童维生素营养状况评价以及富含类胡萝卜素食物的干预研究”和“同位素稀释技术评价人体肝脏维生素储备量研究”。
先后申请到两项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和三项其它部级课题,共参加10多项国家级、部级或国际合作科研课题。发表科研论文50余篇。
荫士安_荫士安 -获奖情况
所主持的项目在1994、1996年度分别获北京市卫生局科技成果一等奖、1995、1997年度获北京市卫生局科技进步一等奖、1990年获卫生部科技进步一等奖、1991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人体硒需要量及安全摄入量范围的研究”获1991年卫生部科技进步一等奖(第四位)和1992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第四位),系主要完成者和全课题负责人之一,获2001年山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系项目的设计者和主要完成者之一。
荫士安_荫士安 -黄金大米事件
2012年9月10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示,针对2012年8月1日刊登在《美国临床营养杂志》上的黄金大米试验涉及的问题,已经成立了专门的科学审查委员会,核查相关科研档案,并与论文涉及到的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收集有关资料,对论文中提及的主要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和逐一核查。经审查科研档案,中疾控营养食品所和其他直属单位均没有批准和参与有关“黄金大米”的研究。论文所述的研究内容也没有按规定提交卫生部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和卫生部审批。中疾控研究员荫士安因卷入此事且说法前后矛盾,已被停职并接受调查。
调查结果
2012年12月6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公布的“黄金大米”事件调查情况通报。
调查情况通报称,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给予荫士安撤销妇幼营养室主任职务、技术职称从二级研究员降至三级的处分、三年内不得主持科研工作,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所党委决定撤销其党内职务。
调查表明,“黄金大米”试验属于汤光文主持的“儿童植物类胡萝卜素维生素A当量研究”项目,项目内容是研究菠菜、“黄金大米”和β―胡萝卜素胶囊中的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的吸收和转化成维生素A的效率,探索预防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的途径。2008年,该项目由浙江转移至湖南,与荫士安在湖南开展的一个国内项目合并,于当年5月20日至6月23日在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实施试验。80名受试儿童被随机分为3组,其中1组25名儿童于6月2日随午餐每人食用了60克“黄金大米”米饭。课题组曾召开学生家长和监护人知情通报会,但未说明试验将使用转基因的“黄金大米”。通报会现场仅发放了知情同意书的最后一页以供签字,而该页内容未提及受试者食用的是“转基因水稻”“黄金大米”。
项目在实施时,汤光文、荫士安和王茵作为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履行告知义务,在试验期间始终没有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的是“黄金大米”试验;在与学生家长签署知情同意书时故意使用“富含类胡萝卜素的大米”这一表述,刻意隐瞒了使用“黄金大米”的事实。
调查发现,2008年7月,在有关部门获知美国塔夫茨大学在我国开展“黄金大米”试验的信息,对该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当事人隐瞒事实,谎称研究工作还没有进行,但实际上现场工作当时已经结束。在本次调查中,荫士安、王茵等隐瞒主要实情,提供虚假信息,严重干扰、妨碍了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