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是指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由于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全球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阶段,在这样的社会里,各种全球性风险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威胁。风险社会这一概念先假定在一个社会中有一个公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并且通常把它称之为社会的焦点,先假定有一个确定的、制度性的、规范的治理范围,并且每一位单个的社会成员为了他们的实际利益需要有一个等级秩序。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理论,根本目的是要以此为依据来批判和改造“简单现代性”,或者说改造资本主义社会,提出新的未来图景,因此他对于风险社会的出现并不悲观,而是认为这些新的风险具有政治反思性,能对制度变革产生推动。
风险社会_风险社会 -其他理解
究竟什么是风险社会呢?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界定。我们可以归纳出三种理解方式:
现实主义
风险社会
第一种是现实主义者,以劳(1au) 的“新风险”理论为代表,认为风险社会的出现是由于出现了新的、影响更大的风险,如极权主义增长,种族歧视,贫富分化,民族性缺失等,以及某些局部的或突发的事件能导致或引发潜在的社会灾难,比如核危机、金融危机等。
文化意义
第二种理解是文化意义上,认为风险社会的出现体现了人类对风险认识的加深。比如凡?普里特威茨(Von Prittwitz) 的“灾难悖论”理论 以及拉什等人提出的“风险文化”理论。普里特威茨认为,我们已经对技术发展的副作用,即其引起的灾难有了新的认识。换句话说,我们在风险社会中认识到本来用来解决问题的手段反而引起了新的问题。拉什是从批判贝克等人的“风险社会”理论出发提出自己的看法的。他认为风险社会概念无法准确地描绘出我们当前面临的景况,因为风险并不是有序排列,带有明确的结构性和指向性的。更重要的是,风险作为一种心理认知的结果,在不同文化背景中有不同的解释话语,不同群体对于风险的应对都有自己的理想图景,因此风险在当代的突显更是一种文化现象,而不是一种社会秩序。他认为,贝克和吉登斯仍然属于制度主义者,他们将风险界定在一个由制度性的结构所支撑着的风险社会中。这个风险社会是规范有序的,而且还呈现出一种垂直结构,有一定的等级秩序,以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为基础。与风险社会相反,风险文化是混乱无序的,呈现出一种横向分布的无结构状态,并且是以关注社会公共事务为基础的。风险社会这一概念先假定在一个社会中有一个公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并且通常把它称之为社会的焦点,先假定有一个确定的、制度性的、规范的治理范围,并且每一位单个的社会成员为了他们的实际利益需要有一个等级秩序。相反,风险文化并没有假定一个确定的秩序,而是假定有一个需要通过自然调节的非确定性的无序状态。风险文化依存于非制度性的和反制度性的社会状态之中,其传播不是依靠程序性的规则和规范,而是依靠其实质意义上的价值。在风险文化时代对社会成员的治理方式不是依靠法规条例,而是依靠一些带有象征意义的理念和信念,因为风险文化中的社会成员宁可要平等意义上的混乱和无序状态,也不要等级森严的定式和秩序。风险文化中的不确定的准社会成员可能是一盘散沙式的集合体,并且他们是不太关心自身的实际利益的,他们只是对美好的生活抱有幻想和期望。
制度主义
第三种理解是制度主义的,以贝克、吉登斯等人为代表,他们是“风险社会”理论的首倡者和构建者。比较而言,他们对于风险的分析更为全面深刻,尽管依然带有拉什所批评的用一种制度结构替代另一种制度结构来应对当代失去结构意义的风险的缺陷。贝克声称自己既不是“现实主义者”也不是“建构主义者”,而是“制度主义者”。制度最重要的东西是责任。对他来说,责任包含在简单现代性的“保险原则” 中。在反思的现代性中,随着对危险应负的责任陷入空间、时间和社会的不可预测性,保险原则不再能够成立。1986年贝克在德国出版了《风险社会》一书,但反应平淡。直到1992年该书被马克?里特(Mark Ritter)译成英文后,“风险社会”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