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 政务院 政务院-政务院组成,政务院-机构发展

政务院(英语: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Council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是1949年10月21日至1954年9月27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机构。政务院下设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人民监察四个委员会,以及31个部门管理国家行政工作。政务院并非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而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而国务院,也称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间政务院总理为周恩来。政务院的规模要远远小于1954年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其职权也远远小于国务院。

政务院_政务院 -政务院组成

政务院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和秘书长(1949至1954年)

总理:周恩来(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

副总理:董必武、陈云、郭沫若、黄炎培(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

后任命副总理:邓小平(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任命);

政务委员(15人):谭平山、谢觉哉、罗瑞卿、薄一波、曾山、滕代远、章伯钧、李立三、马叙伦、陈劭先、王昆仑、罗隆基、章乃器、邵力子、黄绍宏。(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

后任命政务委员:李富春(1950年4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任命);

政务院 政务院 政务院-政务院组成,政务院-机构发展

秘书长:李维汉(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任命);

后任命秘书长:习仲勋 (1953年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任命,同时免去李维汉秘书长职务)。

政务院_政务院 -机构发展

1949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成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1人、副总理1人、秘书长1人、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根据并为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规定的施政方针,行使下列职权: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废除或修改各委、部、会、院、署、行及所属其他机关的相互关系,内部组织和一般工作;领导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除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议任免各大行政区和各省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主要行政人员外,可任免或批准任免各县市以上的主要行政人员。政务院下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督委员会和30个部、委、院、署、行。由总理主持全院事宜。至1954年9月,该院共召开224次政务会议,颁布了一系列指示、命令、决议、条例和办法,批准了许多同外国签订的协定。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国务院组织法》。按照宪法规定,政务院改称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组织法》对原政务院的组织机构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撤消了政法、财经、文教、监察4个委员会,在国务院设置8个办公室、1个秘书厅协助总理分掌各部工作,设置了主办专门业务的20个直属机构;35个部委――职能机构。共计64个工作部门,其中经济部门增设到35个。经过调整,国务院由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办公机构三大块组成的组织结构基本上稳定下来。

政务院_政务院 -组织结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第十八条 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下列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

内务部;

外交部;

情报总署;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贸易部;

海关总署;

重工业部;

燃料工业部;

纺织工业部;

食品工业部;

轻工业部(不属上述四部门之工业);

铁道部;

邮电部;

交通部;

农业部;

林垦部;

水利部;

劳动部;

文化部;

教育部;

科学院;

新闻总署;

出版总署;

卫生部;

司法部;

法制委员会;

民族事务委员会;

华侨事务委员会;

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的工作。

文化教育委员会指导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和出版总署的工作。为进行工作,各负指导责任的委员会得对其所属各部、会、院、署、行和下级机关,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条政务院设秘书厅,办理日常事务,并管理文书档案和印铸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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