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扩散 核扩散 核扩散-简介,核扩散-核扩散 在传统与非传统安全之间

在兼及传统与非传统的安全领域中,核扩散是当今世界最为关注的核心安全问题之一。核扩散在冷战结束以后接连发生,根本的内在动因是国家安全与国际安全之间的失衡,根源在于两者之间的利益与合法性可能不尽一致。

核扩散_核扩散 -简介

垂直扩散指的是一个国家同时增加核武器的种类多样性和数量,例如发生在美国和苏联之间;水平扩散指的是有新的国家拥有了核武器。

无论哪个国家拥有了核武器,都将从中受益,也要付出代价。核武器能够增进国家的威望、盟友、力量、独立以及免受攻击的安全性,但也消耗了稀缺资源,破坏经济发展,刺激对手获取或增加核武器,并使得拥有国称为战争中的核攻击目标
至1999年为止共有7个被正式承认的核大国----美国(1945年首次引爆原子弹);苏联,1949年;英国,1952年;法国,1960年;中国,1964年;印度,1974年;巴基斯坦,1998年


和平之声


防止核扩散的条约及组织:

《核不扩散条约》(Nuclear Proliferation Treaty,NPT) 1968
《南极条约》(Antarctic Treaty) 1959
《外层空间条约》(Outer Space Treaty) 1967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Treaty for the Prohibiton of Nuclear Weapons in Latin America) 1967
《海床军控条约》(seabedArms Control Treaty) 1971
《南太平洋核武器条约》(South Pacific Nuclear Weapons Treaty) 1985
核供应国集团(Nuclear Supplier's Group)1975 华盛顿
《核不扩散法案》(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Act) 1978 美国


核不扩散组织图标

核扩散 核扩散 核扩散-简介,核扩散-核扩散 在传统与非传统安全之间

核扩散_核扩散 -核扩散:在传统与非传统安全之间


世界核能分布是不会啊在全球化时代,国际安全的内涵已显著扩大,非传统安全问题正日益受到关注。但是,在关于国家间的安全问题上,所谓的传统安全问题还远未退出历史舞台。在相互依赖的背景下,国家间的合作虽然日益增强,但竞争永远伴随。当竞争不能取得共赢结果时,军事手段可能就会被用来维护国家权益。在国家消亡之前,各国采取一定的防御手段以策自身安全的趋势还将长期继续下去。
主权国家以传统方式维护国家安全的手段主要是建立和维护国防。这就必须制定安全战略,进行防务建设,研发和采购与国防需求相适应的装备。就武器技术的发展而言,人类历史上已经出现过各代兵器技术,包括以生物能为特征的人力武器、伴随冶金技术诞生的冷兵器、由化学反应能驱动的火兵器、以蒸汽动力推动的机械化装备、由核能引发的原子武器以及当代的束能武器等。上述每一代武器的涌现,都与一定的生产力相连,反映了时代科技水平。 相应地,人类保卫自己的能力也逐渐提高,但军事能力往往同时被滥用,军事科技的发展与人类安全和国际关系形成复杂的反馈。
其中,核武器自诞生之日起就在根本地影响着国际关系,它深刻地影响着最近60 多年的国际安全。 冷战期间东西方的对峙,一定程度上就反映在当时两个超级大国之间的核军备竞赛与控制的博弈上。 两个核大国的核竞争,即使人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安全张力,又可能同时通过核“超杀”威慑,使人类规避新的世界大战,并抑制了许多地区性矛盾与冲突的升级。
在传统安全问题上,核武器长期被当做国家安全的终极手段。在下一代能源技术问世并被军事化之前,这种状况还会继续。因此,在没有做好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法律安排与技术替代之前,超前谈论无核武器世界不免流为奢谈。不仅多数有核武器国家根本就不可能接受全面禁止核武器,就连一些无核武器国家也仍在试图获得核武器。在国家层面,核武器的扩散属于传统安全范畴,归入国家追逐军事能力的传统安全范围。但进入次国家甚至非国家层面后,核武器的扩散就将导致国际安全秩序的严重失衡,其破坏力难以想象。这种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在“超杀”能力上的博弈,显然不为传统安全概念所涵盖。在兼及传统与非传统的安全领域中,核扩散正是当今世界最为关注的核心安全问题之一。

核扩散_核扩散 -核扩散的利益详谬

主权国家的行事原则是维护国家利益,但其具体行为各异。首先,利益不一定都合法。其次,处理国际关系未必都合乎国际法。但只要有利可图――即使是阶段性利益――些国家仍可能出于利益而违反国际法,于是就产生了利益和实现利益的合法性问题。
在国家安全问题上,最基本的利益是反侵略,保卫本国国民和国土的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是最大的合理、合法性,有违这项利益的行动和规制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但是,国际社会尚处于无政府状态之中,迄今难以普遍接受超国家行为体的降临,联合国事实上也未能充分履行维护所有成员国国家安全的责任,这些原因使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国际“准则”难以被普遍遵守。有些国家出于安全恐惧,不能将国家安全寄予外部环境必然友善的假设之上,也不把塑造友善的外部环境作为安全战略的终极依托,而是通过研发核武器来掌握国家安全的主动权。在当代,朝鲜开发核武器就属于这种类型。
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框架下,核武器的扩散不符合国际期待。但对各条约成员国而言,国家安全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重要性甚于条约责任。主权国家保全国家安全是其国家行为的天然法则,履约乃是为了促进国家安全之利益。如果继续履约有损国家安全,那么通过各种手段不再履约才具“合理”与“合法性”,不过此举将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构成违法。国家安全和遵约、履约可能并不总是一致,这种矛盾反映了核扩散问题上的利益详谬。国际法上的体系安全利益与体系成员(或非成员)的单体安全利益之间可能存在的不一致性,是蕴涵于当今核扩散现象中的本质矛盾。
各国论谈防扩散,均含一个隐性假定――站在自身利益上讨论问题――而非首先考虑国际安全。在当代,被《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承认的核武器国家大体从三重角度确认当今世界的核扩散不利于自己的国家利益:从有核武器国家立场,不希望核武器技术继续蔓延;作为地区稳定的受益一方,需要维持对己有利的局面;作为国际社会的主要国家,均承担责任与各国普遍合作,营造一个更不利于发生核扩散的国际安全环境。显而易见,阻止核扩散的发生将消耗有核武器国家的资源,是促使它们合作的推动因素。
鉴于国家行为体将国家安全置于国际安全的利益之上的现实,那么可以认为不是每个国家或者是每个《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成员国在任何时刻都必然认同防扩散的利益高于一切。于是,即便怀有最好的愿望并为此努力,核扩散仍有可能发生。国际安全需要多方有效合作,一方或者数方未必能够逆转核扩散的发生。一国即使不威胁他国,也未必能够阻止威胁性国家的出现及其威胁性行为。因此,总有国家感到自己面临着威胁。当然,各国的威胁感知未必总是正确的,有可能高估或者低估了安全威胁。
一个国家用以解释其发展自身核武器正当性的逻辑,同时可能在法理与道德上妨碍其制约当前核扩散现象的持续发生,无形中产生了解释防扩散的适用性的双重标准。从本质上看,它所揭示的就是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安全与国际安全的不必然一致性,而要解除核扩散的这一利益详谬,就必须同时处理好国家安全合法性与国际安全合法性之间的协调。惟其如此,才有可能塑造国际和谐。但强权、霸权现象在短期内不会从国际政治中消失,由安全动因引起的核扩散尚未终结。 尤其在伊斯兰世界中,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寻求核武器的动机可能还会持续。

核扩散_核扩散 -核扩散与相互安全


核扩散危害寻求自身安全,也必须为其他的利益相关者设计并提供安全。这就构成了一对矛盾:当一个国家以发展核武器来应对威胁,其行为未必使其他国家形成国际安全得以增加的共识:一个国家要是对其他国家在面对类似威胁的时候却不赞成其发展核武器,则更在核扩散问题上形成双重标准,这势必在理论和实践上产生危害。
防止核武器扩散的主要法理依据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但主权国家依据利益考量,有选择不加入特定国际法规的权利。《联合国宪章》虽然规定不参加联合国的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仍须接受联合国安理会的相关规定,也就是安理会有关决议对非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也有约束力,但联合国安理会某些常任理事国动辄违反国际法,不尊重《联合国宪章》,这自然也就损害了联合国安理会强制性决议的相对于非成员国可接受性。在理论界,对核扩散的主要批评性分析强调,更多的核武器引起更多使用的危险;有关分析还强调突破了防扩散的新有核国家在核武器使用问题上的心理成熟性。但这种论点隐含着国家不平等的假设,虽然不无佐证,但在国际法上不可能被认为政治正确。
如果一个无核国家以发展核武器来回应霸权国在某一时刻对其施加的威胁,那么当霸权国家在另一时间对另一无核国家进行军事讹诈时,在法律和道德上,那个新的受害国是否无权发展核武器以自卫? 回答这个问题自然就要回到前述详谬。若以国际法为法源、以时代已经改变为理由来论证己方可以接受核武器技术转移而他国甚至无权独立开发,同时国际社会并未向受害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受威胁国在法理和道德上恐怕都难以接受不被允许寻求自认为合适的自卫措施。
安全从来就是相对的,而威胁则是能力与意图的某种乘积。如何避免安全困境,如何同时扩大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的两个增量,如何避免因自主安全供应不足而引发核扩散,是当代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尚未完全解决的重大问题。
扩散逻辑中存在着相互安全的问题。在以国家为主体的传统安全之零和游戏中,一方能力的上升必然伴随另一方感知自身能力的某种缺失。如印度核能力的上升,必然会刺激巴基斯坦。即使印度核能力不是针对巴基斯坦,但因其意图可随时转化,因而印度的核能力将加速驱动巴基斯坦发展核武器。巴基斯坦曾从欧洲学习铀浓缩技术,从各国博采众长,取得成功。在当代,发展核武器已非难事,具有中等机械工业能力的国家都能研发,世界上已有几十个国家具备了核准入能力,技术上无法封堵,除非消除安全威胁或不惜代价以战争遏止扩散,但这会遗留更严重的安全后果。美国对没有大规模毁伤性武器的伊拉克先发制人,发动了一场缺乏充分国际法依据的军事行动,不仅对伊拉克也对美国自己造成严重后果。但美国在防扩散问题上却成功地威慑了利比亚,哪怕是间接性的,并可能威慑住了伊朗。不过,同样的威慑对地缘条件不同的朝鲜没有起到作用,或者说起了相反作用,刺激朝鲜为了自保,利用美国陷于伊拉克乱局之机,加速开发核武器。
在核大国中,经受了九一一恐怖袭击的美国深感安全不足,近年来加速研发“可靠的、可替代的”战术核武器,包括钻地核弹头。世界上军事实力最为强大的国家还是认为自身不够安全,深受核扩散困扰的超级大国还在从质量上继续提升自己的核武器库,强调核武器的可用性。美国的这些作为,形成了另类扩散,即有核国家改善核武器质量的纵向核扩散。
美国在中国统一问题上对华长期进行干涉,包括使用武力威胁。它在迫使中国发展了核武器之后却自行研发并开始部署导弹防御,并将太空军事化,再加上“可用”型核武器的研究,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核国家实施攻守兼备的新一轮核威慑,同样也造成核武器国家之间更多的安全困境。在防扩散问题上,美国既利用中国合作防扩散,又限制中国有限战略核威慑的有效性,以取得干涉他国内部事务又可不受牵制的行动自由。可见,美国在防扩散问题上也同中国形成了许多安全困境的关系。

核扩散_核扩散 -核扩散与国际安全

核武器是大规模毁伤性武器。无论是首先使用还是报复使用,核武器的任何一次使用都将产生大规模杀伤。历史上美国对日本广岛和长崎进行的核打击,核当量分别为1125万吨和212万吨当量化学炸药,在各式核武器爆炸中威力靠后,但每次都会杀伤十多万军民。
核扩散究竟给国际安全带来什么损害? 线性思维的程式是:核武器是大规模毁伤性武器,更多的扩散造成更多的国家拥有核武器,更多的潜在不负责任的行为体就有可能获得它们。 即便是国家行为体,也有可能决策失误,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不太负责任,也可能自食其言。对于美国来说,其他国家最好都没有核武器,美国因此就根本不必担心他国还会使用核武器。核武器扩散使得美国决策的自由度减少,挤压美国主导世界的政策选择。
在核武器问题上,中国采取“不首先使用”政策。严格解析,这是指在受到核打击后,中国有可能进行核报复,但中国从未宣示一定要核报复。如若核报复,仍将造成一个大规模毁伤事件。从战争的人道主义法律出发,虽然使用核报复不一定非法,但其大规模毁伤性破坏仍被认为应该尽力避免。国际社会对核武器的扩散要防,对核武器的使用也要防。
同样是大规模毁伤性武器的生化武器,由于其重大的毁伤作用,已经被人类彻底禁止。但全面禁止核武器的公约却迟迟未能进入国际政治的议程。究其原因,不外乎政治、技术和安全等因素。就单次毁伤后果而言,核武器比生化武器的作用远为震撼,对人类以及生态系统所带来的威胁远非人们的经验所能想象。因此,核超级大国长期把持核武器,以核武器作为国际政治的威慑工具也就不足为怪。事实上,基于这种威慑性而产生的美苏“相互确保毁灭”,一方面长期置人类于核战争的阴影之下,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阻慑了在二战结束后的大规模常规战争发生。核武器的这种巨大威胁和威慑的双重性,对二战后的国际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也使得核扩散和防扩散从一开始就作为对立统一体,相克相生。

核扩散_核扩散 -防扩散合作与整体利益

20世纪90年代,中美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是防扩散。中美两国在这个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中国批评美国对中国台湾输出先进常规武器,违反国家间关系的根本原则;而美国批评中国对外输出未经安全保障的核技术,并出口一些引起美国关切的导弹和导弹技术。中美相互批评,甚至将处理上述各自提出的问题的方法进行挂钩,这种做法直至21世纪初才告结束。目前,虽然中美对彼此的一些做法仍有不满,尤其是中国继续强烈反对美国对台军售,但双方都已不再将单一问题的解决同其他问题的解决进行直接关联。最近几年来,中国对敏感性军民两用技术的出口管制给予了高度重视,出台并更新了一系列关于核生化技术与导弹技术出口管制的法规。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与中期,中美在核与导弹技术出口问题上有过分歧。中国向巴基斯坦和印度提供的民用核技术,都是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许可范围内。但为了限制印度等不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利用国际民用核能合作,美国在1974年印度“和平核爆炸”之后,于次年发起“核供应国集团”(NSG) ,要求NSG的成员国不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非成员国发生民用核技术转移。中国在调整了相关政策后,于2004年加入了这一机构,承担起不同不接受全面核安全保障的国家发生任何核交易的新责任。但美国近年来对印度网开一面,通过调整立法不再对印度施加这一限制,并试图在NSG内部通过对印度的豁免。大国合作是国际治理的保障,但能否合作以及如何合作还需因事而论,在有些问题上能合作,而在其他问题上就可能难以合作。防扩散问题属于可以而且应该合作的领域,至少是基于有核国家的共同利益(即都有核武器) ,它们都希望国际格局稳定,都希望避免核扩散引起国际关系更为复杂,都希望防止非国家行为体获得核武器。
但是,防扩散利益只是国家全局利益的一部分。即使是国际合作的利益,仍然不能超越国家的整体利益,而国家的各种利益之间未必协调,可能出现相互竞争的局面。防扩散始终属于美国的重要国家利益,在克林顿总统时代,军事安全、经济重振及促进民主并列为美国的三大核心利益,其排序随时间而变,其中防扩散属于军事安全利益的核心之一。但在九一一事件发生后,反恐跃升至美国的首要安全利益,而防扩散利益则排序下降。 这两者的结合(即防止恐怖分子获取大规模毁伤性武器)一时成了美国的超级安全利益。 但对中国来讲,防扩散固然符合中国的国家安全利益,而且防扩散国际合作有利于中美关系的稳定与发展,但防扩散安全利益在中国的利益排序远不如它在美国的地位。在中国,核心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主权,恐怕在这个层面上,防扩散还排不到利益排序的前列。利益排序不一,解决问题所给予的重视与投入就不同。中美在防扩散领域还存在摩擦与不信任,也就十分自然了。
中美在防扩散问题上的合作也会给其他领域的合作带来问题。中国接受超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更多责任,包括不同不接受全面核安全保障的国家发生民用核能合作。这种限制自身核能技术出口的行为,固然有助于中国从西方获得民用核能合作(中国是有一定核技术出口能力的国家,西方要求中国限制自己向“有问题”的国家核出口行为,来换取它们向中国出口中国所需更先进核技术的权利) ,但未必能促进自己在获取外国化石燃料方面的利益。2005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竞标收购美国的尤尼科石油公司时,也未因中国先前曾给予的防扩散合作而获得回报。相反,在美国府会的强烈干预下,这一收购被迫流产。
在中国于2004年加入了“核供应国集团”后,布什政府次年就开始与印度合作,启动了美印核能合作的战略计划,并在2007 年获两国行政当局同意,美国参众两院也给予了有条件的同意。这一计划有如下三个特点: (1)罔顾美国国内法与“核供应国集团”规则,刻意免除对印度从国际社会获得民用核能合作的限制,提升印度的国际竞争力; (2)促进美印战略伙伴关系,战略矛头有所指向; (3)损害现有国际防扩散制度的严肃性,对释放印度军事核能发展资源不无助益。可见,美国的防扩散政策从属于美国的安全战略。在布什政府的反恐战略下,美国为促进整体安全利益,不惜降低其防扩散价值取向。
当然在这个问题上,布什政府可能错误地理解并确定了美国的整体安全利益。但这一事件的发展,提醒了人们正确界定防扩散在现阶段中国国家利益中的地位。美国确有为了牵制中国而错误界定防扩散利益,但中国不应因此而放弃在防扩散问题上继续与美国合作,也不宜因为在防扩散问题上中美享有共同利益而不恰当地夸大防扩散在本国国家安全战略中的重要性。中美防扩散合作既有维护各自安全的作用,又有维护地区和全球稳定的效用,但防扩散合作关系在双方利益衡量中不是核心,更非全部,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中美关系中的利益聚散与竞合,已不断为事实所证实。中国在成长发展的过程中,对外政策需要更加稳健与成熟。

核扩散_核扩散 -核武器的长期发展趋势

核武器具有三重性:

一是严重的毁伤性。

二是由此而来的威慑性。

三是核武器使用的非人道性。

核武器一旦问世,就有在相当长时间内持续存在的逻辑。
首先看美国。美国发展核武器是为了与纳粹德国竞争。美国在二战期间赶在德国之前获得核武器,并非没有正当性。但美国一旦取得核武器,就在使用核武器的政治问题上,引起了很多导致后世扩散核武器的新问题:一是对日使用核武器,这并非为结束对日本本土作战之必须,其对后世之后果则是宣示核攻击力的强大以及核武器的可用性,或者美国可能再次使用,这对后世产生了强烈的心理提示。二是这样的武器在被消灭之前,不应该被一个国家独占,以免出现单一超级强权。人类社会反对作为超级武器的核武器的出世与使用,但当核武器一旦不可避免地问世,却又担心核武器被任何单一国家所垄断,希望没有任何单一国家因为掌握了核武器而有可能将其意愿强加在全体人类身上。
作为目前世界上军事能力最为强大的国家,实际上美国是最不需要核武器的。但在发展了核武器之后,有核国家逐步会发现:核武器的继续发展与维护,比起不断发展先进常规武器更为经济。由于美国拥有超强常规武器库,美国继续维持核武力更多的是出于政治原因,是为了安全后备,为了威慑或恫吓对手以获取政治利益,为了赢得政治决策的行动自由,为了遏制对己不利的常规冲突的恶化或升级,而事实上这些作用也往往给美国以回报。所以,核武器的继续存在就有了政治、经济与安全的多重驱动。
在意识形态上,一些美国人认为自己的国家在替天行道,可以接受美国的对外干涉,对于美国视野中的另类意识形态,这种干涉甚至带有强制性民主的“正义”色彩。但在其他一些国家的观念中,美国需要核力量为“民主正义”提供后盾,恰恰成为那些国家看待美国霸权的佐证,更成为那些国家寻求与维护它们的核力量的正当性依据。但公允而论,美国行使霸权既是为了美国的核心利益(即主导世界) ,也可能会给世界提供一些公共产品(即使是副产品) 。防扩散在多数情形下有利于世界的稳定,有利于增加美国的国家安全,同时也符合其他国家的利益。
需要看到核武器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以及与国家间身份识别的重要关系。 中国将不断改革,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更多地改善民生民权,在制度保障、权力制约上还需政制创新。中国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虽不能一蹴而就,但只要中国成功地将此付诸实践,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和平发展、和谐社会理念必将有更多的认同。而美国在继续发展的过程中,对世界和平与稳定仍有需求,这也是其国家利益使然。
有核国家在意识形态和具体的国家利益问题上的差异,给予它们发展和维持各自核武器库以理由。 但核武器不应成为使不同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永久化的保护者。人类总体是在走向文明与进步,国际社会的制度化建设、全球化背景下国家间的相互依赖、各种非传统安全问题所要求人类的合作,终将提升人类的共同性利益认同,减弱人类再次发生世界性武装冲突的可能。欧盟仍在发展中的一体化已经为全体人类提供了21世纪地区合作的一种范式,这也就降低了一体化中的成员国对独立防务的需求,而其中有核武器成员国的核武器作用必然随之下降。
当社会主义在世界上取得更大成功,并随着区域一体化得到普遍发展,主权国家的概念将更加淡化,核武器的消亡也就有了政治可能。 未来核武器的作用将要下降。这种可能的到来,或者是由于核武器政治作用的消失,或者是由于技术发展的原因。尽管对此具体进程仍难以展望,但当一种先进常规武器的战斗力达到了微型核武器的程度,两者的使用界限将趋模糊。而当新概念武器能起到核武器的某些作用时,也可能是核武器终结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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