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收入”指的是农村居民当年从各个来源渠道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获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指的是按农村人口平均的“农民纯收入”,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
“纯收入”指的是农村居民当年从各个来源渠道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获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
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指的是按农村人口平均的“农民纯收入”,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
农民人均纯收入_农民人均纯收入 -定义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中的"农民人均所得"。其计算公式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经济总收入-总费用-国家税金-上交有关部门的利润-企业各项基金-村提留-乡统筹)÷汇总人口。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农村经济总收入,指农民从当年各项生产经营项目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及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但不包括那些不能用来分配,属于借贷性质或暂收性质的收入,如贷款收入、预购定金、国家投资、亲友赠送等。
从经营层次来看,包括乡办企业收入,村组集体统一经营收入,联户企业收入和农户家庭经营收入等四个层次的收入;从经营行业来看,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及其他各业的收入。
人均纯收入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法定统计指标,必须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填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故意提高人均纯收入数字的作法是虚报行为,是违法的,必须依法对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在统计中,由于对统计指标的理解和采用调查方法不同,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误差,这种误差应由上级统计部门按规定给予纠正。
补充: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农村住户方案中的解释为:农民人均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调查补贴-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家庭常住人口
农民人均纯收入_农民人均纯收入 -计算
在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中,农民人均纯收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统计指标。所谓农民人均纯收入,指的是按农村人口平均的“农民纯收入”,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其中,“农民纯收入”指的是农村居民当年从各个来源渠道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获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在农村住户抽样调查中,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的工作流程是:首先,由县级农调队将农户每月记的帐录入计算机,按季度(或按月)上报省农调队,年底由省农调队将全年的原始数据上报农调总队,省农调队和农调总队同时用国家统计局开发的计算机数据处理程序对原始调查数据进行处理,计算各省和全国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整个计算过程完全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并有严格的制度规定。
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计算方法全国是完全统一的,计算公式为:
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调查补贴)/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从计算公式看,农民纯收入的计算方法并不复杂。但是,由于农民收入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现金收入,另一部分是实物收入,现金收入好计算,调查结果是多少就是多少,复杂的是实物收入。由于实物收入没有经过市场,因此,必须采取一个客观、准确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其价值量,才能正确反映农民收入水平。在确保原始调查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如何计算实物收入的价值量成为准确计算农民收入水平的关键。
在现行的农村住户调查中规定,实物收入的计算方法是将农户当年生产的农产品产量扣除出售部分,分品种作价后计算得出。对各品种农产品的作价执行的是与市场挂钩的原则,即以农民在市场出售农产品的价格为基础,粮食、肉类打九折,其他农产品打八五折。如果在下年出售了上年的结余农产品,根据出售价格与上年实物作价的高低,将出售结余农产品的损益计入下年收入。
对农作物副产品计算收入的原则是,只有用于生产和生活或明确用于出售的农作物副产品才计算收入,用于生产的农作物副产品在计算收入的同时也要计入生产费用中。农作物副产品作价计算收入的方法,原则上按实物折算收入的作价方法执行。
国内总值
2015年1月2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2014年中国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表示,初步核算,全年国内生产总值636463亿元,比上年增长7.4%。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892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2%。马建堂强调,总的来看,2014年国民经济运行在新常态下保持平稳运行,实现了稳中有进、进中提质。
居民收入继续增加,根据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7元,比上年实际增长8.0%。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比上年实际增长6.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89元,比上年实际增长9.2%。
农民人均纯收入_农民人均纯收入 -各地情况
八省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超8000元纵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上海、浙江、北京、天津跨入“万元俱乐部”,另有福建、山东、辽宁、江苏、广东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8000元。
其中,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3071元,比上年增加1768元,实际增长9.5%,比上年加快0.9个百分点,连续27年位居全国各省、自治区首位,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进一步缩小。
贵州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幅达15%,是26年来增幅最快的一年,增长速度首次超过城镇居民收入增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442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7.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7%,连续两年大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农民人均纯收入在西部12个省区市中,仅低于内蒙古、重庆、四川,列西部12个省区市第4位,列西北5省区第1位。
2011,浙江农民人均纯收入
2011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3071元,比上年增加1768元,连续27年位居全国各省、自治区首位。
[2]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提供的数据显示,扣除价格因素,2011年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5%,比上年加快0.9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比从2007年的2.49∶1降低至2.37∶1,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进一步缩小。
浙江人均耕地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农民收入差距缘何能连续27年位居全国各省、区之首?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缘何不断缩小?省农办相关负责人认为,农民收入多元化是一个重要原因。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的统计数据表明,从收入来源看,去年我省农民通过就地创业就业和外出转移就业,全年人均工资性收入为6878元,增长15.6%。
仙居县官路镇农民于东芬,利用义乌大市场发展来料加工业,目前已经在当地各加工点拥有100余台设备,为低收入农户提供近200个就业机会,形成日加工十几万双半成品袜子的生产规模,带动当地农户年增收200多万元。
休闲旅游业等创业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新亮点。目前,全省已累计建成农家乐旅游村点2765个,经营农户1.2万户,直接从业人员10.17万人;全年直接营业收入70.5亿元,游客购物收入15亿元。
“低收入农户奔小康”、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等政策对农民增收的作用也日益明显。2011年,全省111万户低收入
农户人均纯收入为5298元,比上年增长25%,增幅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其中,63.4%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4000元及以上,而人均纯
收入2500元以下人口已经基本消除。
五省市同比增幅超两成
海南、吉林、辽宁、陕西、四川五省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同比增幅超两成,其中陕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5028元,比上年增加923元,增长22.5%,是历史上农民收入增长最快的一年,增速位居全国第二。这已是陕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连续5年超过全国平均水平。